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53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6年7月29日,第354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7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讨论由刘珺律师主持。
案件一:王某行贿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另案处理)为顺利承接某苗木供应工程,通过其同学谢某找到其丈夫,担任某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处长黎某某,帮助李某某顺利做到了该苗木供应工程。在此期间,王某在李某某的安排下,为了感谢黎某某之前的帮助,先后两次向黎某某的妻子行贿共计50万元人民币。王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4月被执行逮捕。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丰富本案辩点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从犯罪地位来说,王某起辅助次要地位,属于从犯;从主观恶性来说,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自愿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从社会危险性来说,王某涉嫌经济犯罪,没有社会危险性。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认同的同时,律师团队经讨论后也就使用何种刑罚对王某有利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案件二:陈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4年初,陈某受邓某某聘请担任矿长,负责矿井煤炭开采及安全生产。陈某在履行矿长职责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瓦斯检测及安全生产培训,后该矿井在非法生产、冒险作业的过程中,于2014年6月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致3名工人因瓦斯中毒窒息死亡。陈某被控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陈某被聘时矿井已开工,且在这之前该矿即已存在安全隐患,陈某不应为受聘之前该矿井存在的违章行为负责。针对陈某应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大小问题,律师团队讨论认为,可以从负责工人培训的责任人为他人入手,界定工人施工规范、招工负责人、矿井硬件设施、本案当事人与事故发生间因果关系的大小。
案件三:张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张某被指控以网络要约他人发生性关系为由,在到达约定场所或被害人家中后,强行索要、拿取财物,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张某的主张来看,本案涉案财物系被要约人自愿赠予,张某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说,即使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也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不应定性为抢劫罪。就此问题,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选择辩护方案,并从张某索要财物的暴力程度着手,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的相关案例,对本案的定性作出于法有据的界定。
案件四:王某某走私案。
基本案情:王某某被指控在明知其购买大米为境外米的情况下仍实施购买行为,行为涉嫌构成走私罪。
讨论内容:针对上述指控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王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方面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明知其购买大米为境外走私米与明知该大米为境外米属于不同概念,本案当事人王某某主观上属于后者,即明知其购买大米为境外大米,但对该境外米是如何入境、是否通关等情况并不知晓,因此不具有共谋走私的主观故意。在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认同的同时,律师团队经仔细探讨后也建议承办律师做好走私罪从犯的辩护准备,为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打下基础。
案件五:赵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赵某因贩卖毒品给李某而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在后续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又在赵某居住地搜查出大量毒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赵某住所搜查到的毒品也应认定系赵某欲予以贩卖的毒品,因此认定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讨论内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质疑:首先,就本案当事人赵某贩卖毒品给李某的这一事实,不能排除有犯意引诱的可能性;其次,赵某并非独居,与其同住者还有两人,毒品持有者不具有唯一性;最后,赵某的某亲属曾在赵某住处居住过一段时间,后因毒品犯罪被判刑收监,因此不能排除本案涉案毒品系赵某亲属留下的合理怀疑。所内律师团队针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与讨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件六:杨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2016年4月初,杨某分别从川渝购买冰毒和麻古藏于其租住屋内,同月在出租屋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员在其租住屋阳台上查获冰毒一包,麻古三袋,冰毒七小袋和海洛因一小包,总净重六百余克。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的辩护方向提请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杨某客观上仅在涉案毒品所在出租屋内居住一星期左右,尚处于打扫卫生阶段,因此不排除毒品系上一房客所留的可能性;同时,该出租屋的房东在案发时还持有出租屋的房门钥匙,因此亦不能排除房东作案的合理怀疑。对上述问题,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尊重当事人杨某的辩护主张,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确定辩护方向。
案件七: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2016年2月,徐某与朋友吃烧烤时与同在烧烤摊被害人江某等人发生口角。徐某一方朋友在劝解中因言语不文明与江某等人又发生争吵,双方继而发生殴斗。本案当事人徐某在殴斗中拿剪刀向被害人江某上半身捅了一下,江某受伤后一个人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江某被发现死于另一地点自己车驾驶门外。经尸检意见表示江某系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的证据情况及事实认定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徐某有手持剪刀的行为,但证明系徐某对被害人江某实施伤害行为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其次,即便有证据证明徐某确实对江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但结合江某受伤后仍自驾一定距离的客观事实,亦无法建立江某的死亡结果与徐某实施伤害行为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内律师经团队讨论后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认同,同时建议承办律师从本案可能存在的程序问题出发,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
2016年7月29日,第354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7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讨论由刘珺律师主持。
案件一:王某行贿案。
基本案情:李某某(另案处理)为顺利承接某苗木供应工程,通过其同学谢某找到其丈夫,担任某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处长黎某某,帮助李某某顺利做到了该苗木供应工程。在此期间,王某在李某某的安排下,为了感谢黎某某之前的帮助,先后两次向黎某某的妻子行贿共计50万元人民币。王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4月被执行逮捕。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丰富本案辩点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从犯罪地位来说,王某起辅助次要地位,属于从犯;从主观恶性来说,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自愿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从社会危险性来说,王某涉嫌经济犯罪,没有社会危险性。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认同的同时,律师团队经讨论后也就使用何种刑罚对王某有利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案件二:陈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4年初,陈某受邓某某聘请担任矿长,负责矿井煤炭开采及安全生产。陈某在履行矿长职责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瓦斯检测及安全生产培训,后该矿井在非法生产、冒险作业的过程中,于2014年6月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致3名工人因瓦斯中毒窒息死亡。陈某被控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陈某被聘时矿井已开工,且在这之前该矿即已存在安全隐患,陈某不应为受聘之前该矿井存在的违章行为负责。针对陈某应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大小问题,律师团队讨论认为,可以从负责工人培训的责任人为他人入手,界定工人施工规范、招工负责人、矿井硬件设施、本案当事人与事故发生间因果关系的大小。
案件三:张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张某被指控以网络要约他人发生性关系为由,在到达约定场所或被害人家中后,强行索要、拿取财物,行为涉嫌构成抢劫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张某的主张来看,本案涉案财物系被要约人自愿赠予,张某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说,即使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也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而不应定性为抢劫罪。就此问题,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选择辩护方案,并从张某索要财物的暴力程度着手,结合刑事审判参考的相关案例,对本案的定性作出于法有据的界定。
案件四:王某某走私案。
基本案情:王某某被指控在明知其购买大米为境外米的情况下仍实施购买行为,行为涉嫌构成走私罪。
讨论内容:针对上述指控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王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方面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明知其购买大米为境外走私米与明知该大米为境外米属于不同概念,本案当事人王某某主观上属于后者,即明知其购买大米为境外大米,但对该境外米是如何入境、是否通关等情况并不知晓,因此不具有共谋走私的主观故意。在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认同的同时,律师团队经仔细探讨后也建议承办律师做好走私罪从犯的辩护准备,为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打下基础。
案件五:赵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赵某因贩卖毒品给李某而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在后续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又在赵某居住地搜查出大量毒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赵某住所搜查到的毒品也应认定系赵某欲予以贩卖的毒品,因此认定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讨论内容: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质疑:首先,就本案当事人赵某贩卖毒品给李某的这一事实,不能排除有犯意引诱的可能性;其次,赵某并非独居,与其同住者还有两人,毒品持有者不具有唯一性;最后,赵某的某亲属曾在赵某住处居住过一段时间,后因毒品犯罪被判刑收监,因此不能排除本案涉案毒品系赵某亲属留下的合理怀疑。所内律师团队针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点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与讨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案件六:杨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2016年4月初,杨某分别从川渝购买冰毒和麻古藏于其租住屋内,同月在出租屋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员在其租住屋阳台上查获冰毒一包,麻古三袋,冰毒七小袋和海洛因一小包,总净重六百余克。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的辩护方向提请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杨某客观上仅在涉案毒品所在出租屋内居住一星期左右,尚处于打扫卫生阶段,因此不排除毒品系上一房客所留的可能性;同时,该出租屋的房东在案发时还持有出租屋的房门钥匙,因此亦不能排除房东作案的合理怀疑。对上述问题,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尊重当事人杨某的辩护主张,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确定辩护方向。
案件七: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2016年2月,徐某与朋友吃烧烤时与同在烧烤摊被害人江某等人发生口角。徐某一方朋友在劝解中因言语不文明与江某等人又发生争吵,双方继而发生殴斗。本案当事人徐某在殴斗中拿剪刀向被害人江某上半身捅了一下,江某受伤后一个人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江某被发现死于另一地点自己车驾驶门外。经尸检意见表示江某系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的证据情况及事实认定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徐某有手持剪刀的行为,但证明系徐某对被害人江某实施伤害行为的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其次,即便有证据证明徐某确实对江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但结合江某受伤后仍自驾一定距离的客观事实,亦无法建立江某的死亡结果与徐某实施伤害行为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内律师经团队讨论后对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认同,同时建议承办律师从本案可能存在的程序问题出发,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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