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律师集体讨论重庆王某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20万)一案

2017-04-1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贪污罪量刑标准2017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基本案情:王某被控于2012年、2013年度两次以发放干部福利福利的方式私分国有资产20余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对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规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犯罪。而在本案中,无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而就私分国有资产这一事实部分,承办律师查找了《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293号的裁判摘要,并指出,假借奖金、福利等名义变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奖金、福利等一般财经违纪行为区分,要参照单位经营利润情况、单位对所分资产是否具有自主支配、分配权等情况综合分析。综合本案案情分析,王某实施的私分行为应被定性为违纪行为,而非刑事犯罪行为。针对承办律师介绍的上述案情,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可以结合实践中政府机关的通常惯例,进一步论证本案当事人王某没有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的主观故意。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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