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杨某某盗窃案一审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09-27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9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月21日被假释;2011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部分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抓获并强制隔离戒毒,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6]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10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洪庆一街坊336号,破门而入秦某某家中,盗得现金1400元,银镯子一个。后将银镯子销赃,赃款已挥霍。
2、2015年11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洪庆一街坊8排74号,破门而入梁某家中,盗得现金14元,赃款已挥霍。
3、2016年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庆华厂北区家属院,破门而入王某某家中,盗得现金20元,赃款已挥霍。
4、2016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胶木电器厂家属院4单元1楼2号,破门而入李某某家中,盗得硬币61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返还李某某。
5、2016年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办粮站家属院2单元2楼,破门而入王某甲家中,盗得现金186元、旧版人民币及国库券若干。破案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返还王某甲。
经审理还查明,2016年1月16日,民警接李某某、王某甲报警后,在灞桥区洪庆街办一网吧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杨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经现场检测,杨某某吗啡尿检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某、梁某、秦某某的报案及陈述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领条、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被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向秦某某退赔经济损失1400元,向梁某退赔经济损失14元,向王某某退赔经济损失2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某的其余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秦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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