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89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90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14时至19时,历时五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十一例。
案件一:王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丁某指使万某从广东东莞市购买毒品冰毒后运输回云阳。丁某先后转账给万某15万元,万某持15万至东莞市xx与王某接头,后王某将毒品交给万某,并从万某处拿走15万元。2016年7月,民警在王某租住屋内将其捉获,当场在其卧室查获冰毒可疑物,查获人民币现金11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讨论本案贩卖毒品罪的定罪证据是否充分。承办律师指出三被告人中仅万某陈述贩卖运输毒品事实,丁某和王某均否认;证据里也无王某手机通话记录及通话地点;涉案毒品无DNA及指纹鉴定;无王某到过交易现场的直接证据。其次,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与丁某的作用地位问题。承办律师指出首先丁某被指控的数量多于王某;其次是丁某首先邀约购买毒品,万某等均受丁某指挥。团队律师就承办律师介绍的案情和观点展开讨论,进一步指出本案中证据存在的问题。
案件二:周某受贿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周某利用其担任重庆市xx局长的职务之便,在车辆更新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为钱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某所送贿赂共计22万元人民币、轿车两辆。(注:律师计算受贿总金额为40万元左右)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辩护思路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初步认为,第一,钱某买的轿车,系王某(周某妻子)及家人帮助钱某开发业务之后的劳务报酬,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所得;第二,钱某垫付另一辆轿车车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系周某向钱某所借的借款,该车款已经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第三,关于现金,系周某在侦查机关威胁、诱导下拼凑的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据此作为认定受贿的数额;第四,周某未有利用职务之便、未有为钱某谋取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因此案已多次讨论,团队律师对案件比较熟悉,就承办律师的观点,团队律师也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丰富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
案件三:杜某虚开发票罪
基本案情:杜某通过广告电话,三次共计从齐某处虚开“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15张,发票总金额140余万元。经税务部门鉴定,上述15张发票均为假发票。杜某将上述15张发票用于重庆xx公司走账。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量刑辩护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杜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贯表现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虚开发票的背景是企业濒临破产,带着工人再就业;且愿意缴纳罚金。团队律师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为杜某争取缓刑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
案件四:宋某诈骗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沈某、徐某、宋某、吴某等人预谋实施诈骗,利用互联网非法搭建xx网站,并以注册会员捐献爱心基金能高额返利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大量发展会员发展现金。至案发,被害人共计投入资金400余万元,造成损失共计300元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罪名认定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层级要求;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利润主要来源于下线,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没有实际的商品或者服务,但是不影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是以注册会员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团队律师认为本案的定性争议较大,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需要承办律师与当事人再进一步沟通。
案件五:李某贩卖、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2016年上半年,李某某伙同李某、陈李甲某多次前往广东省购毒,并将毒品运输回重庆贩卖,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60公斤。2016年8月,李某某、李某驾车前往广东购买毒品,后李某某联系汪某,让其帮忙联系上家。同月,汪某、李某某购买35公斤甲基苯丙胺。后按李某某安排,由李某驾车探路在前,汪某、李某某驾车搭载毒品在后,一同返回重庆市。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辩护思路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对60公斤毒品部分:一没有没找到上家;二是三位下家中有两位零口供,一位后面翻供称没有向李某某等人购买过毒品;三是没查到毒品现货。对35公斤毒品部分:一是同案人汪某关于李某是否参与供述不明确;二是李某某和李某的供述,关于李某是否到中山购买毒品存在前后反复的情况,且二人的部分供述已经排除;三是毒品并未在李某驾驶的车辆上查获,其也从未接触过毒品。团队律师听取承办律师的介绍后,认同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同时也提出了其中一些不利的因素,供承办律师参考。
案件六:陈某刑事控告
基本案情:杨某以为陈某介绍工程,找领导协调关系的名义,收取陈某300万元,现无一点进展。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管辖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渝北区管辖,但陈某基于种种因素的考虑,不愿意在渝北区控告。团队律师认为本案依法应由渝北区管辖,即使在其他区控告,案件最后可能仍会被移送回渝北区管辖,建议承办律师再与陈某沟通,听取陈某意见。
案件七:易某盗窃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熊某、易某共谋盗窃后,来到xx店,由易某望风,熊某实施盗窃,共同将店内现金5500元、电脑2台盗走后逃离现场。后熊某将现金5500元留作自用,将一台电脑丢弃,将另一台电脑销赃获得600元并分给易某。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量刑辩护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易某有自首、从犯情节;愿意交纳罚金;已收集品格证据,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团队律师建议可以继续争取被害人谅解,缓刑的可能性会更高。
案件八:王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渝中区xxx出发,行至xxx路段时,其所驾车辆撞上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事故后王某驾车逃逸并进入xx停车库。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辩护思路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王某的多次讯问笔录稳定一致的陈述其是在将车停在车库后才喝的酒,虽然办案人员并未在现场找到空酒瓶子,但这并不能说明现场就没有空酒瓶子。且综合本案全案证据材料,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王某是醉酒后开车,所以并不能排除王某是将车停在车库后喝酒的合理怀疑。团队律师认同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案件九:秦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6年期间,秦某和刘某(同案犯)共同注册了xx投资公司重庆分公司,刘某系法定代表人,秦某为实际管理人,进行非法集资共计70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提出,本案秦某能否认定从犯,是否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秦某没有投资入股,没有分红提成、没有固定工资。但秦某和刘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刘某在这期间有帮秦某归还款项等行为,秦某和刘某可以共同控制吸入资金的流向,秦某有面试业务员以及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团队有律师指出承办机关可能会认为本案不宜分主从,两人的地位作用相当,但承办律师仍应努力争取。
案件十:赵某诈骗罪
基本案情:赵某以每台3200元左右的价格先后购买了35余部假冒苹果牌6 PLUS型手机。随后,赵某伙同文某在明知上述手机系假冒手机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并虚构该批手机是领导委托销售、他人赠送等事实,将上述手机冒充苹果牌6 PLUS型手机骗取他人钱财共2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交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赵某应是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有证据证实,手机进价在3200元以上,赵某买到手机后没有拆封看过,本案也没有对涉案手机进行价格鉴定。赵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团队律师各抒己见,为承办律师拓宽思路。
案件十一: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周某曾于2015--2016年期间在网上付费购买了3万余条业主信息。公安人员在其QQ邮箱中发现7万余条业主个人信息,来源是朋友给的。据周某陈述,这些信息都是业主信息,很多电话号码是虚假的,自己没有任何获利。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承办律师认为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应该适用第六条,系特别规定,本案周某不构成犯罪。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刚刚出台,团队律师先对此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而后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5月12日14时至19时,历时五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十一例。
案件一:王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丁某指使万某从广东东莞市购买毒品冰毒后运输回云阳。丁某先后转账给万某15万元,万某持15万至东莞市xx与王某接头,后王某将毒品交给万某,并从万某处拿走15万元。2016年7月,民警在王某租住屋内将其捉获,当场在其卧室查获冰毒可疑物,查获人民币现金11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讨论本案贩卖毒品罪的定罪证据是否充分。承办律师指出三被告人中仅万某陈述贩卖运输毒品事实,丁某和王某均否认;证据里也无王某手机通话记录及通话地点;涉案毒品无DNA及指纹鉴定;无王某到过交易现场的直接证据。其次,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与丁某的作用地位问题。承办律师指出首先丁某被指控的数量多于王某;其次是丁某首先邀约购买毒品,万某等均受丁某指挥。团队律师就承办律师介绍的案情和观点展开讨论,进一步指出本案中证据存在的问题。
案件二:周某受贿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周某利用其担任重庆市xx局长的职务之便,在车辆更新和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为钱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某所送贿赂共计22万元人民币、轿车两辆。(注:律师计算受贿总金额为40万元左右)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辩护思路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初步认为,第一,钱某买的轿车,系王某(周某妻子)及家人帮助钱某开发业务之后的劳务报酬,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所得;第二,钱某垫付另一辆轿车车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系周某向钱某所借的借款,该车款已经在案发前已经归还;第三,关于现金,系周某在侦查机关威胁、诱导下拼凑的结果,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据此作为认定受贿的数额;第四,周某未有利用职务之便、未有为钱某谋取利益,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因此案已多次讨论,团队律师对案件比较熟悉,就承办律师的观点,团队律师也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丰富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
案件三:杜某虚开发票罪
基本案情:杜某通过广告电话,三次共计从齐某处虚开“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15张,发票总金额140余万元。经税务部门鉴定,上述15张发票均为假发票。杜某将上述15张发票用于重庆xx公司走账。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量刑辩护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杜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一贯表现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虚开发票的背景是企业濒临破产,带着工人再就业;且愿意缴纳罚金。团队律师认为根据本案的案情,为杜某争取缓刑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
案件四:宋某诈骗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沈某、徐某、宋某、吴某等人预谋实施诈骗,利用互联网非法搭建xx网站,并以注册会员捐献爱心基金能高额返利为由,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大量发展会员发展现金。至案发,被害人共计投入资金400余万元,造成损失共计300元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罪名认定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层级要求;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利润主要来源于下线,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没有实际的商品或者服务,但是不影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是以注册会员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团队律师认为本案的定性争议较大,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诈骗罪,需要承办律师与当事人再进一步沟通。
案件五:李某贩卖、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2016年上半年,李某某伙同李某、陈李甲某多次前往广东省购毒,并将毒品运输回重庆贩卖,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60公斤。2016年8月,李某某、李某驾车前往广东购买毒品,后李某某联系汪某,让其帮忙联系上家。同月,汪某、李某某购买35公斤甲基苯丙胺。后按李某某安排,由李某驾车探路在前,汪某、李某某驾车搭载毒品在后,一同返回重庆市。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辩护思路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对60公斤毒品部分:一没有没找到上家;二是三位下家中有两位零口供,一位后面翻供称没有向李某某等人购买过毒品;三是没查到毒品现货。对35公斤毒品部分:一是同案人汪某关于李某是否参与供述不明确;二是李某某和李某的供述,关于李某是否到中山购买毒品存在前后反复的情况,且二人的部分供述已经排除;三是毒品并未在李某驾驶的车辆上查获,其也从未接触过毒品。团队律师听取承办律师的介绍后,认同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同时也提出了其中一些不利的因素,供承办律师参考。
案件六:陈某刑事控告
基本案情:杨某以为陈某介绍工程,找领导协调关系的名义,收取陈某300万元,现无一点进展。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管辖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渝北区管辖,但陈某基于种种因素的考虑,不愿意在渝北区控告。团队律师认为本案依法应由渝北区管辖,即使在其他区控告,案件最后可能仍会被移送回渝北区管辖,建议承办律师再与陈某沟通,听取陈某意见。
案件七:易某盗窃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熊某、易某共谋盗窃后,来到xx店,由易某望风,熊某实施盗窃,共同将店内现金5500元、电脑2台盗走后逃离现场。后熊某将现金5500元留作自用,将一台电脑丢弃,将另一台电脑销赃获得600元并分给易某。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量刑辩护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易某有自首、从犯情节;愿意交纳罚金;已收集品格证据,证明其平时表现良好。团队律师建议可以继续争取被害人谅解,缓刑的可能性会更高。
案件八:王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渝中区xxx出发,行至xxx路段时,其所驾车辆撞上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事故后王某驾车逃逸并进入xx停车库。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辩护思路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王某的多次讯问笔录稳定一致的陈述其是在将车停在车库后才喝的酒,虽然办案人员并未在现场找到空酒瓶子,但这并不能说明现场就没有空酒瓶子。且综合本案全案证据材料,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王某是醉酒后开车,所以并不能排除王某是将车停在车库后喝酒的合理怀疑。团队律师认同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案件九:秦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6年期间,秦某和刘某(同案犯)共同注册了xx投资公司重庆分公司,刘某系法定代表人,秦某为实际管理人,进行非法集资共计70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提出,本案秦某能否认定从犯,是否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秦某没有投资入股,没有分红提成、没有固定工资。但秦某和刘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刘某在这期间有帮秦某归还款项等行为,秦某和刘某可以共同控制吸入资金的流向,秦某有面试业务员以及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团队有律师指出承办机关可能会认为本案不宜分主从,两人的地位作用相当,但承办律师仍应努力争取。
案件十:赵某诈骗罪
基本案情:赵某以每台3200元左右的价格先后购买了35余部假冒苹果牌6 PLUS型手机。随后,赵某伙同文某在明知上述手机系假冒手机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并虚构该批手机是领导委托销售、他人赠送等事实,将上述手机冒充苹果牌6 PLUS型手机骗取他人钱财共2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交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赵某应是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有证据证实,手机进价在3200元以上,赵某买到手机后没有拆封看过,本案也没有对涉案手机进行价格鉴定。赵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团队律师各抒己见,为承办律师拓宽思路。
案件十一:周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周某曾于2015--2016年期间在网上付费购买了3万余条业主信息。公安人员在其QQ邮箱中发现7万余条业主个人信息,来源是朋友给的。据周某陈述,这些信息都是业主信息,很多电话号码是虚假的,自己没有任何获利。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承办律师认为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应该适用第六条,系特别规定,本案周某不构成犯罪。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刚刚出台,团队律师先对此司法解释进行了梳理,而后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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