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汤某犯抢劫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09-26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罪犯汤某,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
    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2008)巢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以罪犯汤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于2006年9月2日至2006年9月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汤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汤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未履行原判确定的财产刑,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刑期,本院酌情予以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牛鸿雁
    审 判 员  陈东宝
    代理审判员  韩 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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