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女,文盲,无业。因涉嫌骗局诈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查明:被告人韩某、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虚假贸易合同从银行同时开具大额承兑汇票和小额承兑汇票,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将真实小额承兑汇票的票号、金额等要素进行非法涂改,将真实的小额银行承兑汇票变造为虚假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之后,被告人韩某、程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将票面金额均为300万元人民币的三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票面金额10%的价格通过另外一个人转卖至重庆某公司,从中获取非法利益90万元。
公诉机关建议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伍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被告人程某被逮捕羁押后,程某的家人第二天就匆匆忙忙的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尽快为程某某找个专业的辩护律师,维护程某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权益,并让程某的两个幼女尽早与母亲团聚。智豪律所诚心地接待程某的家人,并予以安抚,认真听他们讲述案件事实,耐心地向他们讲解该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在交谈中,智豪律所的诚心与专业的法律服务,让律所和程某的家人彼此建立了信任,于是便签订了委托合同。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为了被告人程某的两个幼女有人照顾,不想那么小就让她们承受无父无母的孤独感,及时向承办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和审查逮捕律师意见书,并为此事多次与承办人进行沟通。遗憾的是,因为其他特殊原因,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无果。尽管如此,程某及其家人并未因此不满,反而表示对我们为此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
承办律师不辞辛苦得多次查阅案卷材料,查看证据,字斟句酌的推敲揣摩,寻找案件事实存在的疑点,证据链是否完整,就好像从黑暗中探寻一丝阳光,从而带来继续前行的勇气和曙光。
期间会见了被告人程某数次,向其进一步了解案情,对其生活需要也会多多关心,并将案件发展情况与其进行交换意见,希望当事人对智豪律师有信心,心态能放平和,毕竟当事人的喜悦就是我们智豪律师们欢乐的源泉。
在庄严的法庭上,智豪律师根据拟定的辩护策略,此辩护策略是汇聚了智豪律所全体律师的智慧与经验,从而能够更大程度上得保障被告人的最大利益。智豪律师据理力争的提出:一方面,被告人程某系从犯。本案的犯意并非程某提起,也没有为犯罪的着手实施出谋划策,且对后期的谋划不知情,也没有实施变造金融票证犯罪的关键行为,同时程某还是个文盲,不可能在其中起到主要作用,故而在本案中起得仅是辅助性作用。另一方面,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此前,被告人程某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认证,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家庭情况较为特殊,程某和其老公一同被羁押,他们育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其中一个14岁、一个9岁。基于这些情节,建议法官能够从轻处罚,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请求。
本案法官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判处被告人犯变造金融票据罪,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当事人及其家人对该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且很感谢智豪律师为她所做的努力,让其能够早日与自己的孩子团聚,免除了牢狱之灾。在此之际,智豪律师愿这两个无辜的孩子能够在母亲的陪伴下健康快乐的成长,并早日全家团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查明:被告人韩某、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虚假贸易合同从银行同时开具大额承兑汇票和小额承兑汇票,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将真实小额承兑汇票的票号、金额等要素进行非法涂改,将真实的小额银行承兑汇票变造为虚假的大额银行承兑汇票。之后,被告人韩某、程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将票面金额均为300万元人民币的三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票面金额10%的价格通过另外一个人转卖至重庆某公司,从中获取非法利益90万元。
公诉机关建议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伍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被告人程某被逮捕羁押后,程某的家人第二天就匆匆忙忙的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尽快为程某某找个专业的辩护律师,维护程某在法律范围内的合法权益,并让程某的两个幼女尽早与母亲团聚。智豪律所诚心地接待程某的家人,并予以安抚,认真听他们讲述案件事实,耐心地向他们讲解该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在交谈中,智豪律所的诚心与专业的法律服务,让律所和程某的家人彼此建立了信任,于是便签订了委托合同。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为了被告人程某的两个幼女有人照顾,不想那么小就让她们承受无父无母的孤独感,及时向承办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和审查逮捕律师意见书,并为此事多次与承办人进行沟通。遗憾的是,因为其他特殊原因,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无果。尽管如此,程某及其家人并未因此不满,反而表示对我们为此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
承办律师不辞辛苦得多次查阅案卷材料,查看证据,字斟句酌的推敲揣摩,寻找案件事实存在的疑点,证据链是否完整,就好像从黑暗中探寻一丝阳光,从而带来继续前行的勇气和曙光。
期间会见了被告人程某数次,向其进一步了解案情,对其生活需要也会多多关心,并将案件发展情况与其进行交换意见,希望当事人对智豪律师有信心,心态能放平和,毕竟当事人的喜悦就是我们智豪律师们欢乐的源泉。
在庄严的法庭上,智豪律师根据拟定的辩护策略,此辩护策略是汇聚了智豪律所全体律师的智慧与经验,从而能够更大程度上得保障被告人的最大利益。智豪律师据理力争的提出:一方面,被告人程某系从犯。本案的犯意并非程某提起,也没有为犯罪的着手实施出谋划策,且对后期的谋划不知情,也没有实施变造金融票证犯罪的关键行为,同时程某还是个文盲,不可能在其中起到主要作用,故而在本案中起得仅是辅助性作用。另一方面,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此前,被告人程某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认罪态度认证,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告人家庭情况较为特殊,程某和其老公一同被羁押,他们育有两个未成年子女,其中一个14岁、一个9岁。基于这些情节,建议法官能够从轻处罚,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请求。
本案法官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判处被告人犯变造金融票据罪,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当事人及其家人对该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且很感谢智豪律师为她所做的努力,让其能够早日与自己的孩子团聚,免除了牢狱之灾。在此之际,智豪律师愿这两个无辜的孩子能够在母亲的陪伴下健康快乐的成长,并早日全家团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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