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卖淫类犯罪缓刑适用条件

2016-09-05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编者按】卖淫类犯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非常常见且争议不断的一类犯罪,那么对于这类犯罪适用缓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笔者特意整理出以下十五份卖淫类犯罪适用缓刑的裁判文书,以供大家了解、参考。
 
1、核心提示:组织多名卖淫女卖淫、自首、初犯、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案例来源:(2015)瑶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伙同杨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会所期间,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核心提示:组织他人卖淫、自首
案例来源:(2015)张刑初字第40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刘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主动要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核心提示:组织他人卖淫、自首
案例来源:(2015)信刑初字第42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陈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4、核心提示:组织他人卖淫、自首、认罪悔罪
案例来源:(2016)苏0404刑初52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许小兰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许小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小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许小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5、核心提示:组织他人卖淫、从犯、坦白、认罪悔罪、社区调查
案例来源:(2016)皖0826刑初1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胡义伙同被告人高某、胡某、苏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胡某、苏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胡某、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结合社区调查意见,决定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苏某依法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苏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6、核心提示:协助组织卖淫、如实供述、初犯、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被抓获时已怀孕
案例来源:(2015)青刑初字第71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蒋某、赵某、邓某明知他人进行组织卖淫活动而积极协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邓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邓某在保藕国际养生会所中负责收银与计时的工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被抓获时已怀孕,且主动缴纳罚金,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邓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7、核心提示:协助组织卖淫、如实供述、正处于哺乳期
案例来源:(2015)北刑初字第312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胡某、覃华新、田某、贾某、韦某明知他人进行组织卖淫的活动而共同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胡某、覃华新、田某、贾某、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系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某、田某、贾某、韦某、覃华新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田某、贾某、韦某均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覃华新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符合缓刑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韦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8、核心提示: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卖淫、如实供述、社区评估
案例来源:(2016)皖0405刑初4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两名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所在社区亦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9、核心提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主动投案、当庭认罪
案例来源:(2016)浙0726刑初457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黄某甲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具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予以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0、核心提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案例来源:(2016)豫1525刑初3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故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判决结果:被告人沈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11、核心提示:容留他人卖淫、认罪悔罪
案例来源:(2016)鲁0705刑初2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孙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刑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孙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2、核心提示:介绍他人卖淫、如实供述
案例来源:(2016)浙0782刑初133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蔡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蔡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13、核心提示:引诱幼女卖淫、未满十八周岁、如实供述、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在校学生
案例来源:(2014)奎刑初字第9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保尔江·努尔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告人保尔江·努尔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保尔江·努尔汉犯罪时系在校学生,还未完成学业,适用缓刑更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与矫正,故对被告人保尔江·努尔汉可以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保尔江·努尔汉犯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百元。
 
14、核心提示:介绍卖淫、主犯、自首、社区评估意见、哺乳期
案例来源:(2016)苏0105刑初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隆某、雷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隆某、雷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隆某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并考虑两名被告人均在哺乳期内的情况,依法对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隆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15、核心提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自愿认罪、退缴非法所得、预缴罚金
案例来源:(2016)皖0103刑初4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蔡某、郑某共同提供场所,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蔡某具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郑某庭审中均自愿认罪,退缴非法所得,预缴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郑某均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判决结果:被告人蔡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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