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律师】《修九》解释出台前,法院判了哪些贪贿案件?裁判理由?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已施行三个月,但配套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贪贿案件诉讼大部分处于停滞状态。在贪贿数额标准模糊不定的三个月内,仍有部分法院作出少数受贿判决。包括笔者所在的智豪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受贿案件,二审法院在2015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认定受贿金额50余万元,具有自首、全部退赃情节,判三缓五。
那么,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法院以何种标准裁判?笔者根据媒体报道,梳理了三个月内下判的、经公开报道的受贿案件,以求从中找寻法院的裁判标准、司法逻辑,或许从中可以发现《修九》施行后的贪贿案件的辩护要点。
【第一部分 法院已判案件的分析】
该表包括了被媒体广泛关注的“试水之判——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副主任受贿30万元获刑三年”,智豪所代理的黄某受贿50余万元被判缓刑案等,但是绝大部分是千万元以上的重大贿赂案件。
法院判决认定的情节主要包括:
1.自首
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单位对嫌疑人多采用电话通知到案。根据嫌疑人接到电话后到办案单位指定地点期间的心理活动、主观认识,可据此判定是否“主动到案”;继而结合到案后的供述情况,判定是否“如实供述”。
2.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坦白相对于自首而言,在千万元以上的受贿案件中较为常见。千万元受贿案件,必然涉及多个行贿人、多笔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不可能掌握了全部犯罪事实,故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较多。
3.退缴全部赃款、赃物
上述判决认可的“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情节,首先是退缴个人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而不包括同案犯分得的部分;其次包括个人主动退缴和被扣押在案两种情况。
4.悔罪
悔罪,一方面是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征表;另一方面也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千万元以上受贿案件,涉及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极为繁多,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
纵观上述判决可以发现全部退赃对案件轻判的作用。媒体报道的千万元以上受贿案件中,均有全部退缴赃款、赃物情节,判决也据此从轻处罚。千万元受贿案件中,即使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因数额特别巨大,法院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刑期可能严重挫伤公众普遍的正义观,故法院减轻判处的可能性极小。如佟根柱受贿1500余万元案中,同时具备自首和全部退赃情节,法院也只是从轻处罚。贪贿千万元以上不同于几十万元,退缴千万元以上赃款、赃物相对于几十万更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同时,不愿承认但也不得不提的是,退缴巨额赃款、赃物全部上缴国库,也促进国家和地方财政。故在巨额的贪贿案件中,法院可能也比较重视退缴赃款、赃物。
【第二部分 法院已判案件的争论】
1. 试水之判——试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界线
“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副主任受贿30万元获刑三年”,被媒体解读为《修九》解释出台前的“试水之判”,包括在此之前“隰某受贿13万,二审改判一年半”的案件均有“试水”功效。“30万获刑三年、13万被判一年半”——媒体和公众据此开始推测贪贿犯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分界线。甚至,有法律人提出,“30万判3年”代表着北京高院甚至更高层认为30万可能是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分界线,并据此推测300万元可能是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分界线。
无论具体数额标准究竟是多少,这两个判例可能达到了司法高层试探的目的——一方面,司法高层通过个案试探公众对贪贿数额标准的可能反响,揣摩公众对贪贿案件数额标准的心理预期,考量公众可接受的公平底线;另一方面,“试水之判”对公众的心理有一定的预示、引导、过渡作用,避免数额标准出台后公众的一片哗然。
2.千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似乎没有异议
据不完全统计,《修九》解释出台前,大部分法院对贪贿案件持观望态度,能拖则拖、能延则延,如“潘多拉魔盒”般不能触碰;但是,千万元以上贪贿案件,法院似乎没有顾虑,媒体报道的裁判案件也多为千万元以上贪贿案件,也即千万元受贿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已不存争议。
3.有期·无期分水岭——“二千万元”仍有可能
日前,网上流传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提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据此,部分法律人推断二千万元可能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分界线。
据了解,该文件具体印发时间是2015年11月2日,最早在网上流传是2016年1月1日,短时间在网上传播,旋即被删除,此后又被通过其他方式传播,该文件的真假至今无权威言说。多家媒体引用消息人士的话称,这一文件极有可能是真实的。
【第三部分 司法机关仍无所适从】
1.无标准的追诉
《修九》施行之前,贪贿犯罪的刑罚入罪标准是五千元的起刑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轻微犯罪检察院就没有立案追诉。《修九》施行之后,首先涉及立案追诉标准的提高,职侦部门目前对于小额贪贿案件是否立案已经拿捏不定。
2.较尴尬的公诉
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案件审查后,即使符合起诉标准,也无法准确起诉。部分检察院采用技术性退侦方式延长期限,部分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中只写明构成受贿罪,不明确指控究竟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
3.最无助的法院
2015年11月1日《修九》施行至今已经三个月,法院一审的基本审限也只有三个月。虽然法院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延长审限,但是法院延长审限的理由究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许经不起推敲。
贪贿犯罪数额标准的设定影响到其他数额犯的量刑标准,涉及面之广,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
法律人从11月底等到12月底,又过了1月底,……。马上就是春节,我们都在翘首以盼。
【智豪律师 原创文章】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九》”)已施行三个月,但配套司法解释迟迟未出台,贪贿案件诉讼大部分处于停滞状态。在贪贿数额标准模糊不定的三个月内,仍有部分法院作出少数受贿判决。包括笔者所在的智豪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受贿案件,二审法院在2015年12月29日作出判决,认定受贿金额50余万元,具有自首、全部退赃情节,判三缓五。
那么,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法院以何种标准裁判?笔者根据媒体报道,梳理了三个月内下判的、经公开报道的受贿案件,以求从中找寻法院的裁判标准、司法逻辑,或许从中可以发现《修九》施行后的贪贿案件的辩护要点。
表:2015年11月1日——2016年2月1日期间已判受贿案件(部分整理)
姓名 | 职务 | 受贿金额 | 数额情节 | 从轻情节 | 裁判结果 | 裁判日期 |
李崇禧 | 原四川省政协主席 | 1109.63213万 | 数额特别巨大 | 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 | 有期徒刑12年 | 2015年11月3日 |
隰某 | 原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副局长 | 13万 | 数额巨大 | 自首情节、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 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2015年11月13日(二审改) |
赵磊 | 原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副主任 | 30万 | 一审判10年,二审改3年 | 2015年11月28日 | ||
王小东 | 原某国企老总 | 600余万 | 赃款已经被法院追缴。 | 有期徒刑14年 | 2015年12月19日左右 | |
黄某某 | 原某国企中层干部 | 52万 | 自首;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 | 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 2015年12月29日 | |
佟根柱 | 原北京市昌平区原区委副书记、书记和区长 | 1500余万 | 数额特别巨大 | 自首情节,且受贿款项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 | 有期徒刑11年 | 2015年12月30日 |
李东生 | 原公安部副部长 | 2198万 | 数额特别巨大 | 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其个人所获赃款赃物,认罪悔罪。 | 有期徒刑15年 | 2015年1月12日 |
闫宾 | 原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 637万 | 数额特别巨大 | 因违纪问题在被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又鉴于有悔罪表现,全部犯罪所得均已扣押在案,可依法以从轻处罚。 | 有期徒刑10年 | 2016年01月19日 |
杨刚 | 原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 1379.2765万 | 数额特别巨大 | 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 | 有期徒刑12年 | 2016年01月20日 |
【第一部分 法院已判案件的分析】
该表包括了被媒体广泛关注的“试水之判——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副主任受贿30万元获刑三年”,智豪所代理的黄某受贿50余万元被判缓刑案等,但是绝大部分是千万元以上的重大贿赂案件。
法院判决认定的情节主要包括:
1.自首
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单位对嫌疑人多采用电话通知到案。根据嫌疑人接到电话后到办案单位指定地点期间的心理活动、主观认识,可据此判定是否“主动到案”;继而结合到案后的供述情况,判定是否“如实供述”。
2.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坦白相对于自首而言,在千万元以上的受贿案件中较为常见。千万元受贿案件,必然涉及多个行贿人、多笔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不可能掌握了全部犯罪事实,故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较多。
3.退缴全部赃款、赃物
上述判决认可的“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情节,首先是退缴个人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而不包括同案犯分得的部分;其次包括个人主动退缴和被扣押在案两种情况。
4.悔罪
悔罪,一方面是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征表;另一方面也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千万元以上受贿案件,涉及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极为繁多,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
纵观上述判决可以发现全部退赃对案件轻判的作用。媒体报道的千万元以上受贿案件中,均有全部退缴赃款、赃物情节,判决也据此从轻处罚。千万元受贿案件中,即使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因数额特别巨大,法院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刑期可能严重挫伤公众普遍的正义观,故法院减轻判处的可能性极小。如佟根柱受贿1500余万元案中,同时具备自首和全部退赃情节,法院也只是从轻处罚。贪贿千万元以上不同于几十万元,退缴千万元以上赃款、赃物相对于几十万更体现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同时,不愿承认但也不得不提的是,退缴巨额赃款、赃物全部上缴国库,也促进国家和地方财政。故在巨额的贪贿案件中,法院可能也比较重视退缴赃款、赃物。
【第二部分 法院已判案件的争论】
1. 试水之判——试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界线
“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副主任受贿30万元获刑三年”,被媒体解读为《修九》解释出台前的“试水之判”,包括在此之前“隰某受贿13万,二审改判一年半”的案件均有“试水”功效。“30万获刑三年、13万被判一年半”——媒体和公众据此开始推测贪贿犯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分界线。甚至,有法律人提出,“30万判3年”代表着北京高院甚至更高层认为30万可能是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分界线,并据此推测300万元可能是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分界线。
无论具体数额标准究竟是多少,这两个判例可能达到了司法高层试探的目的——一方面,司法高层通过个案试探公众对贪贿数额标准的可能反响,揣摩公众对贪贿案件数额标准的心理预期,考量公众可接受的公平底线;另一方面,“试水之判”对公众的心理有一定的预示、引导、过渡作用,避免数额标准出台后公众的一片哗然。
2.千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似乎没有异议
据不完全统计,《修九》解释出台前,大部分法院对贪贿案件持观望态度,能拖则拖、能延则延,如“潘多拉魔盒”般不能触碰;但是,千万元以上贪贿案件,法院似乎没有顾虑,媒体报道的裁判案件也多为千万元以上贪贿案件,也即千万元受贿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能已不存争议。
3.有期·无期分水岭——“二千万元”仍有可能
日前,网上流传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提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据此,部分法律人推断二千万元可能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分界线。
据了解,该文件具体印发时间是2015年11月2日,最早在网上流传是2016年1月1日,短时间在网上传播,旋即被删除,此后又被通过其他方式传播,该文件的真假至今无权威言说。多家媒体引用消息人士的话称,这一文件极有可能是真实的。
【第三部分 司法机关仍无所适从】
1.无标准的追诉
《修九》施行之前,贪贿犯罪的刑罚入罪标准是五千元的起刑点,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轻微犯罪检察院就没有立案追诉。《修九》施行之后,首先涉及立案追诉标准的提高,职侦部门目前对于小额贪贿案件是否立案已经拿捏不定。
2.较尴尬的公诉
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案件审查后,即使符合起诉标准,也无法准确起诉。部分检察院采用技术性退侦方式延长期限,部分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中只写明构成受贿罪,不明确指控究竟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
3.最无助的法院
2015年11月1日《修九》施行至今已经三个月,法院一审的基本审限也只有三个月。虽然法院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延长审限,但是法院延长审限的理由究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许经不起推敲。
贪贿犯罪数额标准的设定影响到其他数额犯的量刑标准,涉及面之广,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
法律人从11月底等到12月底,又过了1月底,……。马上就是春节,我们都在翘首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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