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烨
裁判规则:以被查封的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不影响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如对方当事人认为土地提供方故意隐瞒土地被查封的事实而具有欺诈行为,可以在合作开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
淄博西召民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20号]认为,“西召民盛公司申请再审称:1、《合作合同》约定齐鲁塑编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于2005年12月31日前转户,但该土地使用权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查封65490.6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05年6月至2007年4月6日。对此,齐鲁塑编公司故意隐瞒,欺骗西召民盛公司,双方《合作合同》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二审判决认定有效错误。……关于《合作合同》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效力的问题。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齐鲁塑编公司与西召民盛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有效正确。根据《合作合同》约定,齐鲁塑编公司提供的80988.4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于2005年12月31日前转户至西召民盛公司名下。履行中,该土地使用权当时即使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查封65490.6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05年6月至2007年4月6日),致使齐鲁塑编公司实际无法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之转户至西召民盛公司名下,亦属齐鲁塑编公司能否履约问题,并不影响《合作合同》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效力。西召民盛公司如认为齐鲁塑编公司故意隐瞒而具有欺诈行为,其可以在《合作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现齐鲁塑编公司已履行《合作合同》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完毕,西召民盛公司申请再审提出无效的理由,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亦缺乏诚信,不能成立。”
免责申明
本网转载文章用于学习交流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文章来源”。
如本网转载文章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来电、来函与我们联系,我们及时处理。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张烨
裁判规则:以被查封的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不影响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如对方当事人认为土地提供方故意隐瞒土地被查封的事实而具有欺诈行为,可以在合作开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
淄博西召民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20号]认为,“西召民盛公司申请再审称:1、《合作合同》约定齐鲁塑编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于2005年12月31日前转户,但该土地使用权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查封65490.6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05年6月至2007年4月6日。对此,齐鲁塑编公司故意隐瞒,欺骗西召民盛公司,双方《合作合同》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二审判决认定有效错误。……关于《合作合同》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效力的问题。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齐鲁塑编公司与西召民盛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有效正确。根据《合作合同》约定,齐鲁塑编公司提供的80988.4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于2005年12月31日前转户至西召民盛公司名下。履行中,该土地使用权当时即使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查封65490.6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05年6月至2007年4月6日),致使齐鲁塑编公司实际无法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之转户至西召民盛公司名下,亦属齐鲁塑编公司能否履约问题,并不影响《合作合同》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效力。西召民盛公司如认为齐鲁塑编公司故意隐瞒而具有欺诈行为,其可以在《合作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现齐鲁塑编公司已履行《合作合同》及《合作合同补充协议》完毕,西召民盛公司申请再审提出无效的理由,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亦缺乏诚信,不能成立。”
免责申明
本网转载文章用于学习交流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文章来源”。
如本网转载文章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来电、来函与我们联系,我们及时处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