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69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66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14时至19时,历时五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九例。
案件一:赵某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赵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某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师的职务便利,在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等工作中,多次收受地产开发商、建筑设计尚等财务,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某收受的部分款项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控方指控的第6笔,即张某行贿的款项,由于彼时赵某某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系利用本人的智力成果为张某提供帮助,因此其所收受的该笔款项实质上具有劳务所得的性质。就上述问题,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认为,赵某某所得款项中的部分是劳务所得,有部分是介绍费,至于控方指控的受贿款项问题,应在介绍费的部分予以讨论,而与劳务费无关。此外,承办律师还从合作经商的角度为该笔款项的定性丰富了辩点,对此,所内律师团队建议承办律师充分核实赵某某在职务之外所做工作内容的证据。
案件二:杨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定杨某在明知其男友郑某购买毒品系为贩卖的主观下,帮助郑某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因考虑本案辩护有效性问题,讨论内容不予公开。
案件三:林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林某自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在重庆某区一出租房内,用自己购买的电脑、打印机非法制造并出售其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180份,票面金额90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量刑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林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数量较小,情节较轻,且本案查获的绝大部分发票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此外,林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承办律师亦查找到多份本案承办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所做出的轻刑判决,以对本案的量刑辩护增加辩点。
案件四:安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安某组织他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在非法拘禁期间,安某组织的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后被害人死亡。安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就法律拟制是否需要考虑主观故意的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拟制也需要主客观相一致,即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另一种观点持结果论意见,即只要出现死亡结果,即认定故意杀人罪。对此问题,承办律师与所内律师团队开展了认真的探讨,倾向性意见为认为即使是法律拟制,也应遵守主客观相一致的这一最基本的刑事法原则。同时,承办律师还欲从切断安某组织他人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进行辩护。
案件五:曾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曾某于2016年10月某日持刀抢劫挎包一个,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丰富辩点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曾某在到案后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认罪、悔罪之心,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其次,曾某尽管实施了持刀抢劫的行为,但在抢劫过程中,曾某从未持刀只向被害人,且曾某在抢劫即遂后,主动将挎包及包内的证件悉数寄还给被害人,可知曾某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此外,被害人也表示愿意谅解曾某。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承办律师结合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提出的建议,丰富了为本案当事人曾某进行轻刑辩护的辩点。
案件六: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徐某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从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游戏中盗刷游戏币以贩卖牟利,并实施了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量刑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首先,承办律师指出,徐某并非犯意提起者与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客观上徐某亦没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的技术,因此从共同犯罪的作用、地位上看,徐某仅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其次,徐某本次涉案系偶犯、初犯,且徐某在到案后真诚悔罪、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最后,从徐某的家庭条件来看,徐某本人正在抚养两名未成年的子女,本次涉案也系为维持家庭生计,主观恶性不深。综合以上几点,承办律师表示会尽全力为徐某争取最好的量刑结果。所内律师团队在认可承办律师辩护思路的同时,亦建议承办律师从徐某同案犯所受刑事处罚的结果入手,在量刑均衡方面丰富辩点。
案件七:郑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郑某利用其担任某省新闻网的职务之便,私自同意与赵某网络宣传协议,非法截留、侵吞公款2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构成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满足一项前提,即其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本案当事人郑某的身份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此点寻在疑问,承办律师提出将从任命程序等方面着手厘清争点。此外,承办律师指出,郑某涉案的主要原因吸引体制改革遗留的历史问题没有解决,郑某系考虑到维系平台继续运作、发展,才将涉案款项用作运营经费,因此郑某主观上并没有贪污的故意。所内律师团队经认真讨论后,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策略表示了充分的认可和赞同,并提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法基本规则,不应以贪污罪对郑某定罪。
案件八:付某某走私武器、弹药罪
基本案情:付某某被控于2016年年初指使他人以邮寄方式从境外购买枪支、弹药,行为涉嫌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出具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五条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而本案当事人实际上只有购买气枪的故意,并无购买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及弹药的故意;其次,承办律师在对案卷材料中的程序性证据进行认真核查后,发现侦查机关对涉案弹药的提取、检验等程序存在问题,因此承办律师亦将以此为突破口为当事人的辩护丰富辩点。所内律师也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了赞同与认可。
案件九:赖某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赖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两名被害人,致陈某某轻伤二级,苏某某轻微伤,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量刑问题提醒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首先,本案当事人赖某系受他人邀约涉案,并非犯意提起者,主观恶性较小;从客观上来看,赖某介入犯行实施的参与度亦较低,与同案人对比,赖某应属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其次,赖某在案发前无前科记录,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亦无不良记录;在案发后,雷某自动投案,并如实向侦查机关交待了自己所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已经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并结合赖某在本案发生时亦被被害人一方捅伤的客观事实,承办律师提出会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量刑结果。所内律师团队也进一步针对案件细节为承办律师丰富了辩护思路。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14时至19时,历时五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九例。
案件一:赵某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赵某某利用其先后担任某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师的职务便利,在对规划建设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查等工作中,多次收受地产开发商、建筑设计尚等财务,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某收受的部分款项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控方指控的第6笔,即张某行贿的款项,由于彼时赵某某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系利用本人的智力成果为张某提供帮助,因此其所收受的该笔款项实质上具有劳务所得的性质。就上述问题,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认为,赵某某所得款项中的部分是劳务所得,有部分是介绍费,至于控方指控的受贿款项问题,应在介绍费的部分予以讨论,而与劳务费无关。此外,承办律师还从合作经商的角度为该笔款项的定性丰富了辩点,对此,所内律师团队建议承办律师充分核实赵某某在职务之外所做工作内容的证据。
案件二:杨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定杨某在明知其男友郑某购买毒品系为贩卖的主观下,帮助郑某实施了购买毒品的行为,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因考虑本案辩护有效性问题,讨论内容不予公开。
案件三:林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林某自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期间,在重庆某区一出租房内,用自己购买的电脑、打印机非法制造并出售其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180份,票面金额90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量刑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林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数量较小,情节较轻,且本案查获的绝大部分发票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此外,林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承办律师亦查找到多份本案承办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所做出的轻刑判决,以对本案的量刑辩护增加辩点。
案件四:安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安某组织他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在非法拘禁期间,安某组织的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后被害人死亡。安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就法律拟制是否需要考虑主观故意的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拟制也需要主客观相一致,即主观上只有伤害的故意,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另一种观点持结果论意见,即只要出现死亡结果,即认定故意杀人罪。对此问题,承办律师与所内律师团队开展了认真的探讨,倾向性意见为认为即使是法律拟制,也应遵守主客观相一致的这一最基本的刑事法原则。同时,承办律师还欲从切断安某组织他人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进行辩护。
案件五:曾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曾某于2016年10月某日持刀抢劫挎包一个,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丰富辩点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提出,曾某在到案后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认罪、悔罪之心,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其次,曾某尽管实施了持刀抢劫的行为,但在抢劫过程中,曾某从未持刀只向被害人,且曾某在抢劫即遂后,主动将挎包及包内的证件悉数寄还给被害人,可知曾某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此外,被害人也表示愿意谅解曾某。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承办律师结合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提出的建议,丰富了为本案当事人曾某进行轻刑辩护的辩点。
案件六: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徐某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共谋从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游戏中盗刷游戏币以贩卖牟利,并实施了侵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量刑方面提请律师团队讨论。首先,承办律师指出,徐某并非犯意提起者与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客观上徐某亦没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数据的技术,因此从共同犯罪的作用、地位上看,徐某仅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其次,徐某本次涉案系偶犯、初犯,且徐某在到案后真诚悔罪、如实供述,并表示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最后,从徐某的家庭条件来看,徐某本人正在抚养两名未成年的子女,本次涉案也系为维持家庭生计,主观恶性不深。综合以上几点,承办律师表示会尽全力为徐某争取最好的量刑结果。所内律师团队在认可承办律师辩护思路的同时,亦建议承办律师从徐某同案犯所受刑事处罚的结果入手,在量刑均衡方面丰富辩点。
案件七:郑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郑某利用其担任某省新闻网的职务之便,私自同意与赵某网络宣传协议,非法截留、侵吞公款2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从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构成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满足一项前提,即其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本案当事人郑某的身份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此点寻在疑问,承办律师提出将从任命程序等方面着手厘清争点。此外,承办律师指出,郑某涉案的主要原因吸引体制改革遗留的历史问题没有解决,郑某系考虑到维系平台继续运作、发展,才将涉案款项用作运营经费,因此郑某主观上并没有贪污的故意。所内律师团队经认真讨论后,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策略表示了充分的认可和赞同,并提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法基本规则,不应以贪污罪对郑某定罪。
案件八:付某某走私武器、弹药罪
基本案情:付某某被控于2016年年初指使他人以邮寄方式从境外购买枪支、弹药,行为涉嫌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出具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五条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而本案当事人实际上只有购买气枪的故意,并无购买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及弹药的故意;其次,承办律师在对案卷材料中的程序性证据进行认真核查后,发现侦查机关对涉案弹药的提取、检验等程序存在问题,因此承办律师亦将以此为突破口为当事人的辩护丰富辩点。所内律师也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了赞同与认可。
案件九:赖某寻衅滋事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赖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两名被害人,致陈某某轻伤二级,苏某某轻微伤,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量刑问题提醒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首先,本案当事人赖某系受他人邀约涉案,并非犯意提起者,主观恶性较小;从客观上来看,赖某介入犯行实施的参与度亦较低,与同案人对比,赖某应属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其次,赖某在案发前无前科记录,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亦无不良记录;在案发后,雷某自动投案,并如实向侦查机关交待了自己所实施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已经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并结合赖某在本案发生时亦被被害人一方捅伤的客观事实,承办律师提出会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量刑结果。所内律师团队也进一步针对案件细节为承办律师丰富了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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