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为民,男,64岁(195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一中刑初字第7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为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对罪犯刘为民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刘为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刘为民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为民的减刑建议。
经审查查明,罪犯刘为民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刘为民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为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北京市延庆监狱的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 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为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26年4月2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勇
审判员 王颖君
审判员 孙 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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