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也是“罪”,越陷越深的上访之坑

2016-08-18来源:智豪律所浏览次数:

近日,看到一篇报道名为“错案当事人申请106万赔偿上访,被判敲诈获刑十年”

报道原文:吉林市中院在磐石市法院就景春敲诈勒索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60岁的被告人景春罪名是敲诈政府,他的10年牢狱生活自此开始。
  1996年,因邻里纠纷,景春的邻居以故意伤害罪名将其诉至磐石市法院,法院随后判其1年刑期。2007年,该案被纠正,法院改判其无罪。此前,法院已以错捕名义向其支付国家赔偿金3000元,并一次性补偿8万元。
景春之后申请国赔,以错判名义索赔106万元。7年来,申诉先后被三级法院驳回,但景春坚持申诉,并不断上访。2011年开始,景春先后5次从地方镇政府拿到了2.7万元“息访费”,他称这些钱是镇政府给他的生活补助。今年7月,磐石市法院一审判处景春10年有期徒刑,认定其106万元国家赔偿申请为敲诈未遂,上述2.7万元为敲诈既遂。(/京华时报记者李显峰发自吉林)。
 看到该报道,第一反应“吃惊”,仔细想来,本案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盘石市人民法院是否具有审判资格?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的磐石市人民法院是作出错误判决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景春以错判名义索赔,其索赔对象只能是磐石市人民法院。磐石市人民法院是景春涉嫌敲诈勒索最的被害人之一。《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磐石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害人,与案件真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回避,所以,磐石市人民法院审判景春,属于程序违法。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回避制度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百四十一、二百四十二条又规定,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申请重审,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以上观点立足的前提是新闻报道真实、可靠)
   法院、政府机关是否能成为敲诈勒索对象?
何为敲诈勒索?敲诈勒索即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或要挟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管理者给予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敲诈勒索罪侵犯两个法益,一个是财产权、一个是人身权。法院和政府作为国家权力和司法机关,其不属于自然人也不属于法人,其不具有人身权利,不存在人身权益受到侵犯。是否给以上访者由法院、政府机关财物自行决定,其不可能处于被动地位。
息访费用认定为既遂?
公权力部门不可能基于心理恐惧或压迫而交付财产,这属于绝对不能犯。官员在受“上访”威胁或要挟之下不当处分国家财产,应当属于官员的不当行为,官员的不当行为最后应由政府买单,而不是由对方担责。把息访费用作为犯罪金额,属于“钓鱼”,也属于推卸责任。
   因上访被判敲诈勒索罪的不止景春一人,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些判决?
1.俞某某敲诈勒索罪,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基本案由:2009年以来,俞某某以政府修建新办公楼时,因机械振动对其房屋造成裂缝、排水渠道不畅及房屋地基受损等为由多次向政府索要现金,并阻挠乡政府办公楼施工。乡政府和俞某某夫妇达成协议,由乡政府一次性补偿俞某某夫妇维修加固费6000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之后在施工过程中俞某某夫妇再次阻挠施工,以乡政府办公楼完工后未及时修建排水沟致使雨水对其房屋浸泡受损为由,多次要求乡政府为其修建同等面积房屋或赔偿10万元,原永宁乡人民政府拒绝对其赔偿。政府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俞某某房屋进行鉴定,其结论为:1、俞某某房屋的结构形式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2、该户房屋为加层续建工程,由于无正规设计图纸;3、户房屋的受损原因与政府建办公楼的施工影响无关。俞某某不认同该鉴定意见,以要到省、市、北京上访为由给镇政府施加压力,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以其家庭贫困的名义一次性给其40000元补助金,俞某某与镇政府签了《罢访协议书》并进行了公证。半年后俞某某又再次以“房屋受损”为由继续赴各级信访,俞某某要求民政府以28万元将其房屋购买,给其另行择址修建,同时要求镇政府负责给其办理房屋相关手续等,如果镇政府不能满足其诉求就到北京继续上访,俞某某后又将向涧池镇人民政府索要的金额提高到33.50万元。
2.王某某敲诈勒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王某甲与其村民李某某因土地纠纷一事上访,经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确认王某甲上访理由为无理访。自2013年4月份至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不服调查结论,在全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及每年国家“两会”期间多次进京非正常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采取装病、假抽风、假休克、假自杀等方式给属地政府施加压力,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人民政府在接访过程中,索要延寿县加信镇人民政府现金3000元,索要长富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某个人现金3000元,合计敲诈现金6000元。
3.王某敲诈勒索,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
富锦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张某与张某1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王某、张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某、张某仍不服终审判决,到省及北京上访,在上访过程中,富锦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劝阻,王某以不给钱便在北京滞留上访,并以制造影响相要胁索要钱物。富锦市人民法院为减小社会影响,分两次支付给王某人民币9000元。
4.卢某甲敲诈勒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卢某甲家因宅基地与其邻居家发生纠纷,太康县公安局五里口派出所接警并调查处理,于做出裁决。被告人卢某甲以民警处理不公为由多次到太康、周口、郑州、北京上访。被告人卢某甲等人提出赔偿其家各项损失158000元,并向五里口乡政府索要去北京上访各项费用2700元,五里口乡政府分两次支付57500元给卢某甲,后卢某甲又以上访为要挟,要求五里口乡政府向其支付余款,五里口乡政府人员遂报案。
 
“上访”不仅可以定你罪,判你刑,还可以把你当精神病!
   澎湃新闻:山东访民两次被送精神病院,判刑前又被鉴定“无精神病表现”。

山东省新泰市泉沟镇人徐学玲为了给被打伤的妹妹讨一个公道,开始上访。期间,她被鉴定为患有“癔症”,被政府人员送入精神病院。等到妹妹的事情协议解决之后,徐学玲再次上访,这次的原因是:她认为自己是“被精神病”,要讨一个说法。随后,她再次被送入精神病院。2015年5月,上访多年的徐学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随后,鉴定书给了她一个证明:无精神病表现。
结语:
谁能保障司法机关不错案?谁能确保政府机关不侵权?谁能保障人民的无冤屈?信访是表达诉求、维护权利,权力监督的一种司法之外的制度与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我们些地方政府打着维稳的旗号,对进京上访人员围追堵截,动辄以拘留或关进精神病院来威胁对付上访人员,把上访者被妖魔化。冷漠、无助、歧视、失望、绝望、打击、恐惧、寒冷、酷暑、饥饿、疾病、伤痛、愤怒、仇恨、威胁与折磨是每个上访者都会经历的,试想一般人不到万不得已,谁愿意背井离乡,舍家撇业,低三下四,衣食不保甚至冒着被抓被关被打的风险跑到北京上访?正是因为上访者的基本诉求在当地得不到解决,他们才一批又一批的走上这条不归路。
作为审判者,应该抛开表象看实质,不要将自己沦为拦访、息访的工具,通过敲诈勒索罪名威慑访民,不仅是在剥夺访民的宪法权利,还是在损害司法的权威。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
当然,也要告诫访民,无理上访要杜绝。本文不赞同以敲诈勒索来定罪量刑,但因上访而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破坏公共秩序,同样也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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