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犯组织卖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09-30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罪犯董某,男,汉族,1980年4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肥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董某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合刑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10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以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06年9月2日至2006年9月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鸿雁

审判员陈东宝

代理审判员韩笑

ggz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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