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忠兴,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任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政法委书记,家住兴仁县。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洪益,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万兴,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专科文化,原任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站长,住兴仁县。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天高,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贞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忠兴、邓万兴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忠兴及其辩护人吴洪益,被告人邓万兴及其辩护人罗天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贵州省兴仁县组建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打造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包括五星枇杷种植基地。
同年11月,兴仁县启动2013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工程包括人工建造经济林500公顷(品种为大五星枇杷),同年11月18日,兴仁县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北街道办事处实施该工程,2014年3月17日,城北街道办事处将500公顷大五星枇杷种植委托兴仁县佳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文公司)实施。
为筹备2015年全省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会农业产业项目现场观摩点工作,2015年2月26日,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观摩会筹备方案,2015年2月28日兴仁县副县长谭代武到城北街道办召开会议,传达为营造观摩氛围,枇杷种植基地种植区域需进行补种、覆膜工作,由城北街道办主任王斌(另案处理)负责等内容。
根据观摩会筹备要求,2015年3月4日,佳文公司安排员工岑某1找当地村民为枇杷基地进行覆膜,费用由财政局支付。
2015年3月7日早上,岑某1驾驶贵E×××××号轻型自卸货车将30余名村民载到枇杷种植核心基地作业,中午,佳文公司员工岑某3驾驶贵E×××××号车载村民行至纯寨广场附近陡坡急弯处时失控侧翻,造成12人死亡。
被告人高忠兴作为城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城北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锁寨村党支部委员、书记;邓万兴作为城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城北街道办安某1站站长,怠于行使《城北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制》、《城北街道办事处安某2工作制度》、《兴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五个围绕”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意见》等文件要求,对佳文公司安全生产疏于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导致佳文公司在对枇杷基地进行补种覆膜时用货车载人,造成事故,致12人死亡。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的规定,以被告人高忠兴、邓万兴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忠兴、邓万兴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吴洪益提出“被告人高忠兴案发时的工作是专职政法委书记,不得分管与工作职责无关的其他业务。
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安排其分管安全生产的行为无效,违反了州委办字【2014】120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通知》规定;被告人高忠兴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不存在失职渎职情况;本案发生危害后果与按生产工作管理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高忠兴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判决高忠兴无罪”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罗天高提出“被告人邓万兴因工作繁忙,除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外,还要从事土地流转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方面的工作,因而致其在履行安某1站工作的精力不够,其玩忽职守的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贵州省兴仁县组建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打造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包括五星枇杷种植基地。
同年11月,兴仁县启动2013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工程包括人工建造经济林500公顷(品种为大五星枇杷),同年11月18日,兴仁县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北街道办事处实施该工程,2014年3月17日,城北街道办事处将500公顷大五星枇杷种植委托兴仁县佳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文公司)实施。
为筹备2015年全省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会农业产业项目现场观摩点工作,2015年2月26日,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观摩会筹备方案,同年2月28日兴仁县副县长谭代武到城北街道办召开会议,传达为营造观摩氛围,枇杷种植基地种植区域需进行补种、覆膜工作,由城北街道办主任王斌(另案处理)负责等内容。
根据观摩会筹备要求,2015年3月4日,佳文公司安排员工岑某1找当地村民为枇杷基地进行覆膜,费用由财政局支付。
3月7日早上,岑某1驾驶贵E×××××号轻型自卸货车将30余名村民载到枇杷种植核心基地作业。
中午,佳文公司员工岑某3驾驶贵E×××××号车载村民行至纯寨广场附近陡坡急弯处时失控侧翻,造成12人死亡。
被告人高忠兴作为城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城北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锁寨村党支部委员、书记;邓万兴作为城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城北街道办安某1站站长,怠于行使《城北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制》、《城北街道办事处安某2工作制度》、《兴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五个围绕”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意见》等文件要求,对佳文公司安全生产疏于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导致佳文公司在对枇杷基地进行补种覆膜时用货车载人造成事故致12人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关于调整城北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批复、关于调整城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城北安某1站职责、制度、文件、方案、会议纪要、复函、委托合同、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岑某4、岑某1、刘某1、童某、李某、岑某2、张某1、陈某、曾某、张开琼、蒋某、潘某、沈某、黄某、刘某1、周某、刘某2、罗某、张某2、岑某3、岑某1、金某1、曹某、韦某、刘某3、金某2、刘某3、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忠兴、邓万兴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忠兴、邓万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忠兴、邓万兴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高忠兴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高忠兴案发时的工作是专职政法委书记,不得分管与工作职责无关的其他业务。
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安排其分管安全生产的行为无效,违反了州委办字【2014】120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通知》规定;被告人高忠兴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不存在失职渎职情况;本案发生危害后果与按生产工作管理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高忠兴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判决高忠兴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忠兴身为城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城北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锁寨村党支部委员、书记,实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故对其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有检查、监督管理的责任,因其日常疏于检查、监督管理,故对本次事故应承担渎职、失职责任,其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邓万兴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邓万兴因工作繁忙,除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外,还要从事土地流转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方面的工作,因而致其在履行安某1站工作的精力不够,其玩忽职守的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高忠兴、邓万兴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忠兴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邓万兴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OpenLaw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洪益,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万兴,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贵州省兴仁县人,汉族,专科文化,原任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站长,住兴仁县。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天高,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贞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忠兴、邓万兴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忠兴及其辩护人吴洪益,被告人邓万兴及其辩护人罗天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贵州省兴仁县组建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打造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包括五星枇杷种植基地。
同年11月,兴仁县启动2013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工程包括人工建造经济林500公顷(品种为大五星枇杷),同年11月18日,兴仁县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北街道办事处实施该工程,2014年3月17日,城北街道办事处将500公顷大五星枇杷种植委托兴仁县佳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文公司)实施。
为筹备2015年全省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会农业产业项目现场观摩点工作,2015年2月26日,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观摩会筹备方案,2015年2月28日兴仁县副县长谭代武到城北街道办召开会议,传达为营造观摩氛围,枇杷种植基地种植区域需进行补种、覆膜工作,由城北街道办主任王斌(另案处理)负责等内容。
根据观摩会筹备要求,2015年3月4日,佳文公司安排员工岑某1找当地村民为枇杷基地进行覆膜,费用由财政局支付。
2015年3月7日早上,岑某1驾驶贵E×××××号轻型自卸货车将30余名村民载到枇杷种植核心基地作业,中午,佳文公司员工岑某3驾驶贵E×××××号车载村民行至纯寨广场附近陡坡急弯处时失控侧翻,造成12人死亡。
被告人高忠兴作为城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城北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锁寨村党支部委员、书记;邓万兴作为城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城北街道办安某1站站长,怠于行使《城北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制》、《城北街道办事处安某2工作制度》、《兴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五个围绕”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意见》等文件要求,对佳文公司安全生产疏于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导致佳文公司在对枇杷基地进行补种覆膜时用货车载人,造成事故,致12人死亡。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的规定,以被告人高忠兴、邓万兴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忠兴、邓万兴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吴洪益提出“被告人高忠兴案发时的工作是专职政法委书记,不得分管与工作职责无关的其他业务。
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安排其分管安全生产的行为无效,违反了州委办字【2014】120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通知》规定;被告人高忠兴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不存在失职渎职情况;本案发生危害后果与按生产工作管理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高忠兴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判决高忠兴无罪”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罗天高提出“被告人邓万兴因工作繁忙,除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外,还要从事土地流转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方面的工作,因而致其在履行安某1站工作的精力不够,其玩忽职守的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贵州省兴仁县组建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打造现代高效农业园区,包括五星枇杷种植基地。
同年11月,兴仁县启动2013年度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工程包括人工建造经济林500公顷(品种为大五星枇杷),同年11月18日,兴仁县人民政府决定由城北街道办事处实施该工程,2014年3月17日,城北街道办事处将500公顷大五星枇杷种植委托兴仁县佳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文公司)实施。
为筹备2015年全省项目建设现场观摩会农业产业项目现场观摩点工作,2015年2月26日,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观摩会筹备方案,同年2月28日兴仁县副县长谭代武到城北街道办召开会议,传达为营造观摩氛围,枇杷种植基地种植区域需进行补种、覆膜工作,由城北街道办主任王斌(另案处理)负责等内容。
根据观摩会筹备要求,2015年3月4日,佳文公司安排员工岑某1找当地村民为枇杷基地进行覆膜,费用由财政局支付。
3月7日早上,岑某1驾驶贵E×××××号轻型自卸货车将30余名村民载到枇杷种植核心基地作业。
中午,佳文公司员工岑某3驾驶贵E×××××号车载村民行至纯寨广场附近陡坡急弯处时失控侧翻,造成12人死亡。
被告人高忠兴作为城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城北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锁寨村党支部委员、书记;邓万兴作为城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城北街道办安某1站站长,怠于行使《城北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制》、《城北街道办事处安某2工作制度》、《兴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五个围绕”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意见》等文件要求,对佳文公司安全生产疏于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导致佳文公司在对枇杷基地进行补种覆膜时用货车载人造成事故致12人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关于调整城北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批复、关于调整城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城北安某1站职责、制度、文件、方案、会议纪要、复函、委托合同、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岑某4、岑某1、刘某1、童某、李某、岑某2、张某1、陈某、曾某、张开琼、蒋某、潘某、沈某、黄某、刘某1、周某、刘某2、罗某、张某2、岑某3、岑某1、金某1、曹某、韦某、刘某3、金某2、刘某3、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忠兴、邓万兴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忠兴、邓万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忠兴、邓万兴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高忠兴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高忠兴案发时的工作是专职政法委书记,不得分管与工作职责无关的其他业务。
兴仁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安排其分管安全生产的行为无效,违反了州委办字【2014】120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政法基层基础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通知》规定;被告人高忠兴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不存在失职渎职情况;本案发生危害后果与按生产工作管理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高忠兴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判决高忠兴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忠兴身为城北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城北街道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党工委委员、政法委书记、锁寨村党支部委员、书记,实际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故对其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有检查、监督管理的责任,因其日常疏于检查、监督管理,故对本次事故应承担渎职、失职责任,其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邓万兴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邓万兴因工作繁忙,除履行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外,还要从事土地流转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方面的工作,因而致其在履行安某1站工作的精力不够,其玩忽职守的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该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高忠兴、邓万兴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忠兴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邓万兴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Ope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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