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构成何罪?——刘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2-1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渝0153刑初44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晓玉,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永川区,高中文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营销员,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6]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晓丽、被告人刘晓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第9号令(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运输从业资格证”),该证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并编号,全国通用,具体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和管理,运输从业资格证系机动车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取得的从业资格证。重庆市荣昌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负责对荣昌区范围内道路运输资质的管理,张某(另案处理)系该所副所长,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业资格准入条件审查及培训、完善从业资格考试等工作。曾某系重庆市荣昌区智成驾校安富分校负责人,2015年9月以来,曾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对张某以行贿的方式,利用张某制证权限和其保管的空白IC卡在交通部的“运管通”系统中制作出交通部统一编制的运输从业资格证,曾某再将该证向唐某、李某、李某1等人出售。

2015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晓玉明知通过唐某办理的运输从业资格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过培训和考试的程序,仍以每本1650元的价格从唐某处购买,再以每本175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将运输从业资格证贩卖给王某等9人,共计9本,获利1800元。

刘晓玉接荣昌区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于2016年1月15日10时许主动向荣昌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刘晓玉向荣昌区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1800元。荣昌区公安局从王某等6名驾驶员处扣押刘晓玉贩卖的运输从业资格证6本。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玉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组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通知、市编委关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批复、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等3个市级所属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重庆市荣昌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办理流程说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清理整顿和规范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人王某1、王某2、甘某、陈某、李某2、李某3、周某、贾某、朱某、张某、曾某、唐某、邓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晓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玉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运输从业资格证系国家交通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编制的用作运输资质的凭证,仍非法买卖,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刘晓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刘晓玉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晓玉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可对被告人刘晓玉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晓玉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6本运输从业资格证予以没收,将被告人刘晓玉的违法所得1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小辉

代理审判员 唐 帅

人民陪审员 方孝容

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继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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