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老虎吃人案”,被众多网友演变为人吃老虎案。这不禁让笔者想起《少年派的奇幻漂流》这部电影中老虎的原型帕克,帕克便是赫赫有名的女王诉杜德利和斯蒂芬斯案中的被害人——一位被三名同伴吃掉的孤儿。英美普通法系中的经典案例,但是根据笔者考察中国的法学家并无关于此问题的相关著作或者论文。时隔132年,笔者将经典再一次细细梳理重现,并通过发起投票的形式展现中国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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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望中三人食一人
1884年7月,在南大西洋离岸1300英里处的一艘游船上,共有4名船员,杜德利是船长,史蒂芬是大副,布鲁克是水手,帕克是船舱服务员(孤儿)。
事件经过:缺少淡水和食物的第20天时,帕克已经丧失意识,命悬一线。 7月24日,这三个成年人(男孩因为虚弱不能参与了)2次商量应该所有人应该投票,杀死一个人好让其他人活下去。但事实上只是商量,并没有投票。后来杜德利和斯蒂芬斯建议不要投票了,就杀死那个男孩吧,布鲁克还是反对。杜德利和斯蒂芬斯提议如果明天还没有救援船出现在视线之内就杀死那个男孩吧。
第二天,杜德利做了祈祷,乞求神的原谅,然后,在史蒂芬而布鲁克反对的情形下杀死了那个已经没有抵抗力男孩。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过了四天,三个幸存者获救。
控辩双方争锋相对
法庭上,布鲁克成了公诉方证人,检察官查理斯紧追不舍,死死盘问杜德利和斯蒂芬。两名被告虽对事实供认不讳,却自称是万般无奈:“用一个人的死来换3个人活下来,最终结果更好。我们不承认有罪。”律师更是提出紧急避险与精神失常两项抗辩理由,恳求法官宣布二人无罪,当庭开释。
检察官对此嗤之以鼻,连称荒谬之极。他站起身来,完全不受相关辩护左右,一字一顿地说:“谋杀就是谋杀。所以要提起刑事诉讼。从杜德利等人的供词上,丝毫看不出他们精神错乱,小佩克对他们构不成半点威胁,压根儿谈不上紧急避险。”
罕见的特别裁决
法庭之外,媒体争相发表社论,表达看法,或支持检方,或力挺被告。这场悲惨海难衍生的悲剧,陪审团会如何定罪,全世界都在看!最后,12位陪审团员作出罕见的特别裁决,只陈述案件事实,对被告是否有罪的关键问题不予置评。1785年以后,英国再未出现特别裁决,如今,棘手的皮球踢到上级法官面前。
陪审团认定结果
如果不吃那个男孩的肉,他们不可能幸存下来,而会在那4天内死于饥饿。那个男孩由于非常虚弱,很可能会先于他们死亡。案发时,没有希望看到船只,也看不到任何获救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告来说唯一的可能就是将饿死,除非当时尽快吃了那个男孩或者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为了挽救生命,除了杀死一个人供其他人吃掉之外,别无选择。然而,即使有必要杀掉一个人,但并不必然是杀掉那个男孩,而不是其他三个人中的一个。
判决书精彩摘录
1.针对不构成谋杀
在我们看来,任何主张不构成谋杀罪的观点都很新奇。我们制止司法大臣的反驳,为的就是能够听到支持那些可能对我们来说显然危险、不道德,甚至有悖法律原则和论证的观点。毫无疑问,我们鼓励所有观点。现在,我们考虑并决定最终结果。首先,这种观点声称遵循了有关谋杀罪的各种权威定义,认为这些定义暗含了——即使没有明说——这样一条原则: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即使他人没有攻击也没有威胁到你的生命,没有任何针对你或他人的犯罪行为,你仍然可以合法地剥夺他人生命。但如果仔细审查那些权威定义,它们并不支持这种观点。
2.针对紧急避险
“如果一个人遭遇残酷袭击,面临生命危险,除杀死当时在场的无辜人员以满足施暴者的气焰外,别无逃路时,他这种恐惧心理以及实际上的杀人行为并不能令其免去谋杀罪的定罪和处罚。因为他应当牺牲自己,而不是杀死无辜。但是,如果他为挽救自己的生命,面临别无选择的困境时,法律允许他杀死施暴者来防卫自己,因为基于施暴者的暴行,以及对本人施加的犯罪行为,自然法和紧急避险已经使他成为自己的保护者,可以采取适度的保护措施”
3.针对道德与法律
在这个案件中,除了用所谓的“紧急避险”来证明谋杀行为的正当性之外,不存在法律上公认的理由。但是,本案中杀人行为的诱发因素又不是法律上所谓的紧急避险。这并不遗憾。虽然法律不同于道德,许多事情可能是不道德的,但并不必然是违法的。然而,如果法律完全脱离道德,那么后果将会非常严重。如果法律支持本案中的谋杀行为,那么法律就完全脱离了道德。事实上不应当这样。保护生命一般来说是一项义务,但牺牲生命则可能是最朴素、最高尚的义务。就像在著名的伯肯黑德案(Birkenhead)中那样,人们背负的这种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是让他们牺牲自己的生命,而不是保护自己的生命。因此,任何关于绝对地、无条件地保全一个人生命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在这些著作中,先贤们用闪光而又铿锵有力的语言从世俗伦理中确立了为他人献身的义务。在一个基督教国家,只要用我们誓言追随的伟大榜样来提醒我们就够了。至于辩护人主张的观点,如果得到承认,将产生的可怕后果已无需多言。谁有权判断这种紧急避险?以什么标准来比较不同生命的价值。是体力?智力?还是其他条件?显而易见,这种原则只会让那些为了保全自己杀害他人的人获益,因为将由他来决定正当杀人的紧急状态。本案当事人选中作为牺牲对象的是最弱的、最小的、最无反抗能力的孩子。难道杀死他比杀死成年人中的任何一个都更必要吗?答案一定是“不”——
4.针对法官的权力和义务
“魔鬼说道,在必要时,暴君的要求就是他做邪恶之事的借口。”这并不是说本案中的行为就是“邪恶”的,但很明确的是,一旦承认了这样一个原则,就可能会成为放纵激情和恶意犯罪的合法借口。法官只能尽自己最大能力查明法律,依据自己的判断伸张法律,除此之外,没有确定无疑的道路可走。如果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对个人太过严厉,那就只能呈递给国王陛下,依据宪法授予的宽宥之权,免除这项规定。
不要认为,拒绝承认诱因作为犯罪的借口就表明我们忘记了本案当事人面临的诱因有多么可怕,也不等于我们就漠视当事人承受的磨难有多么严酷。在这种案件中,保持正直的判断和行动的纯洁是多么艰难。我们经常被迫设定一些我们自己都无法达到的标准,不得不写下一些我们自己都不能遵守的规则。虽然有人可能无力抵抗某种诱惑,但任何人都无权以诱惑作为借口,也不能因对罪犯的同情而以任何方式改变或弱化犯罪的法定含义。因此,我们的责任就是宣布,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故意谋杀,特别裁决中认定的事实不是杀人的合法理由,所以依据特别裁决,我们一致认为,被告谋杀罪成立。
食人者最后的结局
维多利亚女王俯顺舆情,将两名被告减刑为监禁6个月。
紧急避险抗辩划下红线
此案一举为普通法紧急避险抗辩划下红线。现代英国最著名的法官丹宁坦言:“如果饥饿者一旦被允许以紧急避险作为盗窃借口,那么将为一切无法无天及无政府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入罪,举轻以明重。杀死无辜他人,保全自己性命,法律怎可轻易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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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望中三人食一人
1884年7月,在南大西洋离岸1300英里处的一艘游船上,共有4名船员,杜德利是船长,史蒂芬是大副,布鲁克是水手,帕克是船舱服务员(孤儿)。
事件经过:缺少淡水和食物的第20天时,帕克已经丧失意识,命悬一线。 7月24日,这三个成年人(男孩因为虚弱不能参与了)2次商量应该所有人应该投票,杀死一个人好让其他人活下去。但事实上只是商量,并没有投票。后来杜德利和斯蒂芬斯建议不要投票了,就杀死那个男孩吧,布鲁克还是反对。杜德利和斯蒂芬斯提议如果明天还没有救援船出现在视线之内就杀死那个男孩吧。
第二天,杜德利做了祈祷,乞求神的原谅,然后,在史蒂芬而布鲁克反对的情形下杀死了那个已经没有抵抗力男孩。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过了四天,三个幸存者获救。
控辩双方争锋相对
法庭上,布鲁克成了公诉方证人,检察官查理斯紧追不舍,死死盘问杜德利和斯蒂芬。两名被告虽对事实供认不讳,却自称是万般无奈:“用一个人的死来换3个人活下来,最终结果更好。我们不承认有罪。”律师更是提出紧急避险与精神失常两项抗辩理由,恳求法官宣布二人无罪,当庭开释。
检察官对此嗤之以鼻,连称荒谬之极。他站起身来,完全不受相关辩护左右,一字一顿地说:“谋杀就是谋杀。所以要提起刑事诉讼。从杜德利等人的供词上,丝毫看不出他们精神错乱,小佩克对他们构不成半点威胁,压根儿谈不上紧急避险。”
罕见的特别裁决
法庭之外,媒体争相发表社论,表达看法,或支持检方,或力挺被告。这场悲惨海难衍生的悲剧,陪审团会如何定罪,全世界都在看!最后,12位陪审团员作出罕见的特别裁决,只陈述案件事实,对被告是否有罪的关键问题不予置评。1785年以后,英国再未出现特别裁决,如今,棘手的皮球踢到上级法官面前。
陪审团认定结果
如果不吃那个男孩的肉,他们不可能幸存下来,而会在那4天内死于饥饿。那个男孩由于非常虚弱,很可能会先于他们死亡。案发时,没有希望看到船只,也看不到任何获救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告来说唯一的可能就是将饿死,除非当时尽快吃了那个男孩或者他们中间的任何一个。为了挽救生命,除了杀死一个人供其他人吃掉之外,别无选择。然而,即使有必要杀掉一个人,但并不必然是杀掉那个男孩,而不是其他三个人中的一个。
判决书精彩摘录
1.针对不构成谋杀
在我们看来,任何主张不构成谋杀罪的观点都很新奇。我们制止司法大臣的反驳,为的就是能够听到支持那些可能对我们来说显然危险、不道德,甚至有悖法律原则和论证的观点。毫无疑问,我们鼓励所有观点。现在,我们考虑并决定最终结果。首先,这种观点声称遵循了有关谋杀罪的各种权威定义,认为这些定义暗含了——即使没有明说——这样一条原则: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即使他人没有攻击也没有威胁到你的生命,没有任何针对你或他人的犯罪行为,你仍然可以合法地剥夺他人生命。但如果仔细审查那些权威定义,它们并不支持这种观点。
2.针对紧急避险
“如果一个人遭遇残酷袭击,面临生命危险,除杀死当时在场的无辜人员以满足施暴者的气焰外,别无逃路时,他这种恐惧心理以及实际上的杀人行为并不能令其免去谋杀罪的定罪和处罚。因为他应当牺牲自己,而不是杀死无辜。但是,如果他为挽救自己的生命,面临别无选择的困境时,法律允许他杀死施暴者来防卫自己,因为基于施暴者的暴行,以及对本人施加的犯罪行为,自然法和紧急避险已经使他成为自己的保护者,可以采取适度的保护措施”
3.针对道德与法律
在这个案件中,除了用所谓的“紧急避险”来证明谋杀行为的正当性之外,不存在法律上公认的理由。但是,本案中杀人行为的诱发因素又不是法律上所谓的紧急避险。这并不遗憾。虽然法律不同于道德,许多事情可能是不道德的,但并不必然是违法的。然而,如果法律完全脱离道德,那么后果将会非常严重。如果法律支持本案中的谋杀行为,那么法律就完全脱离了道德。事实上不应当这样。保护生命一般来说是一项义务,但牺牲生命则可能是最朴素、最高尚的义务。就像在著名的伯肯黑德案(Birkenhead)中那样,人们背负的这种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是让他们牺牲自己的生命,而不是保护自己的生命。因此,任何关于绝对地、无条件地保全一个人生命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在这些著作中,先贤们用闪光而又铿锵有力的语言从世俗伦理中确立了为他人献身的义务。在一个基督教国家,只要用我们誓言追随的伟大榜样来提醒我们就够了。至于辩护人主张的观点,如果得到承认,将产生的可怕后果已无需多言。谁有权判断这种紧急避险?以什么标准来比较不同生命的价值。是体力?智力?还是其他条件?显而易见,这种原则只会让那些为了保全自己杀害他人的人获益,因为将由他来决定正当杀人的紧急状态。本案当事人选中作为牺牲对象的是最弱的、最小的、最无反抗能力的孩子。难道杀死他比杀死成年人中的任何一个都更必要吗?答案一定是“不”——
4.针对法官的权力和义务
“魔鬼说道,在必要时,暴君的要求就是他做邪恶之事的借口。”这并不是说本案中的行为就是“邪恶”的,但很明确的是,一旦承认了这样一个原则,就可能会成为放纵激情和恶意犯罪的合法借口。法官只能尽自己最大能力查明法律,依据自己的判断伸张法律,除此之外,没有确定无疑的道路可走。如果在某种情况下,法律对个人太过严厉,那就只能呈递给国王陛下,依据宪法授予的宽宥之权,免除这项规定。
不要认为,拒绝承认诱因作为犯罪的借口就表明我们忘记了本案当事人面临的诱因有多么可怕,也不等于我们就漠视当事人承受的磨难有多么严酷。在这种案件中,保持正直的判断和行动的纯洁是多么艰难。我们经常被迫设定一些我们自己都无法达到的标准,不得不写下一些我们自己都不能遵守的规则。虽然有人可能无力抵抗某种诱惑,但任何人都无权以诱惑作为借口,也不能因对罪犯的同情而以任何方式改变或弱化犯罪的法定含义。因此,我们的责任就是宣布,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故意谋杀,特别裁决中认定的事实不是杀人的合法理由,所以依据特别裁决,我们一致认为,被告谋杀罪成立。
食人者最后的结局
维多利亚女王俯顺舆情,将两名被告减刑为监禁6个月。
紧急避险抗辩划下红线
此案一举为普通法紧急避险抗辩划下红线。现代英国最著名的法官丹宁坦言:“如果饥饿者一旦被允许以紧急避险作为盗窃借口,那么将为一切无法无天及无政府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入罪,举轻以明重。杀死无辜他人,保全自己性命,法律怎可轻易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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