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诈骗罪、唐某被诉股权确认纠纷案、林某某刑事控告案、张某某诈骗罪等案例讨论

2017-05-0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87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88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4月28日14时至18时00分,历时四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六例。
 
案件一:吴某涉嫌犯诈骗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3年,吴某为了牟取不法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成立了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向淘宝店主收取加盟费的方式骗取代理费。涉案金额140万余元,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首先指出,首先本案的行为过程为:宣传——收取服务费用——以提供托管服务、更优服务为由诱使——继续缴纳款项,该行为模式比较符合合同履行方式。在上述行为过程中被告人的确与大部分被害人签订了合同,对此有被害人陈述和合同书证可以证实;其次,淘宝店加盟方式收取加盟费、提供托管服务的合同内容具有市场经济的内容,可以为《合同法》中的合同范围所包含,且本案行为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同时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网络经营的正常秩序造成干扰、破坏;此外,行为主体注册为商事主体,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综上理由,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更加准确。就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所内律师团队在进一步对本案的证据细节进行探讨后予以了充分的认可。并对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案件二:唐某被诉股权确认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唐某被诉毛用原告姓名出资设立某公司,并将原告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在工商局办理登记。原告诉唐某向其赔偿5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答辩内容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答辩人唐某从未冒用过原告的姓名在工商登记资料上签名,也未委托他人办理过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同时,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上的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的签名,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工商登记上签名系被告人唐某所签。此外,唐某并非该公司股东、监事,未与原告口头或书面约定过代持股协议,不是该公司的隐名股东,也未参与过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未分得过股份,不是该公司员工。针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以上答辩意见,所内律师团队在予以充分认可的同时,还建议承办律师从笔记鉴定着手进一步丰富答辩思路。
 
案件三:林某某刑事控告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林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邓某,后邓某以可以帮助林某某承揽工程,需要介绍费为由收取林某某近30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邓某虚构工程项目的事实,以与领导人认识有关系为幌子骗取林某某的信任。因邓某系重庆市A区人,在A区有一定人脉关系,林某某担心在A区控告会遭受不公平待遇,因其中一笔转账林某某是在B区某宾馆通过手机银行转给对方指定账户的,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里管辖地,因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可以由B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内律师对承办律师的上述思路表示认可的同时,亦提醒承办律师定位手机转账地点存在难度,并建议承办律师可以就本案林某某支付给邓某的现金部分,通过取款的柜台和ATM机所在地确认管辖地。
 
案件四:张某某涉嫌犯诈骗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张某某等人通过销售POS机方法实施诈骗活动,涉案金额五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量刑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
部分涉案金额仅有涉案公司提供的账本和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作为证据,定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此外,承办律师还就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地位从从犯的角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论证,所内律师团队亦对上述辩点予以了充分的讨论。
 
案件五:曾某涉嫌犯非法运输弹药罪。
本案因案情涉密,基本案情与讨论内容均不予公开。
 
案件六:周某诉董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周某与董某协议离婚后,董某拖欠小孩抚养费近两年时间,故周某提起诉讼,要求董某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代理思路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董某具有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此外,承办律师还就董某可能作出的答辩内容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建议原告周某尽快将证据予以固定、保全,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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