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巨额财产被骗竟不是被害人

2017-02-15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编者按:作为市场投资领域欺诈的集资诈骗罪,和作为生活领域欺诈的诈骗罪具有不同的欺诈标准,即不同于一般诈骗罪“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有瑕疵的认识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构成要件特征。
    集资诈骗案中,年化利率动辄高达40%甚至100%,一年时间就能获得翻倍收益,只要心智健全和具备基本社会阅历的人就知道,这绝不可能是正常经营的回报,因为在世间有哪一项生意利润如此巨大?如果真有如此暴利的行业,银行早争先恐后地为他们提供贷款了,他们还用得集资吗?
集资诈骗案中,那些“投资”者真正关心和考察过投进去的钱用到哪去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他们心里很清楚,自己投进去的钱不可能用于生产经营,所以他们懒得去管这些,只等着拿高息。故这些人表面以“投资者”自居,实际上却是投机者。“投资者”怀着赌徒的心理参与集资,期望在资金链断裂之前,如愿以偿地本息全回,抽身而逃,把巨大的窟窿留给倒霉的后来者。“投资者”最开始内心便对欺诈产生了怀疑,却放任这种风险存在,其并没有真正陷入错误认识,导致的后果也只能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高中文化,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杨世村7组23号,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自治州”)╳╳市╳╳栋╳╳室。2008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在押。
 经复核确认: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曾成杰先后使用多种集资形式向社会集资,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同时曾成杰还给三馆公司员工布置了集资任务,为鼓励员工对外揽资,曾成杰决定对员工按揽资额6%进行奖励。2007年9月开始,曾成杰又决定按集资款存期不同给予集资户奖励,对存半年的奖励250元/万元,存一年的奖励500元/万元,以此类推。2008年7月提高至存三个月奖励300元/万元,存半年奖励600-800元/万元,一年奖励1200-1600元/万元。2007年5月17日至2008年8月19日,三馆公司支付奖励金额累计11522.36万元。
2008年8月中旬,因资金链断裂,三馆公司无法足额兑付集资户的集资本息,8月14日最后办理退本手续,8月17日最后办理银行退息手续,8月27日最后办理现金退息手续。同年9月上旬,三馆公司停止向集资户还本付息。因三馆公司及吉首市其他进行非法集资的公司相继不能兑付到期的集资款本息,引发了2008年9月5日吉首市万余名群众围堵铁路及火车站事件、同月25日数千名集资群众围堵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并进行“打砸”的事件。2009年1月12日下午14时许,集资户吴某某见集资款兑付无望,在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旁的人行道上用汽油当众自焚造成七级伤残。
综上,自2003年11月15日至2008年9月30日,被告人曾成杰等人以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驻吉首开发部、三馆公司的名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金额34.52亿余元,其中实际收到现金集资总额28.25亿余元,集资转存总金额6.27亿余元;已退集资本金总金额16.81亿余元,其中现金退本总金额10.54亿余元,转存退本总金额6.27亿余元;支付集资利息总金额9.41亿余元;集资涉及人数24238人,集资累计57759人次,仍有17.71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集资总额减去还本付息的金额后,曾成杰集资诈骗金额为8.29亿余元,造成集资户经济损失共计6.2亿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行最为严重的主犯。曾成杰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并且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0号维持第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成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克乾
代理审判员  马宇舟
代理审判员  康 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旭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把“投资者”定性为集资户。在刑事法律关系中,集资户不是被害人,不具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面对被骗的巨额财产,集资户甚至不能提出要求严厉追究集资诈骗人刑事责任的诉求。故编者认为“你想别人利息,别人想你本金”,投资者在面对高额回报利息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投资,避免上当被骗。
注:刑事裁定书系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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