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22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22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镇**村**村交界的山坡处拾得一支火药枪,后将该火药枪存放在其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镇****村17组的家中堂屋右侧楼道角落处。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将火药枪上交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孙忠
2016年12月2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余某某等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书
- · 梁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谭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