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来源:(2016)陕0802刑初208号
裁判要旨:强迫卖淫罪的四大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的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和男性。(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如果仅仅是采用物质引诱、暗示、鼓动他人卖淫,没有违背他人意志的,不能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法律上没有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只要故意强迫他人卖淫就可构成本罪。被告人谢某某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完全符合强迫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迫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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