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源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7、540、541号】

2016-09-16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编者按:毒品犯罪案件中,常见从轻量刑情节即为检举立功。但是是否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都应当从轻处罚呢?对此,笔者通过总结三大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以此结论,即立法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理解为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条件下,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犯罪分子虽然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也可不予从轻处罚。
一、基本案情
    1.[第27号]金铁万、李光石贩卖毒品案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3年10月末一天晚9时许,被告人金铁万以贩卖鸦片为目的,与全春子(已判刑)等人到崔基旭(另案处理)家中取走70,505克鸦片,到图门市藏在全春子家。1994年7月转移到金铁万在图门市石砚镇水南村的别墅围墙角下。1996年5月,金铁万、李光石共谋贩卖鸦片。5月24日下午1时许,李光石到金铁万家取走鸦片8300克,在汪清县大川街吉汕旅店贩卖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日下午,金铁万也被抓获,根据金铁万的交待,公安机关查获并收缴了其埋藏在别墅里的61,295克鸦片,次日,全春子也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在吉汕旅店收缴的鸦片和在金铁万别墅里收缴的鸦片的吗啡含量分别为18.6%和16.3%。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铁万、李光石非法销售鸦片,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金铁万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埋藏在其别墅的鸦片,属于主动坦白;金铁万揭发全春子窝藏毒品,李光石揭发金铁万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属于立功表现,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29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铁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李光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金铁万、李光石非法销售鸦片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予严惩。鉴于金铁万坦白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埋藏在其别墅的鸦片,具有揭发全春子窝藏毒品犯罪的立功表现,李光石具有揭发金铁万贩卖毒品的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第540号]张树林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5年8月,被告人张树林指派魏文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云南昆明联系毒品。经魏联系,张树林与毒贩李代强(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达成贩毒事宜。10月初,张树林指使许学斌(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给魏文华汇毒资31万元。10月20日左右,李代强将海洛因1300余克交给魏文华,魏伙同喻林(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乘车将海洛因从昆明运至泸州,交给受张树林指使前去接货的许学斌。经许称量,海洛因净重1280克。 http://www.zuiming.net
2005年10月底,魏文华指使喻林从云南昆明一旅馆取得海洛因700克,并于当日安排喻林将该海洛因运至泸州交给张树林。经许学斌称量,该海洛因净重667克。在张树林的授意下,许学斌等人往海洛因中掺人精神药品氨芬待因后出售,所获款项全部交给张树林。
2005年10月至11月间,魏文华收到张树林所汇购毒款27.45万元后,交给李代强用于购买毒品。12月12日,喻林从李代强处取得海洛因1500克,并于当日下午乘车准备运回泸州。次日。在昭通市被查获,当场缴获海洛因1246.4克。
2005年11月初,张树林与被告人杨明富密谋后,决定由杨明富负责开辟与云南省耿马县马氏兄弟进行毒品交易的通道。经杨明富联系后,张树林让人给马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汇去定金3万元和路费6600元。马虎收款后即与其弟马熊(已死亡)商议好贩毒事宜,并于11月13日来到泸州。马虎与张树林达成贩毒协议后,张树林让杨明富、马虎给马熊汇去毒资28万元。马熊找到被告人喻雍见要求帮忙购买海洛因,喻积极组织毒品,使用马熊支付的19万元毒资,自己又垫付10万元,购得海洛因5公斤。同时,马熊又联系他人将lO块海洛因藏匿于整车香蕉中运输。11月27日凌晨,当车行至四川泸州渠坝收费站时被查获,当场查获海洛因5015克、甲基苯丙胺270克。
张树林得知马氏兄弟组织的毒品被查获后,随即要求马虎、杨明富再联系一批毒品。2005年12月初,张树林指使他人给马熊汇去毒资30万元。喻雍见在马熊的要求下再次从缅甸购得海洛因5公斤,并将海洛因藏匿于整车香蕉中运输。12月24日凌晨,当车行至云南“待补”收费站时被查获,当场搜出海洛因5012克。
 
2005年8月,张树林经人介绍与被告人杨兴汉取得联系。9月,张树林给杨兴汉汇去毒资70万元。杨兴汉从缅甸购得冰毒1l万粒。同年12月27日,张树林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交代了其已向杨兴汉汇去毒资,杨正与其联系交易、11万粒冰毒的事实,表示原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兴汉。此后,张树林与杨兴汉一直保持电话联系。12月底,杨兴汉指使其姐夫王子卫(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缅甸取得11万粒冰毒。王于2006年1月12日将毒品带人中国境内,当其携带毒品乘坐出租车行至云南省腾冲县境内时被查获,当场从其行李中搜出甲基苯丙胺1l万粒,净重10835克。随后,公安人员将杨兴汉抓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树林、杨明富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喻雍见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杨兴汉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杨明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张树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兴汉、王子卫,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张树林起意贩毒,并提供毒资,指使他人从事毒品交易活动,是本案中作用较大的主犯;杨兴汉、杨明富、喻雍见贩卖毒品数量巨大,亦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树林犯、杨明富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杨兴汉、喻雍见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http://www.zuiming.net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树林、杨兴汉、杨明富、喻雍见等人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树林、杨明富明知是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喻雍见明知是海洛因而贩卖、运输,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人杨兴汉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并指使他人从境外运输甲基苯丙胺进入我国境内,其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各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杨明富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张树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杨兴汉、王子卫,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其检举邓恩兵盗窃案五件,涉及金额12808元。经查证属实,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在本案中,张树林起意贩毒,提供毒资,指使他人从事毒品交易活动,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是本案中作用最大的主犯。杨兴汉、杨明富、喻雍见积极参与毒品犯罪活动,负责组织毒品,贩卖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虽然张树林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和一般立功表现,但鉴于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张树林、杨兴汉、杨明富、喻雍见的量刑适当。据此,依法判决维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泸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树林、杨兴汉、杨明富、喻雍见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依法将本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对被告人张树林、杨明富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杨兴汉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喻雍见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http://www.zu
   3.【第541号】吴乃亲贩卖毒品案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3年2月初,被告人吴乃亲经事先联系,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向同案被告人刘中全、鲁城东贩卖海洛因400克,刘、鲁二人将海洛因带回泉州市贩卖。
   同年2月至3月间,经事先电话联系,鲁城东先后两次携带毒资到东莞市虎门镇黄河酒店向吴乃亲购买海洛因800克、500克,并运回泉州市。刘中全、鲁城东在泉州市将上述三批海洛因加工后,转手卖给同案被告人代昌义等人。
   2003年8月底,吴乃亲在东莞市虎门镇向代昌义、鲁城东贩卖海洛因2000克及掺杂所用的“底粉”10000克。代、鲁二人将海洛因加工后卖给同案被告人邓稳,邓稳将购得的海洛因加价卖出。
   2003年10月25日,刘中全在重庆市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要求协助抓获吴乃亲。同年11月3日至5日,刘中全用电话与吴乃亲联系,并谈妥毒品海洛因交易事宜。同年11月7日中午,刘中全等来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黄河酒店727房间。吴乃亲与其子同案被告人吴增城一同前往该酒店。由吴增城携带装有海洛因的白色塑料袋进入该酒店727房间,在交易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海洛因3080克。另,刘中全、代昌义、鲁城东还向其他毒贩购买了大量海洛因卖给同案被告人邓稳等人。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乃亲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非法买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吴乃亲贩卖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依法判决被告人吴乃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同案被告人代昌义、邓稳亦以贩卖毒品罪、对同案被告人鲁城东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中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因协助抓获被告人吴乃亲,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乃亲等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提出:只参与贩卖3080克海洛因,原判认定其贩卖毒品数量有误;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吴乃亲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从宽处理。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乃亲在二审期间检举泉州市胡广顺绑架案和广州市韦凤群贩毒案经查属实,构成立功,但被告人吴乃亲罪行极其严重,虽检举他人犯罪,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人吴乃亲等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被告人吴乃亲又检举了泉州市代影波持刀抢劫伤人案,泉州市看守所、泉州市公安局乌屿边防派出所分别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经查属实。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吴乃亲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乃亲作为毒品犯罪网络的上线大毒枭,罪行极其严重,虽有立功但功不足以抵罪,依法裁定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乃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二、主要问题: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
三、裁判理由
   1. 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条件下,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历来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对于毒品犯罪,首先要坚持严厉打击的方针,依法应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该判处重刑的要坚决重处;同时也要严格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该依法从宽处罚。.zuiming.net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有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行为表现的犯罪分子,往往以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不足以从轻处罚为由,对被告人不予从轻处罚,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理解为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条件下,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样掌握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助于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达到更好的审判效果。就案情一而言,按照《决定》及当时的司法解释,李光石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构成立功;金铁万揭发全春子窝藏毒品的犯罪行为构成立功;金铁万被抓获后还坦白交待了其埋藏在别墅里的鸦片,因此,原审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判处死缓,符合立法本意,是正确的。 httww.zuiming.net
   2.对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关于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功不抵罪的,不予从轻处罚
毒品犯罪分子到案后积极争取立功,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是否从宽处罚,应结合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全案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对于犯罪分子虽然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但罪行极其严重的,也可不予从轻处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关于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毒枭、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职业毒犯、毒品惯犯等,由于掌握同案犯、从犯、马仔的犯罪情况和个人信息,被抓获后往往能协助抓捕同案犯,获得立功或者重大立功。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幅度的大小,主要应当看功是否足以抵罪,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要充分注意毒品共同犯罪人以及上、下家之间的量刑平衡。对于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从轻处罚;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中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可不予从轻处罚。
在案情二中,被告人张树林提出犯意、提供毒资,多次安排、指使他人实施贩毒,共计贩卖海洛因13220.4克、冰毒11105克。其贩毒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在本案中最大,系共同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属于毒品犯罪中应依法严惩的对象。虽然张树林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也能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但鉴于其贩卖毒品的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功不足以抵罪,不宜对其从轻处罚,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其死刑,符合严厉惩治毒品犯罪的政策精神。
在案情三中,被告人吴乃亲在二审和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间,检举揭发他人三起犯罪,其中两起系检举其他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属于一般立功;另一起则是为侦破其他毒品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致使两名毒贩被当场抓获,直接被其检举的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亦构成立功。对被告人吴乃亲是否因其有多项立功情节而从宽处罚,即其立功是否抵罪?我们认为,对于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掌握。首先,综观全案,吴乃亲是位居贩毒网络上线的“毒枭”,本案中的海洛因大部分出自于吴乃亲,是本案毒品的主要源头,且其贩卖毒品数量大、纯度高,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次,由于其在贩卖毒品环节中居于顶端,掌握着同案犯、从犯、马仔的犯罪情况和个人信息,被抓获后容易协助抓捕其他较小的毒犯,容易获得立功甚至重大立功,本案中其检举毒犯韦某某就属于这种情况;再者,本案中鲁城东等人上线刘中全,因为协助抓获吴乃亲构成重大立功而被判处死缓,处于贩毒下线的鲁城东、代昌义、邓稳等人亦因贩卖毒品数量大、情节严重被判处死刑,倘若再对本案中最上线的毒枭吴乃亲因构成一般立功而不判处死刑,则量刑明显失衡。另外,吴乃亲系对福建不熟悉的广东人,在福建省泉州市看守所,却能屡次获知泉州当地的抢劫、绑架等非毒品犯罪线索,其线索来源渠道是否正当也值得怀疑。综合上述情况,最高法院最终核准了被告人吴乃亲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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