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何时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2017-02-17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编者按】据新闻报道,2016年山东省未检部门办理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欺凌、暴力案件多达90件,平均每四天一件。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实践中同时存在大量因未成年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而被免责的情形。面对此种情形,社会各方面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越来越多。
未成年犯罪在近些年引起广泛讨论,甚至与毒品犯罪、环境污染并列为危害世界的三大杀手。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遵循国际上的轻缓化原则。这固然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不足,但是考虑到校园暴力事件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现象级问题,现行立法是否仍能满足司法现状?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罪日趋呈现低龄化趋势,片面维持现行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满足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如何破除刑事责任年龄的“坚冰”,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改革等问题都应是我们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特附四个案例,以此说明校园暴力等未成年犯罪的特点。
 
案例一:小钱大代价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法院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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