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潘某犯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10-11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罪犯潘某榕。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某榕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某榕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5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潘某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某榕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

审判员张丽伟

审判员刘涌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美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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