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56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6年8月19日,第357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四件案例需要讨论。
案件一:李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某日,嫌疑人李某在某电梯口处以1300元的价格将两包冰毒和一包颗粒药丸贩卖给杨某,交易结束后,民警将两人抓获。从李某裤子口袋内查获1300元人民币,编号分别为xxx,从杨某身上查获两包冰毒和麻古十颗。共计10.7克。
讨论内容:本案讨论辩护方向问题,李某一直否认自己贩卖毒品,解释说这1300元钱是从银行取出来的。但杨某的说法却完全相反。所里律师认为本案首先需确认杨某的身份,案卷材料里没有杨某的身份信息,其是否是公安特情?其次,证据显示从李某裤子口袋内查获的1300元人民币的编号与公安给杨某的1300元钱的编号能对应,那么李某就需要对这1300元钱作出合理解释。
案件二:黄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黄某和陈某合伙设立了A公司,黄某负责经营,陈某负责出资。A公司与某电厂签订了供货合同(每月一签),A公司需向该电厂支付200万元保证金。后周某欲与黄某合作一起为该电厂供货但缺乏资金,周某即向某小贷公司借款,该小贷公司调查后认为周某与黄某合作向电厂供货的协议真实,便决定向周某借款2000余万,黄某同为借款人,该款项打至小贷公司监管的黄某一亲属所有的公司(该公司具有供货资格),之后黄某接小贷公司工作人员朱某电话,朱某提出该款项应打给周某,之后黄某将该款项中的1250万打至周某账户,700万用于履行合同,300万打至朋友谭某账户用于发货,200万打至另一债权人用于还款,剩余50万用途不明。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讨论本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所里律师办理类似案件经验丰富,对此案是否构罪展开激烈讨论。
案件三:韩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韩某利用其作为刘某批发门市部送货司机的便利条件,多次将批发部的饮料、零食等货物占为己有,经鉴定,9件“光能饮料”价值1140元;2015年11月,韩某趁无人之机盗走刘某门市4条香烟,经鉴定,4条香烟共计660元;2015年12月初至2016年3月,韩某多次秘密窃取刘某门市货物,又将所盗货物卖出获利3万余元;2016年3月,韩某盗窃了刘某的12张送货单,并携带该单据收取了货款占为己有,其中6张单据共收货款约8000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讨论第一笔的罪名问题,韩某在送货的时候,利用送货的便利条件,将送货中多出的部分饮料和零食占位己有。这部分是涉嫌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如果是涉嫌职务侵占罪,可否以未达到立案标准,把这部分金额排除?其次对于香烟部分,香烟的数量韩某和刘某的说法不一,如何认定?再次,对于获利3万余元部分,韩某和买家的说法不一,如何认定?最后,对于送货单部分,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之处,能否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认定?所里律师就以上问题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
案件四:夏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老板(未到案)通过电话诈骗骗取被害人打款,夏某负责接老板电话,用老板给的银行卡在ATM机上转到不同的卡上,然后取现再转给老板,自己提成3%。夏某同学林某也主动加入进来一起做,后林某要读书了,林某便让表哥吴某和夏某一起做。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讨论罪名问题,是涉嫌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其次,夏某的涉案金额该如何计算?所里律师纷纷就以上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并提出本案中夏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且本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恳请办案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
2016年8月19日,第357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四件案例需要讨论。
案件一:李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某日,嫌疑人李某在某电梯口处以1300元的价格将两包冰毒和一包颗粒药丸贩卖给杨某,交易结束后,民警将两人抓获。从李某裤子口袋内查获1300元人民币,编号分别为xxx,从杨某身上查获两包冰毒和麻古十颗。共计10.7克。
讨论内容:本案讨论辩护方向问题,李某一直否认自己贩卖毒品,解释说这1300元钱是从银行取出来的。但杨某的说法却完全相反。所里律师认为本案首先需确认杨某的身份,案卷材料里没有杨某的身份信息,其是否是公安特情?其次,证据显示从李某裤子口袋内查获的1300元人民币的编号与公安给杨某的1300元钱的编号能对应,那么李某就需要对这1300元钱作出合理解释。
案件二:黄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黄某和陈某合伙设立了A公司,黄某负责经营,陈某负责出资。A公司与某电厂签订了供货合同(每月一签),A公司需向该电厂支付200万元保证金。后周某欲与黄某合作一起为该电厂供货但缺乏资金,周某即向某小贷公司借款,该小贷公司调查后认为周某与黄某合作向电厂供货的协议真实,便决定向周某借款2000余万,黄某同为借款人,该款项打至小贷公司监管的黄某一亲属所有的公司(该公司具有供货资格),之后黄某接小贷公司工作人员朱某电话,朱某提出该款项应打给周某,之后黄某将该款项中的1250万打至周某账户,700万用于履行合同,300万打至朋友谭某账户用于发货,200万打至另一债权人用于还款,剩余50万用途不明。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讨论本案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所里律师办理类似案件经验丰富,对此案是否构罪展开激烈讨论。
案件三:韩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韩某利用其作为刘某批发门市部送货司机的便利条件,多次将批发部的饮料、零食等货物占为己有,经鉴定,9件“光能饮料”价值1140元;2015年11月,韩某趁无人之机盗走刘某门市4条香烟,经鉴定,4条香烟共计660元;2015年12月初至2016年3月,韩某多次秘密窃取刘某门市货物,又将所盗货物卖出获利3万余元;2016年3月,韩某盗窃了刘某的12张送货单,并携带该单据收取了货款占为己有,其中6张单据共收货款约8000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讨论第一笔的罪名问题,韩某在送货的时候,利用送货的便利条件,将送货中多出的部分饮料和零食占位己有。这部分是涉嫌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如果是涉嫌职务侵占罪,可否以未达到立案标准,把这部分金额排除?其次对于香烟部分,香烟的数量韩某和刘某的说法不一,如何认定?再次,对于获利3万余元部分,韩某和买家的说法不一,如何认定?最后,对于送货单部分,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之处,能否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认定?所里律师就以上问题纷纷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
案件四:夏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老板(未到案)通过电话诈骗骗取被害人打款,夏某负责接老板电话,用老板给的银行卡在ATM机上转到不同的卡上,然后取现再转给老板,自己提成3%。夏某同学林某也主动加入进来一起做,后林某要读书了,林某便让表哥吴某和夏某一起做。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讨论罪名问题,是涉嫌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其次,夏某的涉案金额该如何计算?所里律师纷纷就以上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并提出本案中夏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且本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恳请办案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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