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55期】李某交通肇事案、王某某受贿案、陈某受贿案、郑某贩卖毒品案等

2016-08-1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一项品牌制度,即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提交所有在办案件,并由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共同形成辩护意见的一项工作制度。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54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智豪承办的案例还多次被《刑事审判参考》收录,以供各地法院参考。
 
2016年8月5日,第355期每案必议团队讨论会如期召开,根据律师们提交申请的数据,共有七件案例需要讨论。
 
案件一:李某交通肇事
基本案情:李某被控于饮酒后驾车行驶,途中将被害人王某撞倒后驱车逃逸。被害人王某倒地后又接连被两台车辆碾压,后不治身亡。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被害人之死亡结果与当事人李某交通肇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之死亡结果系由哪辆车撞击、碾压造成,且结合后车车身撞痕,不能排除系由后车撞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其次,承办律师认为李某属于自动投案,并结合撞人后的行车距离,可以认定李某并不具有逃逸的主观故意。对上述问题,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认为还可从行车常识等方面入手就李某对撞人并不明知进行论证,进一步丰富辩点。
 
案件二:王某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王某某自2003年至2015年担任某银行高级客户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6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部分涉案受贿金额的定性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起诉书中认定的大部分受贿款并无具体请托事项,实属感情投资型红包。从客观上看,王某某在工作中属于正常履职,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具体利益。对此问题,所内律师团队经讨论亦认为应将感情型行贿受贿与实质性的权钱交易相区分,并结合王某某自首、积极主动退赃等法定、酌定情节,丰富本案辩点,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件三:陈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2011年至今,本案当事人陈某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项目审核、设计初审等环节提供便利,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73.9万元。
 
讨论内容:针对上述指控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起诉意见书指控的部分受贿金额定性问题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陈某除担任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具有高级技术人才身份。因此,起诉意见书指控陈某涉案的部分款项实为陈某劳务所得,不应认定为基于职务便利收取的受贿款。经团队讨论后,所内律师对此辩护思路表示一致认同,并建议可在被指控的涉案金额内扣除劳务费的市场价值。
 
案件四:郑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郑某被指控伙同张某将净重0.3克冰毒和04克麻古贩卖给严某某,从中获利,行为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
 
讨论内容:针对上述指控内容,承办律师首先就本案可能存在犯罪引诱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毒品并非郑某所有,且郑某没有犯罪前科,无法证明或推定郑某具有贩卖毒品的犯意。其次,本案是控制下交付,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此问题,所内律师团队建议可参考《大连会议纪要》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规定丰富辩点,仅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五:赵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赵某因给他人开办的容留吸毒场所提供帮助从而被控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被刑事拘留,次月被执行逮捕。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讨论。首先,承办律师指出,赵某为该场所老板唐某算经济账的行为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为他人犯罪提供的帮助行为,赵系为反驳唐某说自己亏损的说法遂提出为其算一笔经济账,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他人犯罪的目的。同时赵某并未入股涉案场所,也未参与经营,事实上没有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在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点进行充分讨论后,所内其他律师也从本案罪名的构成要件方面向承办律师提出了专业性的建议。
 
案件六:肖某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肖某接受辛某委托,以其女友纹眉为由将被害人陈某约至某处交予辛某,后辛某独自将陈某带离交接地,并将陈某杀害。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就丰富本案辩点方面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当事人肖某是受他人邀约参与拘禁,且没有实施具体的拘禁行为,主观恶性小。客观上,辛某在见到被害人陈某后即让肖某等人离开,肖某对陈某遇害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对此问题,所内律师团队进行了深入讨论,其中一位智豪律师,同时也是高校法学教授,亦从法理角度对本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厘清与分析,得到了所内律师的一致认可。
 
案件七:徐某贪污案。
基本案情:徐某被指控于2010年担任某项目承建人时,伙同他人利用刘某某担任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期间负责检查、验收项目的职务之便,虚报项目树木,骗取国家补助资金34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行为构成贪污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能否认定本案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提请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当事人徐某在接到纪委要求其去政府的电话后,及时、自愿前往政府,并主动交代了自己所知的全部犯罪事实。且根据徐某接受讯问形成的笔录显示,徐某的口供始终保持稳定性及高度一致性,并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符合。在此情况下,徐某于一审庭审上做出的与前述不一致的口供,不应抹销前述如实供述的效力。对此问题,所内律师经集体研究、讨论后建议承办律师从区分翻供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方面丰富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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