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94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95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14时至19时30分,历时五个半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九例。
案件一:文某涉嫌犯猥亵儿童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7年年初,文某在所住社区内偶遇被害人曾某,文某遂将手伸进曾某衣服内进行抚摸,后因有人路过,文某遂放手,郑某某跑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父母。当日,文某即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文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文某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之前曾经饮酒,其对曾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属于临时起意,在此之前并无预谋,主观恶性较小。同时,尽管文某系被动到案,在其接受讯问时,主动、如实的交代了自己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充分的表达了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从实施犯行所造成的后果来看,客观上,文某实施的猥亵行为时间较短,且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情。综合以上几点,承办律师提出,将尽力为文某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争取轻刑。所内律师团队在听完承办律师对本案案情的介绍后,亦建议承办律师向司法机关申请对文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文某争取一个好的量刑结果。
案件二:葛某某涉嫌犯盗窃罪
基本案情:葛某某被控多次前往超市、商场盗窃,盗窃金额近5000元,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为葛某某申请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认罪认罚制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尊重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来说是一项有利的程序,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法庭审理阶段尽量为自愿认罪的当事人争取适用该项制度,从宽对其量刑。所内律师在赞同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思路的同时,也就自己曾经承办过的使用认罪认罚的案例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件三:冉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行贿罪。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冉某伙同他人成立公司,在公司向受骗单位伪造提货单并收受货款的汇款后,将货款用于挥霍。在此期间,冉某为取得受骗单位的信任,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数百万。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罪证据问题提请律师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冉某确实曾经实施过经营行为,但因后期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无法退赔被告人的损失,但不能因此反推冉某具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因此,承办律师提出,本案认定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予退还被害人投入的证据不足。此外,从商业行为的惯性来说,冉某的行为更符合商业交往中与其他经济体互相拆借资金的情况。就冉某涉嫌的行贿罪部分,承办律师提出主要将从受贿人的身份问题着手进行辩护。针对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方案,所内律师在表示赞同的同时,亦建议承办律师对本案指控冉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否具有偿债能力的问题进一步核实。
案件四:吴某刑事控告案
基本案情:吴某指控王某等人以建立网络电商平台,发展代理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招商信息,收取代理费后没有用于实际经营,而将代理商的财产用于挥霍。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如何刑事立案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由于吴某等人前期曾经自己前往侦查机关报案,但被告知不予刑事立案,因此本案在立案方面存在难度。承办律师认为,本案需要收集王某等人虚构事实的证据以及非法占有代理商的相关款项的证据。在向吴某等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内容后,承办律师提出会形成专业的法律意见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促使本案成功立案,保证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同时,承办律师还就王某等人可能涉嫌的罪名予以讨论,所内律师团队在听完承办律师的介绍后,认为由于王某等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的模式并不明确,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定性问题要依据证据,因此在前期立案阶段可以将两罪名均报送给侦查机关进行参考。
案件五:王某某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王某某在2016年6月伙同他人在广东购买30余公斤毒品后,在将毒品运输回重庆的路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讨论内容:由于王某某在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办律师主要就王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知晓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王某某的供述对侦查机关查明本案事实,侦破本案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承办律师指出,根据现有规定,并没有禁止审判机关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因此承办律师指出,尽管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但综合王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或参照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所内律师团队在赞同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的同时,也建议承办律师从王某某与其他同案犯的作用地位上丰富辩护观点。
案件六:邓某涉嫌犯强奸罪
本案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基本案情及讨论内容均不予公开。
案件七:苏某某被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苏某某于2017年年初在向他人索要债权时,因双方发生纠纷,苏某某先持砖头追打犯罪嫌疑人李某,后李某跑回家持刀将苏某某杀害。
讨论内容:作为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尽管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曾作出过殴打其的行为,但通过客观证据反映出的事实来看,犯罪嫌疑人身上并没有相应的伤情。同时,犯罪嫌疑人持刀将受害人刺了将近十刀,且部分创口形成的部位为人体致命部位,上述事实能够说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而非故意伤害的故意。此外,就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方面,本案犯罪嫌疑人对案发负有一定的过错,其欠苏某某借款一直未予偿还的事实有借条可以证明。综合以上几点,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定性应为故意杀人案,并提出会在诉讼进程中及时跟进,为被害人找回公道。
案件八:曾某某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曾某某于2016年8月开始伙同他人利用在网上下载的扑克游戏平台,成立网上俱乐部,并在人在网上搜邀约杜克到俱乐部开设的赌局内进行赌博,俱乐部通过抽水和保险池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曾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就界定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方面,从组织的严密性来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需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开设赌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开性,但参赌人员与行为人之间可能完全不认识。而聚众赌博往往规模较小,没有明确的分工,聚众行为人除组织人员外,与其他参赌人员没有区别,也一同参赌。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应当认定曾某某构成聚众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问题,所内律师团队亦从学理及司法实践两方面对两罪名的区别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案件九:康某某涉嫌犯盗窃罪
基本案情:康某某被控于2016年年底伙同他人入室盗窃,后经鉴定盗窃所得近20万元,康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鉴定意见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根据2014年11月15日《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四条,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真伪认定情况等内容。而本案中材料中没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更没有证明物品系正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一)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本案部分被盗物品系在没有进行真伪鉴定的基础上直接做的价格鉴定,违反了上述规定。此外,承办律师还就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的同一性问题提请所内律师团队讨论。所内律师也纷纷就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14时至19时30分,历时五个半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九例。
案件一:文某涉嫌犯猥亵儿童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7年年初,文某在所住社区内偶遇被害人曾某,文某遂将手伸进曾某衣服内进行抚摸,后因有人路过,文某遂放手,郑某某跑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父母。当日,文某即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文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文某在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之前曾经饮酒,其对曾某实施了猥亵行为属于临时起意,在此之前并无预谋,主观恶性较小。同时,尽管文某系被动到案,在其接受讯问时,主动、如实的交代了自己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充分的表达了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从实施犯行所造成的后果来看,客观上,文某实施的猥亵行为时间较短,且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情。综合以上几点,承办律师提出,将尽力为文某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争取轻刑。所内律师团队在听完承办律师对本案案情的介绍后,亦建议承办律师向司法机关申请对文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文某争取一个好的量刑结果。
案件二:葛某某涉嫌犯盗窃罪
基本案情:葛某某被控多次前往超市、商场盗窃,盗窃金额近5000元,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为葛某某申请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认罪认罚制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推动坦白从宽制度化,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尊重刑事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对被告人来说是一项有利的程序,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法庭审理阶段尽量为自愿认罪的当事人争取适用该项制度,从宽对其量刑。所内律师在赞同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思路的同时,也就自己曾经承办过的使用认罪认罚的案例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件三:冉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行贿罪。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冉某伙同他人成立公司,在公司向受骗单位伪造提货单并收受货款的汇款后,将货款用于挥霍。在此期间,冉某为取得受骗单位的信任,向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数百万。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罪证据问题提请律师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冉某确实曾经实施过经营行为,但因后期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无法退赔被告人的损失,但不能因此反推冉某具有合同诈骗的故意。因此,承办律师提出,本案认定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予退还被害人投入的证据不足。此外,从商业行为的惯性来说,冉某的行为更符合商业交往中与其他经济体互相拆借资金的情况。就冉某涉嫌的行贿罪部分,承办律师提出主要将从受贿人的身份问题着手进行辩护。针对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方案,所内律师在表示赞同的同时,亦建议承办律师对本案指控冉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否具有偿债能力的问题进一步核实。
案件四:吴某刑事控告案
基本案情:吴某指控王某等人以建立网络电商平台,发展代理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布招商信息,收取代理费后没有用于实际经营,而将代理商的财产用于挥霍。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如何刑事立案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由于吴某等人前期曾经自己前往侦查机关报案,但被告知不予刑事立案,因此本案在立案方面存在难度。承办律师认为,本案需要收集王某等人虚构事实的证据以及非法占有代理商的相关款项的证据。在向吴某等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内容后,承办律师提出会形成专业的法律意见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促使本案成功立案,保证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同时,承办律师还就王某等人可能涉嫌的罪名予以讨论,所内律师团队在听完承办律师的介绍后,认为由于王某等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的模式并不明确,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定性问题要依据证据,因此在前期立案阶段可以将两罪名均报送给侦查机关进行参考。
案件五:王某某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王某某在2016年6月伙同他人在广东购买30余公斤毒品后,在将毒品运输回重庆的路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讨论内容:由于王某某在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办律师主要就王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王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参与、知晓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王某某的供述对侦查机关查明本案事实,侦破本案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同时,承办律师指出,根据现有规定,并没有禁止审判机关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因此承办律师指出,尽管本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但综合王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或参照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不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所内律师团队在赞同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的同时,也建议承办律师从王某某与其他同案犯的作用地位上丰富辩护观点。
案件六:邓某涉嫌犯强奸罪
本案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基本案情及讨论内容均不予公开。
案件七:苏某某被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苏某某于2017年年初在向他人索要债权时,因双方发生纠纷,苏某某先持砖头追打犯罪嫌疑人李某,后李某跑回家持刀将苏某某杀害。
讨论内容:作为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尽管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曾作出过殴打其的行为,但通过客观证据反映出的事实来看,犯罪嫌疑人身上并没有相应的伤情。同时,犯罪嫌疑人持刀将受害人刺了将近十刀,且部分创口形成的部位为人体致命部位,上述事实能够说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而非故意伤害的故意。此外,就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方面,本案犯罪嫌疑人对案发负有一定的过错,其欠苏某某借款一直未予偿还的事实有借条可以证明。综合以上几点,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定性应为故意杀人案,并提出会在诉讼进程中及时跟进,为被害人找回公道。
案件八:曾某某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曾某某于2016年8月开始伙同他人利用在网上下载的扑克游戏平台,成立网上俱乐部,并在人在网上搜邀约杜克到俱乐部开设的赌局内进行赌博,俱乐部通过抽水和保险池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曾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开设赌场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就界定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方面,从组织的严密性来看,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需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开设赌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开性,但参赌人员与行为人之间可能完全不认识。而聚众赌博往往规模较小,没有明确的分工,聚众行为人除组织人员外,与其他参赌人员没有区别,也一同参赌。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应当认定曾某某构成聚众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问题,所内律师团队亦从学理及司法实践两方面对两罪名的区别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案件九:康某某涉嫌犯盗窃罪
基本案情:康某某被控于2016年年底伙同他人入室盗窃,后经鉴定盗窃所得近20万元,康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鉴定意见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根据2014年11月15日《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四条,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真伪认定情况等内容。而本案中材料中没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更没有证明物品系正品的相关证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一)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本案部分被盗物品系在没有进行真伪鉴定的基础上直接做的价格鉴定,违反了上述规定。此外,承办律师还就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的同一性问题提请所内律师团队讨论。所内律师也纷纷就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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