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68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66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14时至18时,历时四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六例。
案件一:于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于某于2016年初涉嫌贩卖200余克毒品,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在预谋家搜出毒品900余克,于某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对于毒品犯罪地域管辖的规定及2008年两高、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犯罪地的界定,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侦查体制,犯罪地不仅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径地以及毒品生产地,也包括毒资、毒脏和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目的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临时居住地。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脏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常住地、户籍地以及临时居住地。综合以上规定,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现在的公诉机关并不具有管辖权。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观点,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表示认同。
案件二:盛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盛某被控在从事贸易活动中,使用虚假手段骗取他人巨额资金,涉案金额数十亿。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盛某公司的业务模式提请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认为,盛某在与上下家进行贸易往来过程中,虽然对下家使用的虚假手段知情,但并未参与;且该虚假手段并未影响合同的真实履行;盛某在从事该业务时,已经拥有巨额资产,案发前盛某积极使用个人名下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积极偿还给对方公司。因此盛某公司从事了正当的经济活动,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次,承办律师就盛某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提请讨论,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盛某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最后,律师团队讨论后认为,如果盛某能够采取积极措施,正确处理其与对方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本案将有可能不存在犯罪事实;同时也应要求公安机关避免使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案件三:李某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李某被控与被害人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后因王某迟迟不还欠款,李某伙同其他几名与王某同样存在经济纠纷的人对王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王某在被拘禁时死亡。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李某从未对王某作出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实行行为。李某在其他债权人对王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期间前去追债的行为是纯粹为了追回欠款,即便是情绪激动,持续近20分钟的追债行为(仅口头上的追债,未实施任何殴打行为)并不能达到帮助其他债权人完成非法拘禁行为的效果。因此,其他债权人以非法拘禁王某的方式进行索债的行为应与李某前去商讨还款事宜分开评价,李某的行为与其他债权人非法拘禁的行为及结果之间不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心理的因果性。此外,承办律师还就王某的死亡结果与李某可能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问题与所内律师团队交换了意见,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件四:吴某强奸案。
本案因涉及隐私问题,基本案情与讨论内容均不予公开。
案件五: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5年年初起,张某某雇佣王某为其贩卖毒品,由张某某提供贩卖所需毒品并放置于王某住所,张某某与购毒人电话商定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后告知王某,由王某具体实施贩毒行为,收取毒资。张某某被控贩卖毒品150克。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定罪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首先,起诉书认定张某某租房的事实在承租合同上并无体现,仅有租赁合同承租人王某一人口供指认张某某系实际承租人;其次,起诉书认定张某某系涉案毒品的提供者,且实际实施了分装等行为,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侦查人员在涉案毒品的包装上并未提取到张某某的指纹。此外,尽管在案有证据显示张某某与起诉书认定的购毒者有经济往来,但承办律师亦提出张某某与其之间的经济往来系民事借贷关系的辩护观点。所内律师亦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证据问题予以充分讨论,并建议承办律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要求的基础上开展专业性的辩护工作。
案件六:程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一审判决认定程某伙同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700余克,程某已经对毒品进行称量、分装,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被公安机关查获,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未遂。
讨论内容:本案讨论内容因考虑辩护的有效性问题不予公开。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14时至18时,历时四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六例。
案件一:于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于某于2016年初涉嫌贩卖200余克毒品,侦查机关于2016年8月在预谋家搜出毒品900余克,于某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管辖权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对于毒品犯罪地域管辖的规定及2008年两高、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犯罪地的界定,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侦查体制,犯罪地不仅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径地以及毒品生产地,也包括毒资、毒脏和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目的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临时居住地。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脏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被告人居住地包括常住地、户籍地以及临时居住地。综合以上规定,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现在的公诉机关并不具有管辖权。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观点,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表示认同。
案件二:盛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盛某被控在从事贸易活动中,使用虚假手段骗取他人巨额资金,涉案金额数十亿。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盛某公司的业务模式提请律师团队进行讨论。承办律师认为,盛某在与上下家进行贸易往来过程中,虽然对下家使用的虚假手段知情,但并未参与;且该虚假手段并未影响合同的真实履行;盛某在从事该业务时,已经拥有巨额资产,案发前盛某积极使用个人名下固定资产向银行抵押,积极偿还给对方公司。因此盛某公司从事了正当的经济活动,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次,承办律师就盛某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提请讨论,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盛某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最后,律师团队讨论后认为,如果盛某能够采取积极措施,正确处理其与对方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本案将有可能不存在犯罪事实;同时也应要求公安机关避免使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案件三:李某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李某被控与被害人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后因王某迟迟不还欠款,李某伙同其他几名与王某同样存在经济纠纷的人对王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王某在被拘禁时死亡。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李某从未对王某作出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实行行为。李某在其他债权人对王某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期间前去追债的行为是纯粹为了追回欠款,即便是情绪激动,持续近20分钟的追债行为(仅口头上的追债,未实施任何殴打行为)并不能达到帮助其他债权人完成非法拘禁行为的效果。因此,其他债权人以非法拘禁王某的方式进行索债的行为应与李某前去商讨还款事宜分开评价,李某的行为与其他债权人非法拘禁的行为及结果之间不具有物理的因果性或者心理的因果性。此外,承办律师还就王某的死亡结果与李某可能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问题与所内律师团队交换了意见,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件四:吴某强奸案。
本案因涉及隐私问题,基本案情与讨论内容均不予公开。
案件五: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5年年初起,张某某雇佣王某为其贩卖毒品,由张某某提供贩卖所需毒品并放置于王某住所,张某某与购毒人电话商定毒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后告知王某,由王某具体实施贩毒行为,收取毒资。张某某被控贩卖毒品150克。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定罪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首先,起诉书认定张某某租房的事实在承租合同上并无体现,仅有租赁合同承租人王某一人口供指认张某某系实际承租人;其次,起诉书认定张某某系涉案毒品的提供者,且实际实施了分装等行为,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侦查人员在涉案毒品的包装上并未提取到张某某的指纹。此外,尽管在案有证据显示张某某与起诉书认定的购毒者有经济往来,但承办律师亦提出张某某与其之间的经济往来系民事借贷关系的辩护观点。所内律师亦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证据问题予以充分讨论,并建议承办律师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要求的基础上开展专业性的辩护工作。
案件六:程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一审判决认定程某伙同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700余克,程某已经对毒品进行称量、分装,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被公安机关查获,属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未遂。
讨论内容:本案讨论内容因考虑辩护的有效性问题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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