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祁门县。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XX峰,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操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XX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5日7时许,在祁门县平里镇贵溪村村民胡某4家门前空地上。
胡某4认为邻居胡某某家房屋墙上的烟囱占了胡某4家地,便用木棍要戳烟囱。
被告人胡某某见状上前阻拦。
双方发生争执、继而打架。
胡某4、胡某某扭打在一起、互相用拳头打对方。
胡某4妻子胡某5拿木柴打胡某某头部,胡某某打了胡某5致使其倒地。
胡某某妻子江某在拉架当中遭到对方殴打。
双方打架当场致胡某4右眼受伤;胡某5胸部右侧受伤;胡某某头顶挫伤;江某右眼眶受伤。
后被人拉开双方各自前往医院治疗。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4右眼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5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胡某某、江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胡某某已支付给被害方医疗费5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移送本院并在庭审中举证的证据材料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鉴定委托书、纠纷调解过程说明、领条、视频制作说明等书证;证人江某、胡某1、胡某2、胡某3、黄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胡某4、胡某5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14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就量刑情节方面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在法院审理期间已赔偿两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明显的悔罪态度,请求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本次案件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胡某4擅自拆除被告人家里的烟囱而引发矛盾激化,被害人胡某4本身存在过错,请求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具有法定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给被告人胡某某改过自新机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胡某4、胡某5双方系邻居,胡某4、胡某5家房子在胡某某家房子北侧,系前后屋。
双方为相邻土地发生纠纷,经祁门县平里镇政府、土地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及贵溪村村干部调解未果。
2016年2月25日7时许,被害人胡某4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家房屋东墙上的烟囱占了他家土地,要求胡某某拆除烟囱。
胡某某将烟囱拆除一部分,还剩约二十公分左右的一截没有拆掉,胡某4便拿一根晾衣服的长木棍要戳胡某某家的烟囱。
被告人胡某某见状上前制止,冲上前去推了胡某4一把,先动手用拳头打了胡某4一拳,后胡某4、胡某某扭打在一起、互相用拳头打对方,打架过程中胡某某用右手握拳打了胡某4的右眼部位一拳。
胡某4妻子胡某5拿木柴打了胡某某头部;胡某某用拳头打了胡某5,并推了胡某5致使其跌倒在她家门口的水泥地上;胡某某妻子江某在拉架过程中眼部受伤。
后双方被人拉开各自前往医院治疗。
胡某4被送往祁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3月9日),经诊断为:1.右眼眶内侧壁骨折2.右眼钝挫伤3.右眼视神经挫伤4.右眼前房出血5.右眼外伤性青光眼6.右眼晶体脱位?7.右眼玻璃体前房嵌顿8.黄斑出血、水肿。
建议转院治疗;后于2016年3月10日至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右眼外伤性晶体半脱位,外伤性白内障,2016年3月18日行右眼phaco+IoL+MCTR植入术;2016年8月8日、2017年1月5日、2017年2月6日至黄山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
胡某5被送往祁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3月18日),经诊断为:1.头部外伤:1)脑震荡;2)面部软组织挫伤。
2.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创伤性湿肺、胸腔积液。
胡某某2016年2月25日至祁门县平里中心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多处挫伤,后至祁门县平安医院做头颅CT检查。
江某2016年2月25日至祁门县平里中心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后至祁门县平安医院做头颅CT检查;2016年3月14日至安徽省祁门县灯塔眼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外伤。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4右眼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5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胡某某、江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被害人胡某42017年2月9日经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伤残十级,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胡某4、胡某5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胡某4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740.05元;赔偿胡某5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194.57元。
两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9934.62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胡某4、胡某5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05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胡某4、胡某5对被告人胡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判处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胡某4、胡某5的身份信息。
3.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表,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4.纠纷调解过程说明,证实2016年2月23日祁门县平里镇政府、土地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及贵溪村村干部对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宅基地纠纷进行了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
5.祁门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出院记录及医疗费发票,证明被害人胡某4、胡某5受伤后的治疗情况。
6.祁门县灯塔眼科医院门诊病历簿、祁门县平里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簿、医疗费发票,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及其妻子江某胡某5受伤后的治疗情况。
6.领条、祁门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先期支付给被害方医疗费5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胡某4、胡某5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05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胡某4、胡某5对被告人胡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判处非监禁刑。
7.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祁门县公安局已将被害人胡某4、胡某5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
8.祁门县平里镇贵溪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平时乐于助人,表现良好。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江某的证言:2016年2月25日上午7点多,我在家门口扫地,听见胡某4的老婆胡某5叫胡某4用晒衣服的木棍把我们家房子上剩下的一段烟囱戳下来。
他们家的意思是我家的烟囱超过地界了。
胡某4就拿起晒衣服的木棍把我们家烟囱打偏了。
我老公胡某某准备到平里来找村长去解决纠纷,听到后面胡某4在戳烟囱,就跑去找胡某4,我胡某4的老婆也跟着后面。
我过去时,看见我老公胡某某已经和胡某4拉扯在一起,我就站在我老公身后抱着我老公,不让他打架。
我老公胡某某和胡某4就面对面站着用拳头打对方。
这时,胡某5就拿着一个铁锹,准备用铁锹的木头柄打我老公,我跑到我老公后面挡住胡某5不让她打。
后来胡某5换了一根柴火站在我老公的身后打我老公的头和背部,打了有好几下。
之后我把我老公和胡某4拉开,胡某4就去门口应该是找东西打架。
胡某5还上来准备用柴火打我老公,我老公就抓住胡某5的衣服,我在中间拉他们,胡某5用柴火又打了我老公头一下,我老公就用手一“护”,把胡某5“护”跌倒在地上。
这时胡某4就上来一手抓着我老公的头发,另一只手用拳头打我老公的肩膀,我就跑上去拉架,站在我老公跟胡某4的中间拉我老公的胳膊,他两就用拳头打对方。
胡某4从身上的口袋里拿出来一个东西打我老公,我老公头一偏没打中他,但是打中了我的右脸眼眶附近,还用拳头打了我左边胸口三、四下,一会儿我们就散开了。
村里的胡国刚、胡胜权过来,看见我脸上留了许多血,就叫我老公把我送去看伤,边上的黄某扶我到村里医疗室,我老公也跟过来了。
我站在路上的时候,还看见胡某4拿个铁钎准备打我老公,胡某5把他叫回去,之后我们就没有打了。
我老公和胡某4两个人站在那里面对面,两个人手里都没有拿东西,就是用拳头互相打对方头面部。
2.证人胡某1的证言:今天早上八点多,我当时在家中听见我屋后有人在吵架,就跑去看,我是第一个到场的。
看见是胡某某、江某夫妻、胡某4、胡某5夫妻四个在吵架,是在胡某4门口水泥地上,胡某某和胡某4两人面对面站立,互相在用拳头打对方,我看见他们二人互相打了对方十几拳头样子,一起打打停停十几分钟。
胡某4老婆“胡某5”手上用一根一尺长的小柴伙在打胡某某头部、颈部、腰部,胡某某老婆在拉着胡某某的。
我在边上叫他们别打。
胡某某先拿个铁锹起来,我上去将他手中铁锹夺下来,胡某某与胡某4又结在一起互相扭打,在这个过程中,胡某某用拳头打了“胡某5”后颈边两拳头。
双方在打斗过程中,胡某4与“胡某5”都倒在地上好几次,胡某某也倒地上一回,“胡某5”在胡某某倒地时,还用手中柴伙打了胡某某头部三、四下。
后来,胡某某老婆“江某”脸部流血了,就没打了。
胡某某将胡某4右眼打肿了,还打了“胡某5”颈部两拳,用手将“胡某5”拽倒在地上,我看见“胡某5”是往前扑倒在地上的,“胡某5”其他部位是否打看不清楚,他们都结在一起的。
江某没有动手打架,她是在拉胡某某叫胡某某不要打。
后来胡某4眼睛被打肿了,拿根铁钎准备打胡某某也被我夺下来了。
3.证人胡某2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和被害人胡某4两夫妻发生打架时我不在场,他们打好后我再到场的。
今天早上7点多钟,我在家里听到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就赶出去看,顺着声音走到胡某某家门口哪块,看见村里的胡利全和胡育琴两个人搀着江某往村外走,江某用手捂着右眼,受了什么伤我没看见。
我往前到胡某某家东面墙边的小路,看见胡某某房子后面,胡某4坐在他家门口水泥地上,用手捂着右眼,在那里喊,“你把我眼睛打瞎了,要打就把我打死。
”胡某4讲着话就凑到胡某某面前来,两个人面对面站在胡某某家东墙边的小路上。
胡某某用两只手往胡某4胸前一推,胡某4就往后一倒,屁股先着地,人仰面躺地上了。
胡某4马上爬起来,在自己家门口拾了块砖头准备打胡某某,胡某某就掉头往东边跑掉了,胡某4跟后面追过去,边追边把手里的砖头朝胡某某砸过去,当时没砸到。
之后也就没有再打架了。
4.证人胡某3的证言:2016年2月25日上午8点钟以后,我在家里厨房烧开水,听到屋外有吵架的声音,就赶出去看。
在胡某4家门口水泥地那一块,看见是胡某4和胡某某两方夫妻四人发生冲突,我当时过去的时候,他们四个人已经分开了。
我看到胡某4右眼肿起来了,眼睛都眯起来了,站在他自己家屋子靠窗的水池边,胡某5站在胡某4旁边在喊腰痛,胡某某站在靠近自家房子背面墙角那块,江某站在胡某某边上用手捂着右眼那块,我还叫江某把手拿开让我看下,看见她右眼眼角那块有一个长三、四公分的口子,当时就流血了。
我就和胡某1一起把双方拉开,我老婆黄某扶着江某往村外走去看医生了。
没过一会,胡某4觉得自己眼睛被打坏了,吃了亏,就在旁边地上捡了半块红砖准备去找胡某某,胡某某跑掉了,胡某4跟着后面追把砖头砸出去,当时没砸到人,之后就没有再打了。
5.证人黄某的证言:2016年2月25日上午7点多钟,我在自己家门口洗衣服,我听到屋后有人在吵架的声音,我就过去看。
看见胡某4和胡某某结在一起,互相推打对方,两个人都摔倒在地上了。
胡某5手上拿着一根木头棍子站在旁边,准备打胡某某的,但是又没打下去,可能是怕打到胡某4。
江某一直在拉架,在拉胡某某,叫他不要打架。
他们打架过程大概有三、四分钟。
来源:OpenLaw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XX峰,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操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XX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5日7时许,在祁门县平里镇贵溪村村民胡某4家门前空地上。
胡某4认为邻居胡某某家房屋墙上的烟囱占了胡某4家地,便用木棍要戳烟囱。
被告人胡某某见状上前阻拦。
双方发生争执、继而打架。
胡某4、胡某某扭打在一起、互相用拳头打对方。
胡某4妻子胡某5拿木柴打胡某某头部,胡某某打了胡某5致使其倒地。
胡某某妻子江某在拉架当中遭到对方殴打。
双方打架当场致胡某4右眼受伤;胡某5胸部右侧受伤;胡某某头顶挫伤;江某右眼眶受伤。
后被人拉开双方各自前往医院治疗。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4右眼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5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胡某某、江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胡某某已支付给被害方医疗费5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移送本院并在庭审中举证的证据材料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鉴定委托书、纠纷调解过程说明、领条、视频制作说明等书证;证人江某、胡某1、胡某2、胡某3、黄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胡某4、胡某5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光盘14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就量刑情节方面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在法院审理期间已赔偿两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明显的悔罪态度,请求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胡某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本次案件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胡某4擅自拆除被告人家里的烟囱而引发矛盾激化,被害人胡某4本身存在过错,请求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具有法定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给被告人胡某某改过自新机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胡某4、胡某5双方系邻居,胡某4、胡某5家房子在胡某某家房子北侧,系前后屋。
双方为相邻土地发生纠纷,经祁门县平里镇政府、土地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及贵溪村村干部调解未果。
2016年2月25日7时许,被害人胡某4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家房屋东墙上的烟囱占了他家土地,要求胡某某拆除烟囱。
胡某某将烟囱拆除一部分,还剩约二十公分左右的一截没有拆掉,胡某4便拿一根晾衣服的长木棍要戳胡某某家的烟囱。
被告人胡某某见状上前制止,冲上前去推了胡某4一把,先动手用拳头打了胡某4一拳,后胡某4、胡某某扭打在一起、互相用拳头打对方,打架过程中胡某某用右手握拳打了胡某4的右眼部位一拳。
胡某4妻子胡某5拿木柴打了胡某某头部;胡某某用拳头打了胡某5,并推了胡某5致使其跌倒在她家门口的水泥地上;胡某某妻子江某在拉架过程中眼部受伤。
后双方被人拉开各自前往医院治疗。
胡某4被送往祁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3天(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3月9日),经诊断为:1.右眼眶内侧壁骨折2.右眼钝挫伤3.右眼视神经挫伤4.右眼前房出血5.右眼外伤性青光眼6.右眼晶体脱位?7.右眼玻璃体前房嵌顿8.黄斑出血、水肿。
建议转院治疗;后于2016年3月10日至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右眼外伤性晶体半脱位,外伤性白内障,2016年3月18日行右眼phaco+IoL+MCTR植入术;2016年8月8日、2017年1月5日、2017年2月6日至黄山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
胡某5被送往祁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3月18日),经诊断为:1.头部外伤:1)脑震荡;2)面部软组织挫伤。
2.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创伤性湿肺、胸腔积液。
胡某某2016年2月25日至祁门县平里中心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多处挫伤,后至祁门县平安医院做头颅CT检查。
江某2016年2月25日至祁门县平里中心卫生院治疗,经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后至祁门县平安医院做头颅CT检查;2016年3月14日至安徽省祁门县灯塔眼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外伤。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4右眼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5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胡某某、江某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被害人胡某42017年2月9日经安徽清风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伤残十级,误工18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胡某4、胡某5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胡某某赔偿胡某4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740.05元;赔偿胡某5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194.57元。
两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9934.62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胡某4、胡某5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05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胡某4、胡某5对被告人胡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判处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的身份信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胡某4、胡某5的身份信息。
3.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表,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4.纠纷调解过程说明,证实2016年2月23日祁门县平里镇政府、土地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及贵溪村村干部对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的宅基地纠纷进行了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
5.祁门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出院记录及医疗费发票,证明被害人胡某4、胡某5受伤后的治疗情况。
6.祁门县灯塔眼科医院门诊病历簿、祁门县平里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簿、医疗费发票,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及其妻子江某胡某5受伤后的治疗情况。
6.领条、祁门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先期支付给被害方医疗费5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胡某4、胡某5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05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胡某4、胡某5对被告人胡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判处非监禁刑。
7.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祁门县公安局已将被害人胡某4、胡某5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
8.祁门县平里镇贵溪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平时乐于助人,表现良好。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江某的证言:2016年2月25日上午7点多,我在家门口扫地,听见胡某4的老婆胡某5叫胡某4用晒衣服的木棍把我们家房子上剩下的一段烟囱戳下来。
他们家的意思是我家的烟囱超过地界了。
胡某4就拿起晒衣服的木棍把我们家烟囱打偏了。
我老公胡某某准备到平里来找村长去解决纠纷,听到后面胡某4在戳烟囱,就跑去找胡某4,我胡某4的老婆也跟着后面。
我过去时,看见我老公胡某某已经和胡某4拉扯在一起,我就站在我老公身后抱着我老公,不让他打架。
我老公胡某某和胡某4就面对面站着用拳头打对方。
这时,胡某5就拿着一个铁锹,准备用铁锹的木头柄打我老公,我跑到我老公后面挡住胡某5不让她打。
后来胡某5换了一根柴火站在我老公的身后打我老公的头和背部,打了有好几下。
之后我把我老公和胡某4拉开,胡某4就去门口应该是找东西打架。
胡某5还上来准备用柴火打我老公,我老公就抓住胡某5的衣服,我在中间拉他们,胡某5用柴火又打了我老公头一下,我老公就用手一“护”,把胡某5“护”跌倒在地上。
这时胡某4就上来一手抓着我老公的头发,另一只手用拳头打我老公的肩膀,我就跑上去拉架,站在我老公跟胡某4的中间拉我老公的胳膊,他两就用拳头打对方。
胡某4从身上的口袋里拿出来一个东西打我老公,我老公头一偏没打中他,但是打中了我的右脸眼眶附近,还用拳头打了我左边胸口三、四下,一会儿我们就散开了。
村里的胡国刚、胡胜权过来,看见我脸上留了许多血,就叫我老公把我送去看伤,边上的黄某扶我到村里医疗室,我老公也跟过来了。
我站在路上的时候,还看见胡某4拿个铁钎准备打我老公,胡某5把他叫回去,之后我们就没有打了。
我老公和胡某4两个人站在那里面对面,两个人手里都没有拿东西,就是用拳头互相打对方头面部。
2.证人胡某1的证言:今天早上八点多,我当时在家中听见我屋后有人在吵架,就跑去看,我是第一个到场的。
看见是胡某某、江某夫妻、胡某4、胡某5夫妻四个在吵架,是在胡某4门口水泥地上,胡某某和胡某4两人面对面站立,互相在用拳头打对方,我看见他们二人互相打了对方十几拳头样子,一起打打停停十几分钟。
胡某4老婆“胡某5”手上用一根一尺长的小柴伙在打胡某某头部、颈部、腰部,胡某某老婆在拉着胡某某的。
我在边上叫他们别打。
胡某某先拿个铁锹起来,我上去将他手中铁锹夺下来,胡某某与胡某4又结在一起互相扭打,在这个过程中,胡某某用拳头打了“胡某5”后颈边两拳头。
双方在打斗过程中,胡某4与“胡某5”都倒在地上好几次,胡某某也倒地上一回,“胡某5”在胡某某倒地时,还用手中柴伙打了胡某某头部三、四下。
后来,胡某某老婆“江某”脸部流血了,就没打了。
胡某某将胡某4右眼打肿了,还打了“胡某5”颈部两拳,用手将“胡某5”拽倒在地上,我看见“胡某5”是往前扑倒在地上的,“胡某5”其他部位是否打看不清楚,他们都结在一起的。
江某没有动手打架,她是在拉胡某某叫胡某某不要打。
后来胡某4眼睛被打肿了,拿根铁钎准备打胡某某也被我夺下来了。
3.证人胡某2的证言:被告人胡某某和被害人胡某4两夫妻发生打架时我不在场,他们打好后我再到场的。
今天早上7点多钟,我在家里听到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就赶出去看,顺着声音走到胡某某家门口哪块,看见村里的胡利全和胡育琴两个人搀着江某往村外走,江某用手捂着右眼,受了什么伤我没看见。
我往前到胡某某家东面墙边的小路,看见胡某某房子后面,胡某4坐在他家门口水泥地上,用手捂着右眼,在那里喊,“你把我眼睛打瞎了,要打就把我打死。
”胡某4讲着话就凑到胡某某面前来,两个人面对面站在胡某某家东墙边的小路上。
胡某某用两只手往胡某4胸前一推,胡某4就往后一倒,屁股先着地,人仰面躺地上了。
胡某4马上爬起来,在自己家门口拾了块砖头准备打胡某某,胡某某就掉头往东边跑掉了,胡某4跟后面追过去,边追边把手里的砖头朝胡某某砸过去,当时没砸到。
之后也就没有再打架了。
4.证人胡某3的证言:2016年2月25日上午8点钟以后,我在家里厨房烧开水,听到屋外有吵架的声音,就赶出去看。
在胡某4家门口水泥地那一块,看见是胡某4和胡某某两方夫妻四人发生冲突,我当时过去的时候,他们四个人已经分开了。
我看到胡某4右眼肿起来了,眼睛都眯起来了,站在他自己家屋子靠窗的水池边,胡某5站在胡某4旁边在喊腰痛,胡某某站在靠近自家房子背面墙角那块,江某站在胡某某边上用手捂着右眼那块,我还叫江某把手拿开让我看下,看见她右眼眼角那块有一个长三、四公分的口子,当时就流血了。
我就和胡某1一起把双方拉开,我老婆黄某扶着江某往村外走去看医生了。
没过一会,胡某4觉得自己眼睛被打坏了,吃了亏,就在旁边地上捡了半块红砖准备去找胡某某,胡某某跑掉了,胡某4跟着后面追把砖头砸出去,当时没砸到人,之后就没有再打了。
5.证人黄某的证言:2016年2月25日上午7点多钟,我在自己家门口洗衣服,我听到屋后有人在吵架的声音,我就过去看。
看见胡某4和胡某某结在一起,互相推打对方,两个人都摔倒在地上了。
胡某5手上拿着一根木头棍子站在旁边,准备打胡某某的,但是又没打下去,可能是怕打到胡某4。
江某一直在拉架,在拉胡某某,叫他不要打架。
他们打架过程大概有三、四分钟。
来源:Ope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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