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某榕。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某榕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某榕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5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对罪犯潘某榕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
审判员张丽伟
审判员刘涌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美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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