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强奸罪、吴某某非法经营罪、张某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案例讨论

2017-05-1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88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89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5月5日14时至19时00分,历时五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八例。
 
案件一:邹某涉嫌犯强奸罪
本案因涉及当事人隐私,基本案情及讨论内容不予公开。
 
案件二:吴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吴某某在明知涉案农药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情况下,将农药转卖给冯某,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罪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尽管本案的侦查机关可能实施数量引诱,而非犯意引诱的行为。但正是在这种巨大的数量引诱之下,吴某某等人曾经实施过的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才能直接变质、升格为触犯刑法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实施的数量引诱的侦察手段,实质上已经达到了诱惑犯罪的程度,在此基础上,应当判决吴某某无罪。此外,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因此,承办律师还就吴某某可能存在的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
 
案件三:张某涉嫌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
本案应当事人要求,基本案情及讨论内容不予公开。
 
案件四:宁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4年至2016年期间,张某某多次向宁某借款,并用于公司出资。后宁某多次向张某某主张还款,均遭到拒绝。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代理思路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在对本案案情进行详细介绍后,指出被告人可能会以宁某并非借款给张某某,而系作为股东出资给公司进行抗辩。对此,承办律师提出会提交公司出资记载及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宁某的该笔款项并非投资金额。同时,宁某与张某某曾就该笔款项的性质进行对话,就此证据,所内律师团队建议承办律师对该证据予以公证、固定,以防该证据将来可能面临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所内律师团队也就本案具体案情分析了我方当事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为承办律师就如何仿佛诉讼风险的问题进一步丰富了代理思路。
 
案件五:高某涉嫌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基本案情:高某被控于2012年、2013年度两次以发放干部福利福利的方式私分国有资产2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罪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假借奖金、福利等名义变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一般财经违纪行为区分,要参照单位经营利润情况、单位对所分资产是否具有自主支配、分配权等情况综合分析。综合本案证据材料分析,高某实施的私分行为应被定性为违纪行为,而非刑事犯罪行为。此外,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但在本案中,高某等人的行为系事出有因,卷宗中也没有能够证明高某违反国家规定的证据材料。同时,承办律师认为,通过核查高某单位的账目能够说明其是否有非法占有或私分的故意。对此,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可以聘请具有财务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单位帐目进行分析、研究,以证明高某没有通过平账等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故意。
 
案件六:罗某涉嫌犯骗取贷款罪
基本案情:2015年,甲公司因贷款资质不达标,特借用罗某实际控制的乙公司作为贷款人,并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以贷款,所贷款项归甲公司实际使用,罗某从中收取一定点子费。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即上述两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在本案中,有证据证实贷款并未被乙公司或罗某本人使用,而系用于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同事,罗某本人作为帝本人作为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贷款前即有足够债权,具有还款或履行担保的能力。综合以上几点,承办律师认为罗某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故意,其构成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所内律师团队在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认可的同时,也从细节着手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件七: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称某某被控于2016年2月开始多次往返广东、重庆运输、贩卖毒品,已贩卖的毒品数量达到70公斤,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为40公斤。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罪证据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在没有查到现货的70公斤毒品部分,由于并未查到毒品上家,且三位毒品下家中有两位系零口供,一位虽然曾经做出有罪供述,但在侦查后期又翻供,因此承办律师认为就该部分事实的定罪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而就被告人曾在侦查阶段作出有罪供述的事实部分,承办律师经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有明确的线索能够表明侦查人员曾经对程某某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尽管程某某的部分有罪供述已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其他的有罪供述也应被认定为与前次具有因果关系的供述而予以排除。就现场查获的40公斤毒品部分,承办律师亦从程序和证据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思路,得到了所内律师团队的一致认可。
 
案件八:胡某涉嫌犯诈骗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吴某于2015年10月至16年3月期间,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非法搭建项目网站,以注册会员捐献爱心基金能高额返利为由,诈骗社会不特定对象,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一句,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结合案卷材料,承办律师认为,胡某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此外,承办律师经对比组织领导传销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认为传销的利益主要来源于下线,没有下线就没有利益。而诈骗是隐瞒真相,以承诺返还巨额利益相引诱。同时,传销参加者是为了追逐高额回报,而非基于错误认识加入。综合以上几点,承办律师提出将从罪名上为胡某进行辩护。所内律师团队也结合自己曾经办理的类似案例,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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