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7月,罗某失业以后,通过网上应聘渠道来到涉案公司,担任主管,工作职责仅包含员工打考勤、记录客户资料、人员招聘等,每个月领取4000元的工资,后因为整个公司涉嫌诈骗罪,虚构事实骗取客户财产,罗某作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因此被刑事拘留,关押与重庆市某区看守所。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以为,罗某虽然名义上是一名主管,但其工作职责仅仅限于员工打考勤、记录客户资料、人员招聘等,其性质对整个诈骗行为的实施没有任何帮助作用,即没有罗某的工作行为,也不影响整个犯罪行为的实施,且罗某仅仅得到一万元提成,符合一个普通工作人员四个月的工资,犯罪情节轻微。
经过律师了解,罗某到单位上班的初衷也是谋得一份工作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根本没有预谋诈骗的意图。作为底层的员工,也无法辨别公司的真实性质,通过审查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网站首页的银监会认证可能会误以为自己从事的是正当工作,主观恶性相当小。
智豪律师将上述观点反反复复与承办单位沟通,最终承办人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对嫌疑人作出不逮捕的决定,是嫌疑人重获自由。
三、案件结果:
通过智豪律师的不懈努力,嫌疑人罗某成功被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5年7月,罗某失业以后,通过网上应聘渠道来到涉案公司,担任主管,工作职责仅包含员工打考勤、记录客户资料、人员招聘等,每个月领取4000元的工资,后因为整个公司涉嫌诈骗罪,虚构事实骗取客户财产,罗某作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因此被刑事拘留,关押与重庆市某区看守所。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以为,罗某虽然名义上是一名主管,但其工作职责仅仅限于员工打考勤、记录客户资料、人员招聘等,其性质对整个诈骗行为的实施没有任何帮助作用,即没有罗某的工作行为,也不影响整个犯罪行为的实施,且罗某仅仅得到一万元提成,符合一个普通工作人员四个月的工资,犯罪情节轻微。
经过律师了解,罗某到单位上班的初衷也是谋得一份工作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根本没有预谋诈骗的意图。作为底层的员工,也无法辨别公司的真实性质,通过审查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网站首页的银监会认证可能会误以为自己从事的是正当工作,主观恶性相当小。
智豪律师将上述观点反反复复与承办单位沟通,最终承办人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对嫌疑人作出不逮捕的决定,是嫌疑人重获自由。
三、案件结果:
通过智豪律师的不懈努力,嫌疑人罗某成功被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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