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洪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10-13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2016年6月2日因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公诉机关以淳检公诉刑诉〔2016〕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秦振华出庭,指控:2016年6月1日晚,被告人洪某饮酒后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从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玫瑰园驶往明珠路方向。途经千岛湖镇新安南路开发区管委会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值为114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1mg/100ml。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苏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费水芳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中医扎针致人死亡?非法行医罪10年刑期变2年!
· 关押500天:零口供强奸案的无罪逆转
· 保住公职!监区长犯虐待被监管人罪,成功免于刑事处罚
· 41公斤炸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成功不起诉!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