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张智勇
“一只被老虎赶上悬崖的羊,以死相逼,老虎怕捕捉的时候坠崖生物,但又出于饥饿不忍离去,老虎苦恼而死,羊却背上了谋杀或敲诈的罪名。”可能吗?这年头,一切皆有可能!
以敲诈勒索为例,敲诈勒索百度百科对其诠释为“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但从字面含义来讲,实施敲诈勒索的人明显给人一种耍混撒泼、可恶至极的感觉。实践中,敲诈勒索罪的适用却给人一种角色对调的感觉,是人不是人都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
先给大家展示几个案例:
例1:“三聚氰胺奶粉”生产厂商成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受害儿童父亲。向奶粉的生产方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雅士利”)维权、索赔,300万元,施恩公司及广东雅士利向警方报案。因敲诈勒索罪,受害儿童父亲(郭利)被广东潮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刑满释放,此后继续申诉。
例2:“过期月饼”生产商成为敲诈勒索被害人
2004年9月13日,吴征在沈阳市中街购买了该市某食品厂生产的20块月饼。在吃月饼时发现有一块月饼陷中有月饼皮。他因此怀疑该月饼是陈陷制作,于是向厂家索赔。并和厂家说不给赔偿就找媒体曝光。该厂负责人表示“不要曝光,可以给月饼”。吴征拒绝,并要求赔偿5000块钱存到卡里,于是双方约定见面详谈。9月15日下午吴征如约与该食品厂的负责人见面,经讨价还价后,吴征拿到4000元的赔偿金。然而,当吴征将钱装入口袋时,被冲出的公安人员抓获。
例3:感情骗子北大教授成为敲诈勒索被害人
北大教授王学明花言巧语骗取小他26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并且借以帮助她上大学为名,保持情人关系两年,后女子得知上当受骗,提出30万的赔偿,王学明以敲诈勒索案报案。女子被立案调查,后因王学明出具谅解书,这位比他小26岁的纳西族女子获释。
例4:判错案的法院、国家成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
1996年,因邻里纠纷,景春的邻居以故意伤害罪名将其诉至磐石市法院,法院随后判其1年刑期。2007年,该案被纠正,法院改判其无罪。此前,法院已以错捕名义向其支付国家赔偿金3000元,并一次性补偿8万元。景春之后申请国赔,以错判名义索赔106万元,后被判敲诈获刑十年。
到底是谁敲诈了谁?看到这些案例,我只想奉劝你们,别吓唬我,我懂点法!
回归正题,先给大家普个法,何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
以上案例看似都符合了敲诈勒索的基本结构。但这种敲诈勒索行为属于因被害人的先行行为密切相关而引起的、行为人基于某种自认为是正当目的的“勒索”行为。这种敲诈勒索与无先行行为而发生的敲诈勒索应区别对待。
什么是无先行行为引发的敲诈勒索了?举个简单的示例:
“江苏省某市做生意的李某到某晚报杂志社投诉说,自己先后在超市购买某品牌的冰红茶,里面都有苍蝇。以曝光事件为由,索赔1000元现金。后公安局的技术人员对李某所购买的冰红茶的瓶盖痕迹进行了科学检验,认定李某在瓶盖上造假。后李某承认了自己在瓶里放苍蝇的事实。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笔者曾经在中国消费者报里看到,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召开的“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专题研讨会”上提供了一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因购假索赔被拘捕、刑拘的案件共16起(其中有3起当事人不愿提供案情经过)。这16起案件中,后被判定为错案、当事人无罪释放的有10起,被确定有罪判刑的有2起,还处在羁押中的有1起。”
这种惊人的错判率背后,我们不难发现,司法机关办理“索赔”案件,关注的焦点在索赔金额上,只要索赔金额过高,就认为构成敲诈勒索。这种机械的办案方式,不仅是维权之痛,更是法治之殇。维权如果被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那么民众权益受损后便只能选择人气吞声,违法者、侵权者将更加肆无忌惮,这个社会就成为弱肉强食丛林,弱者只会更弱,永远被强者踩在脚下。
笔者介绍的第一个案例,“三聚氰胺事件”家长在五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一年,广州省人民法院发出《再审决定书》。再审检察院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称:“郭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对郭利的定罪量刑错误。”虽然,本案再审结果尚未出来,但是,我们相信正义不会缺席,迟来的正义同样是正义。
郭利获得了迟来的正义,那其他人呢?澎湃新闻报道过“今麦郎案”,黑龙江男子李峰在食用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的巨额赔偿,2016年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这个案件的判决中写到:“即使被告人确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提出巨额索赔亦应具有合理理由,其主观确信赔偿数额亦应与社会通念相符,索赔数额不能超出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但李海峰索要的财物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因此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何为社会观念容忍度?笔者认为,无论索赔数额多少,都是维权者在行使索赔权利,至于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的商谈,若厂家不同意索赔数额,则属于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索赔行为和数量不影响维权索赔目的的正当性,向媒体曝光厂家黑幕的手段合法合理,不应当作为犯罪来评价。希望“今麦郎案”李峰的正义不要迟到太久。
“一只被老虎赶上悬崖的羊,以死相逼,老虎怕捕捉的时候坠崖生物,但又出于饥饿不忍离去,老虎苦恼而死,羊却背上了谋杀或敲诈的罪名。”可能吗?这年头,一切皆有可能!
以敲诈勒索为例,敲诈勒索百度百科对其诠释为“依仗势力或抓住把柄进行恐吓,用威胁手段索取财物”,但从字面含义来讲,实施敲诈勒索的人明显给人一种耍混撒泼、可恶至极的感觉。实践中,敲诈勒索罪的适用却给人一种角色对调的感觉,是人不是人都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
先给大家展示几个案例:
例1:“三聚氰胺奶粉”生产厂商成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受害儿童父亲。向奶粉的生产方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雅士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雅士利”)维权、索赔,300万元,施恩公司及广东雅士利向警方报案。因敲诈勒索罪,受害儿童父亲(郭利)被广东潮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刑满释放,此后继续申诉。
例2:“过期月饼”生产商成为敲诈勒索被害人
2004年9月13日,吴征在沈阳市中街购买了该市某食品厂生产的20块月饼。在吃月饼时发现有一块月饼陷中有月饼皮。他因此怀疑该月饼是陈陷制作,于是向厂家索赔。并和厂家说不给赔偿就找媒体曝光。该厂负责人表示“不要曝光,可以给月饼”。吴征拒绝,并要求赔偿5000块钱存到卡里,于是双方约定见面详谈。9月15日下午吴征如约与该食品厂的负责人见面,经讨价还价后,吴征拿到4000元的赔偿金。然而,当吴征将钱装入口袋时,被冲出的公安人员抓获。
例3:感情骗子北大教授成为敲诈勒索被害人
北大教授王学明花言巧语骗取小他26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并且借以帮助她上大学为名,保持情人关系两年,后女子得知上当受骗,提出30万的赔偿,王学明以敲诈勒索案报案。女子被立案调查,后因王学明出具谅解书,这位比他小26岁的纳西族女子获释。
例4:判错案的法院、国家成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
1996年,因邻里纠纷,景春的邻居以故意伤害罪名将其诉至磐石市法院,法院随后判其1年刑期。2007年,该案被纠正,法院改判其无罪。此前,法院已以错捕名义向其支付国家赔偿金3000元,并一次性补偿8万元。景春之后申请国赔,以错判名义索赔106万元,后被判敲诈获刑十年。
到底是谁敲诈了谁?看到这些案例,我只想奉劝你们,别吓唬我,我懂点法!
回归正题,先给大家普个法,何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
以上案例看似都符合了敲诈勒索的基本结构。但这种敲诈勒索行为属于因被害人的先行行为密切相关而引起的、行为人基于某种自认为是正当目的的“勒索”行为。这种敲诈勒索与无先行行为而发生的敲诈勒索应区别对待。
什么是无先行行为引发的敲诈勒索了?举个简单的示例:
“江苏省某市做生意的李某到某晚报杂志社投诉说,自己先后在超市购买某品牌的冰红茶,里面都有苍蝇。以曝光事件为由,索赔1000元现金。后公安局的技术人员对李某所购买的冰红茶的瓶盖痕迹进行了科学检验,认定李某在瓶盖上造假。后李某承认了自己在瓶里放苍蝇的事实。李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笔者曾经在中国消费者报里看到,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召开的“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专题研讨会”上提供了一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因购假索赔被拘捕、刑拘的案件共16起(其中有3起当事人不愿提供案情经过)。这16起案件中,后被判定为错案、当事人无罪释放的有10起,被确定有罪判刑的有2起,还处在羁押中的有1起。”
这种惊人的错判率背后,我们不难发现,司法机关办理“索赔”案件,关注的焦点在索赔金额上,只要索赔金额过高,就认为构成敲诈勒索。这种机械的办案方式,不仅是维权之痛,更是法治之殇。维权如果被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那么民众权益受损后便只能选择人气吞声,违法者、侵权者将更加肆无忌惮,这个社会就成为弱肉强食丛林,弱者只会更弱,永远被强者踩在脚下。
笔者介绍的第一个案例,“三聚氰胺事件”家长在五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一年,广州省人民法院发出《再审决定书》。再审检察院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称:“郭利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判决对郭利的定罪量刑错误。”虽然,本案再审结果尚未出来,但是,我们相信正义不会缺席,迟来的正义同样是正义。
郭利获得了迟来的正义,那其他人呢?澎湃新闻报道过“今麦郎案”,黑龙江男子李峰在食用一包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的巨额赔偿,2016年河北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这个案件的判决中写到:“即使被告人确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提出巨额索赔亦应具有合理理由,其主观确信赔偿数额亦应与社会通念相符,索赔数额不能超出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但李海峰索要的财物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因此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何为社会观念容忍度?笔者认为,无论索赔数额多少,都是维权者在行使索赔权利,至于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的商谈,若厂家不同意索赔数额,则属于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索赔行为和数量不影响维权索赔目的的正当性,向媒体曝光厂家黑幕的手段合法合理,不应当作为犯罪来评价。希望“今麦郎案”李峰的正义不要迟到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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