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71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 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72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14时至19时,历时五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八例。
案例一:黄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黄某利用网站平台出售彩票,涉案金额1100余万元,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适用罪名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证据始终稳定没有变化,但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批捕黄某,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定性成为本案的关键。承办律师提出黄某借用彩票的开奖信息作为评判输赢的标准,以庄家和参赌者结算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不具有非法发行、销售等经营行为的特点,也不是通过非法经营行为获利,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的要件,黄某的行为以开设赌场罪定性更加准确。所内律师团队聆听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后,表示赞同,并提出可以从电子数据收集的程序和金额计算方式入手收集对黄某有利的量刑事实,尽可能保障最佳的量刑结果。
案例二:朱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一审判决书认定朱某将自己刚出生的孩子从四楼摔下并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朱某构成犯罪的罪名及量刑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朱某本人陈述的内容,其认为孩子出身时已经死亡才从四楼将孩子扔掉,因此黄某朱某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黄某与男朋友分后,认为自己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所以才产生丢弃孩子的想法。本案系恋爱等家庭原因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从处罚。对于上述问题,所内团队律师同意承办律师的辩护策略,提出公安机关在看守所对刚分娩的黄某进行讯问系重大程序违法,可以从朱某是否有抑郁症、精神病史入手收集证据判断案发时朱某是否系行为控制受限来丰富量刑辩点。
案例三:郑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郑某曾在2006-2008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使某福公司在不具备开发资质的条件下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并于2012年伙同他人收取100万元,行为涉嫌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郑某是否构成犯罪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郑某于2006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任某提供方便,但没有收取任某的任何好处;2012年,郑某联系任某争取消防工程,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2012年,冉某等人虽然没有与任某签订消防工程的承建合同,但是冉某等人在得到任某口头同意后,进行了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任某最后违反口头合同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该100万元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款;2009年,郑某从任某处取得的10万元系个人借款,跟职务没有任何关系;2013年,任某送给郑某女儿的结婚礼金10万元系正常的人情往来。综上,郑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所内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一致表示赞同。
案例四:杨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2001年至2010年间,杨某利用担任重庆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向程某先后五次索贿,共计人民币约4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因考虑本案辩护有效性问题,讨论内容不予公开。
案例五:丁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5年,丁某向祝某贩卖毒品8公斤,并被当场抓获。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量刑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系控制下交付,毒品不会实际流入社会,社会危险性较小;毒品没有提存、封存笔录,毒品的同一性得不到有效地证明;丁某自述办案机关有非法取证的行为。所内律师团队同意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并以自己成功促使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经验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例六:彭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彭某伪造相关音频,虚构事实欺诈被害人6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两段录音的“三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两段录音有三重身份,一是本身是视听资料证据,二是公安机关提取时是检材,三是鉴定机构以录音为检材时是鉴定意见。两段录音在三个不同环节要符合三个环节各自不同的标准,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卷宗没有提取和保管录音的笔录,不能证明录音的同一性,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内律师团队对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建议承办律师可以从定案关键证据入手,申请鉴定人出庭,尽可能保证最大的辩护效果。
案例七:秦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6年,秦某先后三次在重庆某宾馆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共获得一万余元及三部手机等物品。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丰富本案辩点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秦某具有以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第一、黄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第二、黄某系初犯、偶犯。所内律师团队在对承办律师上述辩护观点表示认可的同时,进一步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讨论,建议承办律师从秦某不具有接受实刑的身体条件着手,尽最大努力保障秦某的权利。
案例八:韩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韩某被控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名义,诈骗艾某70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的非法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应该从韩某口供的形成时间、地点入手,再结合同监人员的证言来证实韩某的伤情。所内律师团队对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建议承办律师继续发掘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保障韩某的合法权益不受程序不正义的侵犯。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14时至19时,历时五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八例。
案例一:黄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黄某利用网站平台出售彩票,涉案金额1100余万元,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适用罪名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证据始终稳定没有变化,但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批捕黄某,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定性成为本案的关键。承办律师提出黄某借用彩票的开奖信息作为评判输赢的标准,以庄家和参赌者结算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不具有非法发行、销售等经营行为的特点,也不是通过非法经营行为获利,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的要件,黄某的行为以开设赌场罪定性更加准确。所内律师团队聆听承办律师的辩护观点后,表示赞同,并提出可以从电子数据收集的程序和金额计算方式入手收集对黄某有利的量刑事实,尽可能保障最佳的量刑结果。
案例二:朱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一审判决书认定朱某将自己刚出生的孩子从四楼摔下并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朱某构成犯罪的罪名及量刑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朱某本人陈述的内容,其认为孩子出身时已经死亡才从四楼将孩子扔掉,因此黄某朱某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黄某与男朋友分后,认为自己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所以才产生丢弃孩子的想法。本案系恋爱等家庭原因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从处罚。对于上述问题,所内团队律师同意承办律师的辩护策略,提出公安机关在看守所对刚分娩的黄某进行讯问系重大程序违法,可以从朱某是否有抑郁症、精神病史入手收集证据判断案发时朱某是否系行为控制受限来丰富量刑辩点。
案例三:郑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郑某曾在2006-2008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使某福公司在不具备开发资质的条件下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并于2012年伙同他人收取100万元,行为涉嫌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郑某是否构成犯罪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郑某于2006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任某提供方便,但没有收取任某的任何好处;2012年,郑某联系任某争取消防工程,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2012年,冉某等人虽然没有与任某签订消防工程的承建合同,但是冉某等人在得到任某口头同意后,进行了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任某最后违反口头合同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该100万元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款;2009年,郑某从任某处取得的10万元系个人借款,跟职务没有任何关系;2013年,任某送给郑某女儿的结婚礼金10万元系正常的人情往来。综上,郑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所内律师团队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一致表示赞同。
案例四:杨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2001年至2010年间,杨某利用担任重庆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向程某先后五次索贿,共计人民币约4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因考虑本案辩护有效性问题,讨论内容不予公开。
案例五:丁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5年,丁某向祝某贩卖毒品8公斤,并被当场抓获。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量刑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系控制下交付,毒品不会实际流入社会,社会危险性较小;毒品没有提存、封存笔录,毒品的同一性得不到有效地证明;丁某自述办案机关有非法取证的行为。所内律师团队同意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并以自己成功促使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经验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例六:彭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彭某伪造相关音频,虚构事实欺诈被害人6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两段录音的“三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两段录音有三重身份,一是本身是视听资料证据,二是公安机关提取时是检材,三是鉴定机构以录音为检材时是鉴定意见。两段录音在三个不同环节要符合三个环节各自不同的标准,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卷宗没有提取和保管录音的笔录,不能证明录音的同一性,故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内律师团队对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建议承办律师可以从定案关键证据入手,申请鉴定人出庭,尽可能保证最大的辩护效果。
案例七:秦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6年,秦某先后三次在重庆某宾馆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共获得一万余元及三部手机等物品。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丰富本案辩点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秦某具有以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第一、黄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第二、黄某系初犯、偶犯。所内律师团队在对承办律师上述辩护观点表示认可的同时,进一步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讨论,建议承办律师从秦某不具有接受实刑的身体条件着手,尽最大努力保障秦某的权利。
案例八:韩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韩某被控以收取工程保证金的名义,诈骗艾某700万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的非法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应该从韩某口供的形成时间、地点入手,再结合同监人员的证言来证实韩某的伤情。所内律师团队对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建议承办律师继续发掘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保障韩某的合法权益不受程序不正义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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