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51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6年7月15日,第352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10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讨论由马一夫律师主持。
案件一:朱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朱某自2014年租赁某房用于居住,并在租赁屋外安装了摄像头。2015年11月,公安人员前往该租赁屋书房内将朱某抓获,当场从房内12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012.2克(部分含量73.7%至75.9%),甲基苯丙胺片剂660.1克(部分含量14.4%)、氯胺酮31.8克。朱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立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定性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不能因毒品系由朱某家中搜出来就推定其有贩卖意图,因此有法院认定朱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能性。其次,针对朱某本人作出的其并非毒品持有人的辩解,承办律师决定遵从当事人本人意愿为其提供无罪辩护。对以上问题,律师团队分别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两个角度进行了细致的讨论,并对承办律师提出的本案存在的其他如见证人、扣押笔录等程序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案件二:刘某行贿案。
基本案情:唐某某(另案处理)为顺利承接某苗木供应工程,通过其同学谢某找到其丈夫,担任某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处长黎某某,帮助唐某某顺利做到了该苗木供应工程。在此期间,刘某在唐某某的安排下,为了感谢黎某某之前的帮助,先后两次向黎某某的妻子谢某行贿共计50万元人民币。刘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4月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丰富本案辩点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从犯罪地位来说,刘某起辅助次要地位,属于从犯;从主观恶性来说,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自愿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从社会危险性来说,刘某涉嫌经济犯罪,没有社会危险性。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认同的同时,律师团队经讨论后也就刘某对侦破案件的作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案件三:张某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被指控与其女友吕某事前约定通过微信邀约男子与吕某开房,在发生性关系前张某某即假扮吕某丈夫进行捉奸,以此要挟受害人付款,行为构成抢劫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女友在实施具体犯行前即约定假借捉奸为名骗取受害人的财产,主观上并没有抢劫的目的,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更符合案件事实。其次,从客观方面,尽管张某某具有持刀行为,但其强迫程度是否达到抢劫罪的强迫程度此点存在疑问。对此,所内律师团队也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等多个方面进行区分,对本案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的合理性提供了充分的建议。
案件四: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了解到有一工程项目由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为骗取王某的资金,2013年10月份,周某某向王某介绍了该劳务工程并谎称自己可以承包,需要交纳保证金150万(二人各自出75万)。2014年1月,二人一起到俊发城工地进行参观考察,2014年1月26日,二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2人各自出资200万共同承包该劳务工程。至2014年3月,王某共向周某某转账63万,其中8万元为欠款。
讨论内容:针对上述情况,承办律师首先提出,在认定周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点尚存争议,同时结合周某某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客观家庭情况、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充实对被告人有利的罪轻辩点。对于周某某的主观认定方面,所内律师团队认为关键还需结合涉案款项流向等客观证据予以从何评价,并为承办律师提供了以前办理类似案件的相关实务经验。
案件五: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郑某某因给他人开办的容留吸毒场所提供帮助从而被控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执行逮捕。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讨论。首先,承办律师指出,郑某某为该场所老板唐某算经济账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为他人犯罪提供的帮助行为,郑某某系为反驳唐某说自己亏损的说法遂提出为其算一笔经济账,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他人犯罪的目的。同时郑某某并未入股涉案场所,也未参与经营,事实上没有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在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点进行充分讨论后,所内其他律师也从本案更改指控罪名的可能性方面向承办律师提出了专业性的建议。
案件六:胡某某走私案。
基本案情:胡某某为孙某某在某市场2楼65号的店面打工,负责出货、开销售单等工作,孙某某偶尔不在店里时胡某某还担任收款工作。胡某某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对孙某某货物的来源、货物价格等都不是十分清楚,具体操作都由孙某某本人做主。现因孙某某购买的某批冻品涉嫌走私,胡某某也因此被刑事立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胡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此点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胡某某主观上不明知货源涉嫌走私,客观上胡某某为打工仔,通过其工作性质及内容亦不能推断胡某某具有明知的可能,因此胡某某不构成犯罪。同时,承办律师也在积极为胡某某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对胡某某的工作地位方面和主观方面,律师团队提出应以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案件七:胡某走私案。
基本案情:胡某为孙某某在某市场2楼65号的店面打工,负责清点货物、起仓、搬运等工作,并于2016年4月开始帮孙某某进行销售。胡某对涉案货物的来源、进货渠道等都不清楚。现因孙某某购买的某批冻品涉嫌走私,胡某也因此被刑事立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胡某是否构成犯罪此点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胡某客观上不经手进货渠道,主观上不明知货源涉嫌走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胡某不构成犯罪。同时承办律师还结合胡某家庭条件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除此之外,所内律师还另辟角度为承办律师丰富了辩护思路。
案件八: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02年1月,张某某伙同他人在贵州某县因土地纠纷与本案被害人张某发生冲突,双方产生了肢体冲突。后张某某逃走,其他同案嫌疑人当时均被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结案。2002年8月,张某某因犯盗窃罪在浙江被抓,张某某向当时办案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实施过故意伤害的事实,但此事当时没有被处理。2004年,张某某刑满释放,同年8月到派出所报到,即被公安机关以当年的故意伤害行为行政拘留,后释放。2016年4月19日,张某某被派出所传唤,并以2002年故意伤害行为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被要求赔偿被害人。
讨论内容:针对上述情况,承办律师主要就诉讼时效问题提请讨论。经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交换法律意见后得知本案在案发当年已被立为刑事案件并由相应鉴定机关出具了重伤的鉴定报告,因此就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所内律师经讨论一致认为,应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想法申请重新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进一步探讨、调整接下来的辩护方案。
案件九:黄某贪污、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黄某于2016年4月1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警方发现,后被带走抽取静脉血并做了询问笔录。同月11日黄某因涉嫌贪污被带至检察院。次日,黄某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立案刑事拘留。同月14日黄某涉嫌危险驾驶一罪被刑事立案。18日经公安电话传唤,黄勇到案如实供述。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黄某在犯罪时的行为能力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黄某本人的证言及其病例可以证明黄某在危险驾驶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显著降低,具有黄某犯罪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能性。对此辩护思路,律师团队认定有必要就上述病例依据进行进一步的深挖。此外,律师团队还就黄某在受到强制措施前经公安电话传唤到案是否能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此点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案件十:王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基本案情:本案当事人王某为个体工商户,业余从事农药买卖的居间介绍工作。
涉案原因为买家找到王某要求其帮助联系上家要货,王某即电话联系卖家发货,从中赚取差价9500元,其中包括运费中的回扣2000元。后经查该农药涉嫌侵犯美国某公司的专利,且包装空白,系三无产品。王某即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6年6月被刑事拘留。
讨论内容:首先就本案当事人能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此点,承办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此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此罪;其次,据王某本人陈述,其本人并不经手农药,对包装、专利等情况均不知情,主观上也没有故意犯罪的意思表示;再次,《农药管理条例》仅规定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擅自经营农药者的行政责任,并未规定刑事责任。对此,所内律师在进一步详细询问案情后也从多角度发表了自己的专业看法,并提请承办律师注意该案未来更改罪名的可能性。
2016年7月15日,第352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10件案例需要讨论。本次讨论由马一夫律师主持。
案件一:朱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朱某自2014年租赁某房用于居住,并在租赁屋外安装了摄像头。2015年11月,公安人员前往该租赁屋书房内将朱某抓获,当场从房内12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012.2克(部分含量73.7%至75.9%),甲基苯丙胺片剂660.1克(部分含量14.4%)、氯胺酮31.8克。朱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立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定性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不能因毒品系由朱某家中搜出来就推定其有贩卖意图,因此有法院认定朱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可能性。其次,针对朱某本人作出的其并非毒品持有人的辩解,承办律师决定遵从当事人本人意愿为其提供无罪辩护。对以上问题,律师团队分别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两个角度进行了细致的讨论,并对承办律师提出的本案存在的其他如见证人、扣押笔录等程序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案件二:刘某行贿案。
基本案情:唐某某(另案处理)为顺利承接某苗木供应工程,通过其同学谢某找到其丈夫,担任某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处长黎某某,帮助唐某某顺利做到了该苗木供应工程。在此期间,刘某在唐某某的安排下,为了感谢黎某某之前的帮助,先后两次向黎某某的妻子谢某行贿共计50万元人民币。刘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4月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执行逮捕。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丰富本案辩点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从犯罪地位来说,刘某起辅助次要地位,属于从犯;从主观恶性来说,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自愿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从社会危险性来说,刘某涉嫌经济犯罪,没有社会危险性。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认同的同时,律师团队经讨论后也就刘某对侦破案件的作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案件三:张某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被指控与其女友吕某事前约定通过微信邀约男子与吕某开房,在发生性关系前张某某即假扮吕某丈夫进行捉奸,以此要挟受害人付款,行为构成抢劫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与其女友在实施具体犯行前即约定假借捉奸为名骗取受害人的财产,主观上并没有抢劫的目的,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更符合案件事实。其次,从客观方面,尽管张某某具有持刀行为,但其强迫程度是否达到抢劫罪的强迫程度此点存在疑问。对此,所内律师团队也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等多个方面进行区分,对本案定性为敲诈勒索罪的合理性提供了充分的建议。
案件四: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了解到有一工程项目由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为骗取王某的资金,2013年10月份,周某某向王某介绍了该劳务工程并谎称自己可以承包,需要交纳保证金150万(二人各自出75万)。2014年1月,二人一起到俊发城工地进行参观考察,2014年1月26日,二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2人各自出资200万共同承包该劳务工程。至2014年3月,王某共向周某某转账63万,其中8万元为欠款。
讨论内容:针对上述情况,承办律师首先提出,在认定周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点尚存争议,同时结合周某某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客观家庭情况、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充实对被告人有利的罪轻辩点。对于周某某的主观认定方面,所内律师团队认为关键还需结合涉案款项流向等客观证据予以从何评价,并为承办律师提供了以前办理类似案件的相关实务经验。
案件五: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郑某某因给他人开办的容留吸毒场所提供帮助从而被控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执行逮捕。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讨论。首先,承办律师指出,郑某某为该场所老板唐某算经济账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为他人犯罪提供的帮助行为,郑某某系为反驳唐某说自己亏损的说法遂提出为其算一笔经济账,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他人犯罪的目的。同时郑某某并未入股涉案场所,也未参与经营,事实上没有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在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点进行充分讨论后,所内其他律师也从本案更改指控罪名的可能性方面向承办律师提出了专业性的建议。
案件六:胡某某走私案。
基本案情:胡某某为孙某某在某市场2楼65号的店面打工,负责出货、开销售单等工作,孙某某偶尔不在店里时胡某某还担任收款工作。胡某某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对孙某某货物的来源、货物价格等都不是十分清楚,具体操作都由孙某某本人做主。现因孙某某购买的某批冻品涉嫌走私,胡某某也因此被刑事立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胡某某是否构成犯罪此点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胡某某主观上不明知货源涉嫌走私,客观上胡某某为打工仔,通过其工作性质及内容亦不能推断胡某某具有明知的可能,因此胡某某不构成犯罪。同时,承办律师也在积极为胡某某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对胡某某的工作地位方面和主观方面,律师团队提出应以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案件七:胡某走私案。
基本案情:胡某为孙某某在某市场2楼65号的店面打工,负责清点货物、起仓、搬运等工作,并于2016年4月开始帮孙某某进行销售。胡某对涉案货物的来源、进货渠道等都不清楚。现因孙某某购买的某批冻品涉嫌走私,胡某也因此被刑事立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胡某是否构成犯罪此点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胡某客观上不经手进货渠道,主观上不明知货源涉嫌走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胡某不构成犯罪。同时承办律师还结合胡某家庭条件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除此之外,所内律师还另辟角度为承办律师丰富了辩护思路。
案件八: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02年1月,张某某伙同他人在贵州某县因土地纠纷与本案被害人张某发生冲突,双方产生了肢体冲突。后张某某逃走,其他同案嫌疑人当时均被派出所处以行政罚款结案。2002年8月,张某某因犯盗窃罪在浙江被抓,张某某向当时办案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实施过故意伤害的事实,但此事当时没有被处理。2004年,张某某刑满释放,同年8月到派出所报到,即被公安机关以当年的故意伤害行为行政拘留,后释放。2016年4月19日,张某某被派出所传唤,并以2002年故意伤害行为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被要求赔偿被害人。
讨论内容:针对上述情况,承办律师主要就诉讼时效问题提请讨论。经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交换法律意见后得知本案在案发当年已被立为刑事案件并由相应鉴定机关出具了重伤的鉴定报告,因此就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所内律师经讨论一致认为,应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想法申请重新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进一步探讨、调整接下来的辩护方案。
案件九:黄某贪污、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黄某于2016年4月1日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警方发现,后被带走抽取静脉血并做了询问笔录。同月11日黄某因涉嫌贪污被带至检察院。次日,黄某因涉嫌犯贪污罪被立案刑事拘留。同月14日黄某涉嫌危险驾驶一罪被刑事立案。18日经公安电话传唤,黄勇到案如实供述。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黄某在犯罪时的行为能力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黄某本人的证言及其病例可以证明黄某在危险驾驶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显著降低,具有黄某犯罪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能性。对此辩护思路,律师团队认定有必要就上述病例依据进行进一步的深挖。此外,律师团队还就黄某在受到强制措施前经公安电话传唤到案是否能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此点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案件十:王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基本案情:本案当事人王某为个体工商户,业余从事农药买卖的居间介绍工作。
涉案原因为买家找到王某要求其帮助联系上家要货,王某即电话联系卖家发货,从中赚取差价9500元,其中包括运费中的回扣2000元。后经查该农药涉嫌侵犯美国某公司的专利,且包装空白,系三无产品。王某即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16年6月被刑事拘留。
讨论内容:首先就本案当事人能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此点,承办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此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此罪;其次,据王某本人陈述,其本人并不经手农药,对包装、专利等情况均不知情,主观上也没有故意犯罪的意思表示;再次,《农药管理条例》仅规定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擅自经营农药者的行政责任,并未规定刑事责任。对此,所内律师在进一步详细询问案情后也从多角度发表了自己的专业看法,并提请承办律师注意该案未来更改罪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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