一、案情简介
王某,系重庆某地税局聘用人员,在房屋登记部门办证大厅从事核价工作。因收受他人红包被公安机关传唤,行为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律师辩护
王某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其本人及家属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在了解到智豪律师的专业性后委托了智豪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王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智豪律师提出,王某虽然收受了他人红包,但情节相对轻微,并且王某已经将红包所有款项交给了地税局监察部门。随即向办案单位提交了相关法律意见。同时,智豪律师提出王某系初犯、偶犯,且王某在到案后正在怀孕,认罪态度好,易于教育改造,从避免交叉感染角度考虑,对王某不宜羁押。
三、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予以撤案。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王某,系重庆某地税局聘用人员,在房屋登记部门办证大厅从事核价工作。因收受他人红包被公安机关传唤,行为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律师辩护
王某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其本人及家属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在了解到智豪律师的专业性后委托了智豪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王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智豪律师提出,王某虽然收受了他人红包,但情节相对轻微,并且王某已经将红包所有款项交给了地税局监察部门。随即向办案单位提交了相关法律意见。同时,智豪律师提出王某系初犯、偶犯,且王某在到案后正在怀孕,认罪态度好,易于教育改造,从避免交叉感染角度考虑,对王某不宜羁押。
三、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予以撤案。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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