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愿为白银高承勇辩护,再“十恶不赦”的人也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2016-09-02来源:智豪律所 张智勇浏览次数:

这几天,朋友圈被“甘肃白银连环奸杀案‘告破’”的消息刷屏了。
9起杀人案,嫌疑人叫高承勇。
看新闻上说,是通过DNA比对锁定的嫌疑人。
   
而只看高承勇的照片,分明是个朴素的老农民,无论如何也很难把他和白银连环杀人案联系起来。
新闻曝出来后,网上反响很大:



网友们的这种心情,我理解,这是老百姓最朴素的价值观。
即使高承勇现在只是嫌疑人,还不是罪犯。
但是,看到这样的评论,我心里知道,如果有律师现在站出来说他愿为高承勇辩护,相信下场一定很惨。
或许比宋喆的律师还要惨。
但是,我要说的是,即使连环杀人案凶手就是高承勇,即使他确实是“十恶不赦”的坏人,我们,愿意为他辩护。
我知道,当我说我愿意为这样的“变态杀人狂”辩护时,一定有人不理解,甚至有人鄙视我,说你们律师为了钱可以出卖良心,助纣为虐。
但是,我想为自己这样辩解:

一、“坏人”就真的是坏人吗?

在我们小的时候,动画片里只有两种人,不是好人,就是坏人,区分的如此彻底,非黑即白。但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就如同白色与黑色之间,总有一个灰色地带,好人和坏人,区分的也并不是那么明显。那么,想一想,我们如何来判断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给我糖吃,他是好人;他满口脏话,他是坏人;逗我开心,他是好人,他欺骗我,他是坏人。原来,坏人是一个很主观的概念。
有的人比较理智,他用道德来判断一个人是好是坏。他拾金不昧,他是好人,他偷鸡摸狗,他是坏人;她相夫教子,她是好人,她红杏出墙,她是坏人。看起来似乎不存在问题,但拾金不昧的他也可能喜欢家暴,偷鸡摸狗的他也扶老太太过马路;相夫教子的她可能爱占小便宜,红杏出墙的她可能最有爱心。还有的人,他曾经做过坏事,现在却改邪归正,他也可能曾经人见人爱,现在却成了过街老鼠。当把这些结合起来,你如何判断他是好人还是坏人?所以我说,人是复杂的动物,人是一个多面体,只有行为的好坏,没有人的好坏之分。
有人会说,用法律区分好人坏人总行了吧,但在法律上,不存在好人、坏人的概念,只存在守法的人和犯法的人。而且,你能确定没有被抓的就一定是好人吗?被抓进去的就一定是坏人吗?你如何保证他们没有抓错人?
如果你不敢保证他们没有抓错人,那么你就应该知道,“坏人”、不一定就是坏人。

二、就算是坏人又怎么了?坏人就没有辩护权吗?

那么,如果“坏人”真的就是坏人呢?他们就该直接拉出去枪毙吗?他们不该接受公正的审判吗?当他们被指控时,他们就没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吗?
如果你坚持坏人没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我相信你一定从没想过自己有天可能就是那个“坏人”。
刘瑜老师曾说过这样一段话:“他也可以是我”,是普遍人权理念的伦理前提。奇怪的是,有人似乎通过推理就能明白这个道理,有人却只有通过自己倒了霉才恍然大悟。糊涂似乎也可以理解:怎么能给“坏人”权利?我反正又不是“坏人”,所以剥夺“坏人”权利跟我没什么关系。
其实,每个人离“坏人”都只有50米远,说不准哪天就“失足”了。
实际上,人人生而平等,即使你是坏人,但你所拥有的辩护权不比别人少一分。法律不是道德,哪怕你在道德上千夫所指,但在法律层面上,人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所以,我一直以为,真正的法制社会,不仅仅是让穷人能得到律师的援助,更重要的,当律师帮助富人、有权有势的人、那些所谓的“坏人”们的时候,不会再被骂做”见利忘义“、“助纣为虐”。也正如艾伦·德肖维茨所说的,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不仅应该对好人有利,也应该对最坏的人有利。

三、我为什么愿意为“坏人”辩护

我愿意为高承勇这样的“坏人”辩护,是因为我知道,我是一名律师,我知道律师的职责。律师的辩护,体现的是每个人都应该被辩护的整个辩护制度,如果天然的认为坏人不应该受到辩护,那么,请问谁来区分好人与坏人呢? 
当我们追求正义时,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结果的正义,我们还需要过程的正义。这种过程的正义,我们称之为程序正义。
这种程序正义,是控辩审三角结构的制度平衡。任何人,无论他之前的权力有多大,面对代表国家权力的控方公诉人,他总是弱小的不堪一击。如果没有辩护人,控辩平衡的格局就被打破,国家权力就可以为所欲为,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想判你几年就判你几年。
而对程序正义最好的注脚,莫过于美国的世纪大案——“辛普森杀妻案”,哪怕全世界都认为他杀了人,但当辩护律师以警察制造假证为由否定对被告人的指控时,法院最终判决辛普森无罪。当然,辛普森或许真的杀了他的妻子,将辛普森无罪释放或许确实纵容了他的罪行,但是案件的意义在于,法院没有开警察违法取证的先河。因为,“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不希望看到,被告人的口供是刑讯逼供得来的,哪怕他的口供是真的,哪怕他真的杀了人,哪怕通过刑讯逼供成功侦破了1万件案子,但只要其中有1件聂树斌案,有1件张氏叔侄案,有1件佘祥林案,有1件赵作海案,这个司法制度绝不是一个正义的制度。
而这个正义的制度,需要有律师的参与,需要律师为“坏人们”辩护。

四、我能为“坏人”做些什么

有人说律师只会满口胡言、颠倒黑白,但我把律师理解为一个某种程度上,“钻法律空子”的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钻空子”,找到公、检、法主导的诉讼中的缝隙,作为自己的突破口,是我能为“坏人”做的事。
律师不是裁判者,律师的作用在于如何运用自己的智慧和专业能力说服法官听从自己的意见,如何在审判中避免因法官个人的好恶及对于法律的不同理解,就决定了被告人的罪与罚,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兼听则明”。于是,在法庭上,律师基于自身的职责,当然会为被告人说话。
即便如此,我仍不敢保证每一个当事人都是无罪的,但对于无罪的,我将尽力为其做无罪辩护,甚至“沉冤昭雪”,对于有罪的,我要依法阐明其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为他尽可能地得到法律框架内最轻的处罚。
我想,这是一名辩护律师可以为“坏人”做的事。

结束语

最后,以钱列阳律师的这句话作为结尾吧:在我眼中,没有好人坏人之分,刑辩律师为坏人辩护,恰恰是在法制网上最细的一根线加固。因此,与其说刑辩律师在为“坏人”辩护,不如说是在为坏人的“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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