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林某甲、林某乙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10-09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汉族,文盲,打工,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女,汉族,文盲,无业,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女,汉族,文盲,无业,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6日被羁押,同月17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逸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2日下午至同月16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分分合合,在惠来县惠城镇山美村”大王公”庙前空地,利用扑克牌做庄家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员20多人,每人下注人民币100元以上。同年9月16日下午,公安机关到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唐某,查获赌具扑克牌161副、赌资人民币3745元,同时抓获参赌人员林某丙、吴某、蔡某、林某丁、陈某等人。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3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下午至同月16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分分合合,在惠来县惠城镇山美村”大王公”庙前空地,利用扑克牌做庄家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员20多人,每人下注人民币100元以上。同年9月16日下午,公安机关到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唐某,查获赌具扑克牌161副、赌资人民币3745元,同时抓获参赌人员林某丙、吴某、蔡某、林某丁、陈某等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惠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证实:2015年9月16日下午,该大队在惠来县惠城镇山美村”大王公”庙前抓获正在聚众赌博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唐某,查获赌具扑克牌161副、赌资人民币3745元。
3.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在赌博现场扣押赌具扑克牌161副、赌资人民币3745元。
4.证人林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证实2015年9月16日14时多其到惠城镇山美村参与”三公”赌博,做庄的是一外号叫”十一指”的妇女,参赌的人员约20多人,她带500元参加赌博,输掉200元,乘下300元被没收。经混合辨认,林某丙辨认出外号叫”十一指”的人是被告人林某乙,同时辨认出做庄的人还有被告人唐某。
5.证人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蔡证实2015年9月16日14时多其到惠城镇山美村参与”三公”赌博,有2人在做庄,参赌的人员约40多人,她带100元参加赌博,输掉了。经混合辨认,蔡某辨认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是做庄的人。
6.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林证实2015年9月16日14时多其到惠城镇山美村参与”三公”赌博,做庄的是1名男人和2名妇女,参赌的人员约40多人,每人下注100元以上,她共输掉1000多元。经混合辨认,陈某辨认出外号叫”十一指”的人是被告人林某乙,同时辨认出做庄的人还有被告人林某甲、唐某。
7.证人吴某、林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人分别证实2015年9月16日14时多其到惠城镇山美村参与”三公”赌博。经混合辨认,吴某、林某丁分别辨认出做庄的人是被告人林某甲。
8.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照片经3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
9.户籍证明。
10.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唐某的供述。3被告人分别供述2015年9月12日下午至同月16日下午,他们多次分分合合,在惠来县惠城镇山美村”大王公”庙前空地,利用扑克牌做庄家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员20多人,每人下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3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3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3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经查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3295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柯南雄
审 判 员  唐仲生
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

二〇一六年二月××日
书 记 员  方汉森
速 录 员  方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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