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张智勇
编者按:最近网上徐玉玉被骗案,除了案件的本身,骗子的可恨外,也在讨论我们的学校教育的问题。开学季到来了,学生在校的安全又到了该敲警钟的时候了。我们收集了几个都发生在校园内,因教育设施的种种问题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例,希望引起大家对教育设施安全的重视。
在云南昆明盘龙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子判决后,法官写下以下的话:
【法官寄语】
作为一名母亲,每当打开本案卷宗,我都忍不住潸然泪下。6个天使,他们的生命永远停止在2014年9月26日。我的情绪也伴随着案件的办理此起彼伏。
这段时间正在热播的一部电视连续剧----《虎妈猫爸》,其中的主人公用尽心力让自己的孩子就读名校“第一小学”。明通小学何尝不是多少父母心目中的“第一小学”。就是这样的一所“名校”,事发当天一、二年级午休学生人数511名,值守老师10名,每个值守老师对应照看的学生数量为51人,51比1。而学校的规章制度规定:午休14时到14时10分值日教师要有一人在学生午休室巡视,避免出现拥挤等安全事故;午休学生起床后,管理教师要巡视宿舍后方能离开;午休学生14时至14时10分起床后由管理教师巡视宿舍,集队依次带出,避免发生楼道拥挤,带到操场后方可解散。值日教师只有一人,如何能做到既要集队依次带出到操场方可解散,又要做到巡视宿舍后方能离开?制度的疏漏导致安全管理存在死角、盲区。虽然悲剧的发生不仅仅是三名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但三名被告人如果多一份责任心、多一份爱心,校园安全无小事,时刻警钟长鸣,悲剧也许可以避免。我想天下所有的父母都应该和我一样并不苛求自己的儿女能如何有成就,只希望他们快乐健康的成长。当我把孩子送进学校,我希望她能够在明亮的教室里,安全、快乐地接受教育。我想这是每个母亲,每个中国人的愿望。这应该能够实现,这也应该可以实现。
一个国家的繁荣依靠教育的发展。教育不是产业,教育是人类文明延续的必需。中小学教育,是一切文明的基础,性格培养的基石。为了孩子,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沉思,我们能做什么?我们应该怎么做?
点起一瓣心香,为离开我们的天使祝福。
宝贝,一路走好!
我们爱你们,我们想你们!
1. 学校改变住房用途用于学生午休,因通道受阻,学生踩踏,死六人,伤多人。校长因自首,判处两年有期。
【观点来源】: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盘刑初字第45号
【案情简介】:2004年,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将位于昆明市北京路明通巷10号校园内的教职工宿舍楼一单元二至七层的10套宿舍改变用途用于组织学生集中午休。被告人李x作为该校校长,被告人杨x作为该校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明知该宿舍楼作为学生午休楼使用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一直使用。
2014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xx作为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体育老师,违反体育器材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将教学使用的两块海绵垫(每块长200厘米、宽150厘米、高30厘米)倚墙立放于午休楼一楼楼道处。2014年9月26日14时许,该校一、二年级500余名小学生结束午休,在经过一楼过道返回教室上课时,因立放于过道的海绵垫倾倒在楼道上阻碍学生顺利通行,致大量学生相互叠加挤压,引发严重踩踏伤亡事故。此次事故共计造成六名小学生死亡,三十余名小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检验及鉴定:和某某(女,6岁)、孙某某(女,6岁)、廖某某(女,6岁)、张某某(男,7岁)、李某(男,6岁)、李某某(男,6岁)六名学生系胸腹部被挤压窒息死亡。
【裁判指引】:明通小学违反《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的规定,将普通居民住宅楼改变用途组织大量学生进行集中午休,形成楼道通行的事故隐患,违规立放于一楼楼道内的海绵垫倾倒后严重影响学生的实际通过需求,导致学生通过时发生叠加挤压,致使发生6名小学生死亡、35名小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被告人李x作为明通小学校长,对学校教育设施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负有领导、督促之责,而疏于领导、监督落实,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酿成学生踩踏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被告人杨x作为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时,对校园内午休楼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组织辨识和排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李xx作为体育教师,在组织田径训练后,将海绵垫置于午休楼一楼楼道处,对海绵垫失于监管,造成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李x、杨x明知学校将一、二年级500余名小学生集中在不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居民楼内午休,每间宿舍午休学生人数远远超过国家相关规定,被告人李xx明知宿舍楼道狭窄、学生通行困难,仍擅自将两块海绵垫立放于楼道内,三被告人应当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x、杨x、李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被告人李x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杨x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李xx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 校园足球门未按规定固定,球门倒下砸中学生,死一人,自首加足额赔偿,定罪免处。
【观点来源】: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203刑初43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甲在任吉林市龙潭区吉化第六中学安全处处长、负责吉化第六中学校园的安全监管工作期间,未按照规定将其校购买的ZQ-01型足球门固定,导致2014年5月8日12时许,与该校共同使用校园球场的吉化第六小学学生拔河时将未固定的足球门拽倒,砸中吉化第六小学三年五班学生郭某甲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
【裁判指引】:被告人王某甲在任吉林市龙潭区吉化第六中学安全处处长,负责吉化第六中学校园的安全监管工作期间,未按照规定将其校购买的ZQ-01型足球门固定,导致2014年5月8日12时许,与该校共同使用校园球场的吉化第六小学学生拔河时将未固定的足球门拽倒,砸中吉化第六小学三年五班学生郭某甲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
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监管职责的直接责任人,明知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足额赔偿,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3. 实际使用他方围墙,垮塌致多名学生死亡和重伤。学校负责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且后果特别严重。
【观点来源】: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6刑终36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汤凤金于2006年出资购买淮北市同仁中学,并对学校进行管理,系淮北市同仁中学负责人,对学校安全负全面责任某某。在其管理期间,该校西侧临近莲花大厦施工工地围墙(该围墙不在淮北市同仁中学地界内,产权不属于淮北市同仁中学)为淮北市同仁中学实际使用,后被其他施工单位加高。汤凤金在施工单位将围墙加高后,为防止围墙坍塌多次到施工单位交涉对围墙进行加固,未果。淮北市同仁中学在改建围墙内的土地和使用过程中,亦未对围墙进行加固。2014年12月8日14时48分许,淮北市同仁中学部分高中学生在该校篮球场观看篮球比赛时,该篮球场西侧临近莲花大厦施工工地围墙突然倒塌,造成被害人武某甲、邱某甲、李某甲、陈某甲、范某甲当场死亡,多名学生受伤的重大事故。
【裁判指引】: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汤凤金的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且后果特别严重。汤凤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涉案事故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胡某某,武某某、代某,李某某、李某乙,陈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邱某某分别造成的经济损失522227元,因案发后淮北市同仁中学已分别赔偿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万元,汤凤金依法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某某,故对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汤凤金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广增、胡某某、武某某、代某、李某某、李某乙、陈某某、杨某某、邱某某、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汤凤金作为淮北市同仁中学总负责人,明知该校实际使用的围墙有危险,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汤凤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汤金凤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涉案围墙的所有权人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围墙系淮北市同仁中学实际使用,汤凤金作为该校总负责人,对涉案围墙坍塌造成的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某某,围墙的权属不影响对汤凤金行为的定性,故对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汤凤金关于其系自首的上诉理由,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武某某、代某、李某某、李某乙、朱某某、邱某某提出汤凤金应分别赔偿其各项损失120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后淮北市同仁中学已与上述各上诉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分别支付各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92万元,已达到按照法定标准各上诉人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第(一)项有误,应纠正为第七条第四款第(一)项。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亦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租用场地办幼儿园,在有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房屋坍塌造成死3人2受伤。如实供述,部分受害人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观点来源】: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永少刑初字第9号
【案情简介】:郑某甲自2004年起创办永清县刘街春蕾幼儿园(以下简称“春蕾幼儿园”),并担任园长。2014年1月被告人郑某甲与徐街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将村委会西院的3间房租下,于当年3月作为教室投入使用,在发现该3间房有漏雨、房梁松动、后房山下沉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甲只是找到村里干零活的散工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用一根铁管顶在铁质房梁下用以加固。2014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该房屋发生坍塌,造成在该屋内的学生3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指引】:被告人郑某甲明知自己擅自扩大的3间校舍房屋铁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在发现房梁松动变形等情况后,雇佣无建筑资质人员进行简单修缮,未采取有效措施,仍将安全性能不达标的房屋继续作为教室使用,致使发生伤亡事故,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作为幼儿园校长,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取得了部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5. 自建幼儿园,园内水池无防护设施,致幼儿溺水。因自首判处缓刑。
【观点来源】: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确少刑初字第00010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郭××在确山县刘店镇大刘庄村委附近没有经过审批自建一所幼儿园。2015年1月15日下午,幼儿闻某甲上课期间没有陪护去上厕所,后在幼儿园后院一没有防护的水池边玩耍时落入水池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指引】:幼儿园是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应有必要安全的活动场地及设施,被告人郭××作为幼儿园的开办者,对幼儿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郭××明知幼儿园内的活动场地建有水池,存在危险,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其雇用的人员没有尽到保障安全的职责,致使发生被害人闻某甲溺水死亡的伤亡事故,被告人郭××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判处。案发后,被告人郭××就本案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赔偿费,并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考察,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6. 幼儿园设施有危险而未采取措施,致一人死亡。因自首,赔偿取得谅解,判处缓刑。
【观点来源】: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湛开法刑初字第148号
【案情简介】:2013年7月18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批复同意开办民安某幼儿园,沈某影任该幼儿园园长。2013年12月5日8时许,沈某影将小班新生王某科交给大班老师李某焕看管。当天15时许,李某焕在搞完卫生后获悉王某科不在其负责的大班内,而在学前班的教室里玩积木,遂没有将王某科带回自己的班级。当天15时45分,王某科被发现倒躺在该幼儿园五层楼的一楼楼梯阳台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科符合高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裁判指引】:被告人沈某影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幼儿园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教学安全管理规定,明知校舍和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某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沈某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影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达到和解,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50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被害人王某科的死亡后果系多种因素导致,系一果多因,对此,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影的犯罪事实、性质,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依法对被告人沈某影予以从轻处罚。且对被告人沈某影适用缓刑不致再会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7.电工在排除安全隐患时将校内假山池内水泵电线错接,因漏电造成二人被电击身亡。因自首、悔罪和赔偿,判处缓刑。
【观点来源】: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隆昌刑初字第70号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21日20时40分许,隆昌县某中学初二一班学生陈某某、黄某某被发现死于学校假山水池内。2013年11月11日,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申诉处理中心鉴定:桑迪370潜水电泵安装使用过程中,错误的取电方式及接线错误、无漏电保护措施、线路接头无防水处理及防潮固定保护措施、潜水电泵绝缘失效及无接地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导致水池水体带电,会引发触电安全事故。2013年11月25日经隆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陈某某、黄某某的尸体进行鉴定:认定死者陈某某、黄某某系水中电击死亡。
该学校假山水池于2005年修建并投入使用,并在水池内放置了潜水泵用于喷水,期间潜水泵损坏并更换过,直到2008年放置在水池内的潜水泵彻底损坏,但一直没有拆除,仍然放置在水池内。2010年4月,该校组织对校园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后勤主任钟某某(另处)安排时任后勤处电工的被告人张某某排除该隐患,因为该潜水泵与路灯零线共用,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的断电措施只是将火线断开,而零线仍然是连接着的,且未拆除潜水泵及电源线,导致该安全隐患一直未被排除。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将控制路灯的空气开关改装成时控开关时,误将路灯与潜水泵共用的零线接入时控开关火线,以致在路灯通电后潜水泵也会通电。学校的路灯是在冬季晚上7点至次日7点半开、夏季晚上8点半至次日6点开,所以,水池内潜水泵在启用路灯照明时段带电。存在安全隐患。
2013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学校水电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期间,对该假山水池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排查和消除,导致2013年10月21日20时40分许,该校学生陈某某、黄某某触电死亡的事故发生。
【裁判指引】: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隆昌县某中学电工,明知校园假山水池内的潜水泵及电源线存在安全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隐患,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两学生触电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不明知教育设施有危险,假山水池不属教育设施,不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意见不成立。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对该校假山水池潜水泵的电源开关切断后,但没有拆除电源线,在自己改造安装了时控开关后,明知潜水泵的零线与路灯零线共用,作为电工,应当知道该假山水池存在安全隐患。假山水池虽系环境设施,但它与教育设施融为一体,同在校园内,可以教育设施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恰当。被告人张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受到讯问时,就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学校对死者亲属予以了赔偿,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缓刑。
8.学校宿舍因值班管理不到位,使得宿舍门未按时开门,导致学生踩踏,死亡数人。因自首减轻处罚。
【观点来源】: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093号
【案情简介】:秦集小学是一所寄宿制学校,现有在校学生952人,其中住校生502人。2012年秋,因原学生宿舍拆建,学校将南栋旧教学楼改为学生宿舍楼。其中第2层东侧房间为值班室,西边两间为一、二年级男女生寝室,第3层西边两间和东边一间为三至六年级男生寝室,第4层西边第二间和东边两间为三至六年级女生寝室。八间寝室共有286个床铺,宿舍楼长40米,楼房中间部位建有一部楼梯通道,楼梯道宽1.9米,一楼楼梯道口建有一扇双开铁栅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被告人杜某某每年2月与薛集镇中心学校校长杜某乙签订“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秦集小学制定了学校安全管理制度。2012年9月2日秦集小学工会主席郭某某受杜某某委托分别与学校值班(日)领导签订了“值班领导责任状”,与学校老师签订了“安全责任书”。针对学生寝室的安全管理,学校制定有“秦集小学寝室值日表”,分别由六位校委会成员作为值日领导各带两名值日老师负责住校学生下晚自习后的就寝秩序,值日老师晚上九点后可回家,值班领导晚上在宿舍2楼东值班室住宿照看学生,负责学生晚上至早晨上自习期间的安全。每周轮换。2012年10月之前,宿舍楼梯道铁栅门一直未锁,后为学生安全及防止学生晚上私自外出,经校委会研究决定,晚上将宿舍楼铁栅门锁上并由值班领导负责早上5点55分为学生开启宿舍楼梯道铁栅门。2012年10月因该校旧楼拆除,被告人杜某甲无房居住。经校委会研究决定让杜某甲住学生宿舍楼2楼东值班室,协助值班领导负责住宿学生安全,为此学校给其发一定的补助。杜某某让政教副主任韩延勇征求杜某甲意见,杜某甲未同意协助值班,但同意帮忙。杜某甲于2013年1月和其他值班老师一起各领100元补助。杜某甲的妻子顾某某是秦集至老河口市客车售票员,每月有几日要到秦集住班,为此校委会研究,同意顾某某住班时到学校与杜某甲居住,顾某某住校的几天,值班领导安排好学生就寝后可以回家休息。2013年春季开学第一周,按照值班表的安排,被告人张某某是值班领导,每晚应在学生宿舍二楼东值班室住宿照看学生,负责早晨5点55分为学生开启宿舍一楼楼梯道口铁栅门。2013年2月26日晚张某某得知杜某甲的妻子顾某某在秦集驻班,晚上就没在值班室住宿,当晚八九点钟张某某在安排学生们就寝后,在三楼走廊值班,杜某甲到三楼问张某某:“铁门上锁吗?”张某某说:“锁了安全一些。”杜某甲说:“我把挂锁打开,钥匙放在窗台上。”后杜某甲下楼把挂锁打开,回值班室休息,并把钥匙放到值班室外的窗台上。晚上9时许,张某某下楼将铁门锁上回家休息。次日早上6点起床铃响前后,住宿学生起床并陆续下楼。因一楼的铁栅门未开,后续学生朝铁栅门前拥挤,并且越拥越挤,导致铁栅门锁的锁栓和上下门框铁管断裂,前面学生倒地后遭后续学生踩踏,造成四人死亡七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获得赔偿共计196万元。
【裁判指引】:上诉人杜某某、张某某,原审被告人杜某甲明知学校学生宿舍楼系由旧教学楼改造而成,宿舍楼只有一部楼梯,没有紧急照明设施,住宿学生严重超标准,进出宿舍楼一楼楼梯口又用铁栅门锁上,且该铁栅门年久失修,如不按时开启,极易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而案发当晚,校长杜某某明知杜某甲的妻子在学生宿舍楼值班室住宿,造成值班情况、值班人员发生变化,而没有对当晚值班领导张某某予以督促、提醒,也未对其他值班老师进行调整;值班领导张某某明知杜某甲的妻子在学生宿舍楼值班室住宿,自己未能留宿值班室,却没有及时报告,且明知杜某甲不是值班人员,在没有委托杜某甲次日早晨代其按时开门的情况下,回家住宿;杜某甲明知妻子晚上在学生宿舍楼值班室住宿,会导致当晚值班领导张某某不能住校学生宿舍楼值班室,不向学校领导报告,特别是晚上大门锁后未将钥匙交到值班领导张某某手中,而是放在从外面伸手拿不到的窗台上。杜某某、张某某,杜某甲的上述行为,直接导致了2013年2月27日早晨起床铃响前后,进出宿舍楼一楼楼梯口的铁栅门应当按时开启而未开启,学生拥挤铁栅处,致铁栅门锁的锁栓和上下门框铁管断裂,前面学生倒地后被后续学生踩踏,造成四人死亡七人受伤特别严重后果。杜某某、张某某、杜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案发后,杜某某、杜某甲、张某某主动抢救伤者,三人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经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在抢救现场被民警带至司法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三人的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9.将有安全隐患的厕所投入使用,厕所墙壁倒塌,造成学生多人受伤一人死亡。因认罪态度好,赔偿损失,判处缓刑。
【观点来源】: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2)汝刑初字第64号
【案情简介】:2004年7月,被告人陈战豪在无办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开设汝州市晓阳寄宿学校蟒川分校,并任该校董事长。该学校投入使用的厕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入厕通道较窄,新建屏蔽墙未下地基直接建在水泥地面上,存在安全隐患。2010年11月3日9时许,该校期中考试第一场结束后,大量学生去厕所,由于入厕通道狭窄和学生拥挤,导致厕所屏蔽墙倒塌,造成李XX等五名学生受伤,李XX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裁判指引】:被告人陈战豪身为晓阳寄宿学校蟒川分校董事长,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厕所投入使用,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名学生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编者按:最近网上徐玉玉被骗案,除了案件的本身,骗子的可恨外,也在讨论我们的学校教育的问题。开学季到来了,学生在校的安全又到了该敲警钟的时候了。我们收集了几个都发生在校园内,因教育设施的种种问题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的案例,希望引起大家对教育设施安全的重视。
在云南昆明盘龙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子判决后,法官写下以下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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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繁荣依靠教育的发展。教育不是产业,教育是人类文明延续的必需。中小学教育,是一切文明的基础,性格培养的基石。为了孩子,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沉思,我们能做什么?我们应该怎么做?
点起一瓣心香,为离开我们的天使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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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改变住房用途用于学生午休,因通道受阻,学生踩踏,死六人,伤多人。校长因自首,判处两年有期。
【观点来源】: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盘刑初字第45号
【案情简介】:2004年,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将位于昆明市北京路明通巷10号校园内的教职工宿舍楼一单元二至七层的10套宿舍改变用途用于组织学生集中午休。被告人李x作为该校校长,被告人杨x作为该校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明知该宿舍楼作为学生午休楼使用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一直使用。
2014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xx作为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体育老师,违反体育器材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将教学使用的两块海绵垫(每块长200厘米、宽150厘米、高30厘米)倚墙立放于午休楼一楼楼道处。2014年9月26日14时许,该校一、二年级500余名小学生结束午休,在经过一楼过道返回教室上课时,因立放于过道的海绵垫倾倒在楼道上阻碍学生顺利通行,致大量学生相互叠加挤压,引发严重踩踏伤亡事故。此次事故共计造成六名小学生死亡,三十余名小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检验及鉴定:和某某(女,6岁)、孙某某(女,6岁)、廖某某(女,6岁)、张某某(男,7岁)、李某(男,6岁)、李某某(男,6岁)六名学生系胸腹部被挤压窒息死亡。
【裁判指引】:明通小学违反《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的规定,将普通居民住宅楼改变用途组织大量学生进行集中午休,形成楼道通行的事故隐患,违规立放于一楼楼道内的海绵垫倾倒后严重影响学生的实际通过需求,导致学生通过时发生叠加挤压,致使发生6名小学生死亡、35名小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被告人李x作为明通小学校长,对学校教育设施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负有领导、督促之责,而疏于领导、监督落实,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酿成学生踩踏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被告人杨x作为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时,对校园内午休楼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组织辨识和排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李xx作为体育教师,在组织田径训练后,将海绵垫置于午休楼一楼楼道处,对海绵垫失于监管,造成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李x、杨x明知学校将一、二年级500余名小学生集中在不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的居民楼内午休,每间宿舍午休学生人数远远超过国家相关规定,被告人李xx明知宿舍楼道狭窄、学生通行困难,仍擅自将两块海绵垫立放于楼道内,三被告人应当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x、杨x、李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被告人李x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杨x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三、被告人李xx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 校园足球门未按规定固定,球门倒下砸中学生,死一人,自首加足额赔偿,定罪免处。
【观点来源】: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203刑初43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甲在任吉林市龙潭区吉化第六中学安全处处长、负责吉化第六中学校园的安全监管工作期间,未按照规定将其校购买的ZQ-01型足球门固定,导致2014年5月8日12时许,与该校共同使用校园球场的吉化第六小学学生拔河时将未固定的足球门拽倒,砸中吉化第六小学三年五班学生郭某甲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
【裁判指引】:被告人王某甲在任吉林市龙潭区吉化第六中学安全处处长,负责吉化第六中学校园的安全监管工作期间,未按照规定将其校购买的ZQ-01型足球门固定,导致2014年5月8日12时许,与该校共同使用校园球场的吉化第六小学学生拔河时将未固定的足球门拽倒,砸中吉化第六小学三年五班学生郭某甲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
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监管职责的直接责任人,明知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足额赔偿,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3. 实际使用他方围墙,垮塌致多名学生死亡和重伤。学校负责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且后果特别严重。
【观点来源】: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6刑终36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汤凤金于2006年出资购买淮北市同仁中学,并对学校进行管理,系淮北市同仁中学负责人,对学校安全负全面责任某某。在其管理期间,该校西侧临近莲花大厦施工工地围墙(该围墙不在淮北市同仁中学地界内,产权不属于淮北市同仁中学)为淮北市同仁中学实际使用,后被其他施工单位加高。汤凤金在施工单位将围墙加高后,为防止围墙坍塌多次到施工单位交涉对围墙进行加固,未果。淮北市同仁中学在改建围墙内的土地和使用过程中,亦未对围墙进行加固。2014年12月8日14时48分许,淮北市同仁中学部分高中学生在该校篮球场观看篮球比赛时,该篮球场西侧临近莲花大厦施工工地围墙突然倒塌,造成被害人武某甲、邱某甲、李某甲、陈某甲、范某甲当场死亡,多名学生受伤的重大事故。
【裁判指引】: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汤凤金的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且后果特别严重。汤凤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涉案事故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某、胡某某,武某某、代某,李某某、李某乙,陈某某、杨某某,朱某某、邱某某分别造成的经济损失522227元,因案发后淮北市同仁中学已分别赔偿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万元,汤凤金依法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某某,故对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汤凤金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广增、胡某某、武某某、代某、李某某、李某乙、陈某某、杨某某、邱某某、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汤凤金作为淮北市同仁中学总负责人,明知该校实际使用的围墙有危险,而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汤凤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汤金凤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明涉案围墙的所有权人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围墙系淮北市同仁中学实际使用,汤凤金作为该校总负责人,对涉案围墙坍塌造成的后果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某某,围墙的权属不影响对汤凤金行为的定性,故对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汤凤金关于其系自首的上诉理由,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武某某、代某、李某某、李某乙、朱某某、邱某某提出汤凤金应分别赔偿其各项损失120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后淮北市同仁中学已与上述各上诉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分别支付各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92万元,已达到按照法定标准各上诉人应获得的赔偿数额,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四款第(一)项有误,应纠正为第七条第四款第(一)项。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亦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租用场地办幼儿园,在有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房屋坍塌造成死3人2受伤。如实供述,部分受害人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观点来源】: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永少刑初字第9号
【案情简介】:郑某甲自2004年起创办永清县刘街春蕾幼儿园(以下简称“春蕾幼儿园”),并担任园长。2014年1月被告人郑某甲与徐街村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将村委会西院的3间房租下,于当年3月作为教室投入使用,在发现该3间房有漏雨、房梁松动、后房山下沉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甲只是找到村里干零活的散工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并用一根铁管顶在铁质房梁下用以加固。2014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该房屋发生坍塌,造成在该屋内的学生3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裁判指引】:被告人郑某甲明知自己擅自扩大的3间校舍房屋铁梁不符合安全标准,且在发现房梁松动变形等情况后,雇佣无建筑资质人员进行简单修缮,未采取有效措施,仍将安全性能不达标的房屋继续作为教室使用,致使发生伤亡事故,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作为幼儿园校长,明知校舍有危险,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特别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告人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取得了部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5. 自建幼儿园,园内水池无防护设施,致幼儿溺水。因自首判处缓刑。
【观点来源】: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确少刑初字第00010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郭××在确山县刘店镇大刘庄村委附近没有经过审批自建一所幼儿园。2015年1月15日下午,幼儿闻某甲上课期间没有陪护去上厕所,后在幼儿园后院一没有防护的水池边玩耍时落入水池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指引】:幼儿园是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应有必要安全的活动场地及设施,被告人郭××作为幼儿园的开办者,对幼儿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郭××明知幼儿园内的活动场地建有水池,存在危险,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其雇用的人员没有尽到保障安全的职责,致使发生被害人闻某甲溺水死亡的伤亡事故,被告人郭××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判处。案发后,被告人郭××就本案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赔偿费,并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经社区矫正考察,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6. 幼儿园设施有危险而未采取措施,致一人死亡。因自首,赔偿取得谅解,判处缓刑。
【观点来源】: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湛开法刑初字第148号
【案情简介】:2013年7月18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批复同意开办民安某幼儿园,沈某影任该幼儿园园长。2013年12月5日8时许,沈某影将小班新生王某科交给大班老师李某焕看管。当天15时许,李某焕在搞完卫生后获悉王某科不在其负责的大班内,而在学前班的教室里玩积木,遂没有将王某科带回自己的班级。当天15时45分,王某科被发现倒躺在该幼儿园五层楼的一楼楼梯阳台下,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7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科符合高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裁判指引】:被告人沈某影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幼儿园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教学安全管理规定,明知校舍和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沈某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沈某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影能够与被害人家属达到和解,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50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被害人王某科的死亡后果系多种因素导致,系一果多因,对此,可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沈某影的犯罪事实、性质,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依法对被告人沈某影予以从轻处罚。且对被告人沈某影适用缓刑不致再会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7.电工在排除安全隐患时将校内假山池内水泵电线错接,因漏电造成二人被电击身亡。因自首、悔罪和赔偿,判处缓刑。
【观点来源】: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隆昌刑初字第70号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21日20时40分许,隆昌县某中学初二一班学生陈某某、黄某某被发现死于学校假山水池内。2013年11月11日,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申诉处理中心鉴定:桑迪370潜水电泵安装使用过程中,错误的取电方式及接线错误、无漏电保护措施、线路接头无防水处理及防潮固定保护措施、潜水电泵绝缘失效及无接地安全保护措施等原因导致水池水体带电,会引发触电安全事故。2013年11月25日经隆昌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陈某某、黄某某的尸体进行鉴定:认定死者陈某某、黄某某系水中电击死亡。
该学校假山水池于2005年修建并投入使用,并在水池内放置了潜水泵用于喷水,期间潜水泵损坏并更换过,直到2008年放置在水池内的潜水泵彻底损坏,但一直没有拆除,仍然放置在水池内。2010年4月,该校组织对校园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后勤主任钟某某(另处)安排时任后勤处电工的被告人张某某排除该隐患,因为该潜水泵与路灯零线共用,被告人张某某采取的断电措施只是将火线断开,而零线仍然是连接着的,且未拆除潜水泵及电源线,导致该安全隐患一直未被排除。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将控制路灯的空气开关改装成时控开关时,误将路灯与潜水泵共用的零线接入时控开关火线,以致在路灯通电后潜水泵也会通电。学校的路灯是在冬季晚上7点至次日7点半开、夏季晚上8点半至次日6点开,所以,水池内潜水泵在启用路灯照明时段带电。存在安全隐患。
2013年9月起,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学校水电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期间,对该假山水池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排查和消除,导致2013年10月21日20时40分许,该校学生陈某某、黄某某触电死亡的事故发生。
【裁判指引】: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隆昌县某中学电工,明知校园假山水池内的潜水泵及电源线存在安全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隐患,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两学生触电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不明知教育设施有危险,假山水池不属教育设施,不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意见不成立。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在对该校假山水池潜水泵的电源开关切断后,但没有拆除电源线,在自己改造安装了时控开关后,明知潜水泵的零线与路灯零线共用,作为电工,应当知道该假山水池存在安全隐患。假山水池虽系环境设施,但它与教育设施融为一体,同在校园内,可以教育设施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恰当。被告人张某某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尚未受到讯问时,就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免除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鉴于学校对死者亲属予以了赔偿,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缓刑。
8.学校宿舍因值班管理不到位,使得宿舍门未按时开门,导致学生踩踏,死亡数人。因自首减轻处罚。
【观点来源】: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093号
【案情简介】:秦集小学是一所寄宿制学校,现有在校学生952人,其中住校生502人。2012年秋,因原学生宿舍拆建,学校将南栋旧教学楼改为学生宿舍楼。其中第2层东侧房间为值班室,西边两间为一、二年级男女生寝室,第3层西边两间和东边一间为三至六年级男生寝室,第4层西边第二间和东边两间为三至六年级女生寝室。八间寝室共有286个床铺,宿舍楼长40米,楼房中间部位建有一部楼梯通道,楼梯道宽1.9米,一楼楼梯道口建有一扇双开铁栅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被告人杜某某每年2月与薛集镇中心学校校长杜某乙签订“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秦集小学制定了学校安全管理制度。2012年9月2日秦集小学工会主席郭某某受杜某某委托分别与学校值班(日)领导签订了“值班领导责任状”,与学校老师签订了“安全责任书”。针对学生寝室的安全管理,学校制定有“秦集小学寝室值日表”,分别由六位校委会成员作为值日领导各带两名值日老师负责住校学生下晚自习后的就寝秩序,值日老师晚上九点后可回家,值班领导晚上在宿舍2楼东值班室住宿照看学生,负责学生晚上至早晨上自习期间的安全。每周轮换。2012年10月之前,宿舍楼梯道铁栅门一直未锁,后为学生安全及防止学生晚上私自外出,经校委会研究决定,晚上将宿舍楼铁栅门锁上并由值班领导负责早上5点55分为学生开启宿舍楼梯道铁栅门。2012年10月因该校旧楼拆除,被告人杜某甲无房居住。经校委会研究决定让杜某甲住学生宿舍楼2楼东值班室,协助值班领导负责住宿学生安全,为此学校给其发一定的补助。杜某某让政教副主任韩延勇征求杜某甲意见,杜某甲未同意协助值班,但同意帮忙。杜某甲于2013年1月和其他值班老师一起各领100元补助。杜某甲的妻子顾某某是秦集至老河口市客车售票员,每月有几日要到秦集住班,为此校委会研究,同意顾某某住班时到学校与杜某甲居住,顾某某住校的几天,值班领导安排好学生就寝后可以回家休息。2013年春季开学第一周,按照值班表的安排,被告人张某某是值班领导,每晚应在学生宿舍二楼东值班室住宿照看学生,负责早晨5点55分为学生开启宿舍一楼楼梯道口铁栅门。2013年2月26日晚张某某得知杜某甲的妻子顾某某在秦集驻班,晚上就没在值班室住宿,当晚八九点钟张某某在安排学生们就寝后,在三楼走廊值班,杜某甲到三楼问张某某:“铁门上锁吗?”张某某说:“锁了安全一些。”杜某甲说:“我把挂锁打开,钥匙放在窗台上。”后杜某甲下楼把挂锁打开,回值班室休息,并把钥匙放到值班室外的窗台上。晚上9时许,张某某下楼将铁门锁上回家休息。次日早上6点起床铃响前后,住宿学生起床并陆续下楼。因一楼的铁栅门未开,后续学生朝铁栅门前拥挤,并且越拥越挤,导致铁栅门锁的锁栓和上下门框铁管断裂,前面学生倒地后遭后续学生踩踏,造成四人死亡七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获得赔偿共计196万元。
【裁判指引】:上诉人杜某某、张某某,原审被告人杜某甲明知学校学生宿舍楼系由旧教学楼改造而成,宿舍楼只有一部楼梯,没有紧急照明设施,住宿学生严重超标准,进出宿舍楼一楼楼梯口又用铁栅门锁上,且该铁栅门年久失修,如不按时开启,极易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而案发当晚,校长杜某某明知杜某甲的妻子在学生宿舍楼值班室住宿,造成值班情况、值班人员发生变化,而没有对当晚值班领导张某某予以督促、提醒,也未对其他值班老师进行调整;值班领导张某某明知杜某甲的妻子在学生宿舍楼值班室住宿,自己未能留宿值班室,却没有及时报告,且明知杜某甲不是值班人员,在没有委托杜某甲次日早晨代其按时开门的情况下,回家住宿;杜某甲明知妻子晚上在学生宿舍楼值班室住宿,会导致当晚值班领导张某某不能住校学生宿舍楼值班室,不向学校领导报告,特别是晚上大门锁后未将钥匙交到值班领导张某某手中,而是放在从外面伸手拿不到的窗台上。杜某某、张某某,杜某甲的上述行为,直接导致了2013年2月27日早晨起床铃响前后,进出宿舍楼一楼楼梯口的铁栅门应当按时开启而未开启,学生拥挤铁栅处,致铁栅门锁的锁栓和上下门框铁管断裂,前面学生倒地后被后续学生踩踏,造成四人死亡七人受伤特别严重后果。杜某某、张某某、杜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案发后,杜某某、杜某甲、张某某主动抢救伤者,三人在未采取强制措施前,经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传唤,在抢救现场被民警带至司法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三人的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9.将有安全隐患的厕所投入使用,厕所墙壁倒塌,造成学生多人受伤一人死亡。因认罪态度好,赔偿损失,判处缓刑。
【观点来源】: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2)汝刑初字第64号
【案情简介】:2004年7月,被告人陈战豪在无办理《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情况下开设汝州市晓阳寄宿学校蟒川分校,并任该校董事长。该学校投入使用的厕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入厕通道较窄,新建屏蔽墙未下地基直接建在水泥地面上,存在安全隐患。2010年11月3日9时许,该校期中考试第一场结束后,大量学生去厕所,由于入厕通道狭窄和学生拥挤,导致厕所屏蔽墙倒塌,造成李XX等五名学生受伤,李XX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裁判指引】:被告人陈战豪身为晓阳寄宿学校蟒川分校董事长,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厕所投入使用,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名学生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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