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5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建伟,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4198612051819,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湛江市坡头区。因本案于2012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江路照,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建伟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某甲、何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谢建伟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依法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尚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谢建伟及其辩护律师江路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为,2012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谢建伟见被害人何招洪驾驶粤S·4600Q大众轿车停在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凯德锐宝汽车服务店对出停车位,即上前用枪指着何招洪并声称抢劫。何大声呼救,谢建伟向天开了一枪,又两次朝何头部开枪,随后用约束带绑住何双手,从何身上搜出银行卡六张、现金800多元等财物。谢建伟用何招洪的银行卡购买黄金项链5条,取款7000元。公安机关在谢建伟住处起获涉案手枪一支、子弹十二发以及黄金项链、赃款4400元等物品。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谢建伟持枪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谢建伟直接持枪射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情节特别严重,当处极刑。被告人谢建伟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何招洪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谢建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谢建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某甲、何某某人民币30352.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某甲、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扣押被告人谢建伟的赃款人民币4400元及赃物黄金项链3条及黄金项链碎片25段,退还给被害人家属。
上诉人谢建伟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1)对本案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认罪;(2)主观故意是谋财而不是害命;(3)开枪时第一枪朝天,第二枪是枪支走火,第三枪是被害人抢夺而不小心打中被害人;(3)事后有积极施救行为,无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1)本案谢建伟持枪抢劫被害人,在抢劫中先后两次开枪击中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谢建伟两次枪击被害人头部,并拿被害人银行卡消费,后果极其严重,建议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日23时许,上诉人谢建伟携带手枪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市场附近寻找抢劫目标,见被害人何招洪驾驶粤S·4600Q大众轿车停在东城区东城中路凯德锐宝汽车服务店对出停车位,即上前用枪指着何招洪并声称抢劫,何大声呼救,谢建伟向天开了一枪,想吓唬何招洪,但何仍然大声呼救,谢遂开枪击中何头部,上车后又朝何头部开一枪,致何不能反抗。随后,谢建伟将何放在后排座位处,用事先准备好的约束带绑住何双手,将轿车开至东城区东城中路南29-31号铺位对出停车位,然后从何身上搜出银行卡六张、现金800多元等财物,并用何的手机拨打广东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服务电话更改了何的银行卡密码,后弃车逃跑。次日早上,谢建伟在东莞市寮步镇金叶珠宝店和香港金六福珠宝店用何招洪的银行卡购买黄金项链5条(价值50750元),还用何的银行卡取款7000元。何招洪于5日晚被发现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招洪符合被他人用射击类工具射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破案后,公安机关在谢建伟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园村新八坊21号204房的住处起获涉案手枪一支、子弹十二发以及黄金项链、赃款4400元等物品。经鉴定,起获的手枪是境外产制式5.6毫米小口径手枪,是枪支;子弹是12枚境外产制式小口径枪弹,是弹药。
以上事实,有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勘验、检查笔录
1、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死者被发现现场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南29-31号铺位对出停车位,该停车位停放着一辆粤S·4600Q香槟色大众宝来小轿车,该车驾驶位、副驾驶位车窗及车顶天窗均呈打开状,在驾驶位车门侧壁和里侧发现点状血迹(已提取),驾驶位车门里侧凹槽见一个塑料水壶,壶口见血迹(已提取),驾驶位门里侧把手提取一处擦拭物,驾驶位地毯上见一副黑色边框眼镜(已提取),眼镜上见小量点状血迹(已提取),该车方向盘被黄色方向盘锁锁着,在该锁上提取一处擦拭物,在方向盘上提取两处擦拭物和一处血迹,驾驶位遮阳板(已提取)内侧表面写有“对不起 对不起 对不起 不想伤害你的 你欠债还钱 有对不起的地方 请原谅 小何”等字迹,在遮阳板表面提取擦拭物,在变速箱操作杆上提取小量血迹及擦拭物,在副驾驶位地毯上见一个“康师傅绿茶”饮料塑料瓶(已提取),在瓶口提取擦拭物,在后排座位与前排座位后背之间空隙处见一具男尸,尸体呈右侧仰卧状,头部与后排座位之间垫着一个白色小枕头,尸体被黑色挂包、黄色挂包、白色衬衣等物品覆盖,后排座位地毯上见一双带血迹的拖鞋,尸体穿一条白色七分裤,在七分裤大腿前侧提取一处血迹,尸体双手手腕被一条塑胶约束带捆绑,双手紧贴腹部,手部旁边座位上见一团带血纸巾(已提取)、腰部见一团带血纸巾,在尸体左右手指甲各提取擦拭物,驾驶位后背、副驾驶位后背、左后车门内侧见点状血迹(已提取)。车尾箱内放雨伞、衣物、小储物箱等物品。
2、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实物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谢建伟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园村新八坊21号204房的住处内搜出手枪一把、子弹十二枚、手枪消声器一个、电击棒一个、项链三条、项链碎片若干、金六福珠宝保证单三张、金叶珠宝质量保证单一张、戒指一枚、玉块一个、手机碎片若干,并予以扣押。
(二)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提取的物证
1、手枪一支、子弹十二发(照片),系谢建伟的作案工具,于谢的住处起获。
2、电击棒一个,于谢建伟住处起获。
3、涉案粤S·4600Q大众宝来小轿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家属。
4、黄金项链3条、黄金项链碎片25段、金六福珠宝保证单三张、金叶珠宝质量保证单一张、现金4400元,系谢建伟用何招洪的银行卡购买的赃物以及提取的赃款,赃物、赃款已随案移送。
5、手机碎片若干,于谢建伟住处起获,据谢建伟供述系抢得的何招洪的手机,已被谢砸碎。
(三)鉴定结论
1、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公(司)鉴(法尸)字[2012]13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尸检照片,证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招洪符合被他人用射击类工具(如:枪)射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公(司)鉴(痕)字[2012]536号痕迹检验报告书,证实:(1)送检枪形物品(在谢建伟的深圳住处提取)是境外产制式5.6毫米小口径手枪,是枪支(以火药为推动力);(2)送检的子弹形物品(在谢建伟的深圳住处提取)是12枚境外产制式小口径枪弹,是弹药。
3、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公(司)鉴(遗)字[2012]725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1)驾驶位门框侧壁上血迹、副驾驶位座椅后背血迹、车辆左后门内侧血迹、无名男尸右手指甲擦拭物、无名男尸裤子大腿前侧布片上血迹为该无名男性死者所留;(2)遮阳板上斑迹为谢建伟所留;(3)甘某甲为该无名男性死者的生物学父亲;(4)变速箱操作杆上可疑血迹、变速箱操作杆上擦拭物、副驾驶位饮料瓶口擦拭物、驾驶位座椅后背上可疑血迹、后排座椅上纸巾上可疑血迹、后排座地上纸巾上可疑血迹、驾驶位门里侧可疑血迹、无名男尸左手指甲擦拭物、粤S·4600Q引擎盖上可疑血迹、驾驶位门把手擦拭物、驾驶位门里侧水壶口可疑血迹、方向盘上可疑血迹、方向盘上擦拭物一、方向盘上擦拭物二、防盗锁上擦拭物未检出人基因成分。
4、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东)公(司)鉴(文)字[2012]150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材料,证实:(1)送检遮阳板上“你欠债还钱、有对不起的地方 对不起 对不起 对不起 不想伤害你的 请原谅、小何”字迹是谢建伟所写;(2)送检8张《银联POS签购单》上8枚“何招洪”字迹与谢建伟字迹样本同一。
5、广东省质量监督珠宝首饰检验站Z12100497号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项链四件黄金纯度均为999‰。
(四)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谢建伟系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
2、招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广发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银联POS签购单,证实:何招洪的招商银行卡(5187107601112656)于2012年9月3日2时39分取现2000元,于9时17分在寮步戴广良珠宝店消费4368元,于10时7分在晏翔饰品经营部消费4272元;何招洪的广发银行卡(5201521067333204)于2012年9月3日10时许在寮步晏翔饰品经营部消费42110元,后于同日取现5000元。
3、收缴物品缴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收缴境外产制式5.6毫米小口径手枪一支、枪弹12发、消声器一个。
4、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1)公安机关从谢建伟处扣押现金4400元;(2)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粤S·4600Q大众小轿车一辆,后将该车以及戒指一枚、玉坠一个发还被害人家属。
5、通话清单,证实:谢建伟手机号码(13590106323)于2012年9月2日至3日2时至3时许与罗敏霞的手机号码(13430837203)联系的情况。
6、调查函、湛江市公安局南三边防派出所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证实:谢建伟的原籍情况以及作案时已满18周岁,无前科。
(五)视听资料
1、广发银行监控录像,证实:谢建伟于2012年9月3日2时许三次进出广东发展银行东莞东城支行ATM机取款的过程。在取款的全过程,均只见谢建伟一人,旁边并无其他的人,谢建伟身穿浅色长袖衣衬衫,深色长裤,头戴浅色圆帽,全程以手掩脸。
2、电话银行通话录音,证实:谢建伟通过电话银行更改何招洪的银行卡密码和临时提升何的银行卡消费额度。
3、金叶珠宝店监控录像、金六福珠宝店监控录像,证实:谢建伟于2012年9月3日9时至10时许到金叶珠宝店、金六福珠宝店购买黄金项链的过程。全程谢建伟也是独自一人,穿戴与在ATM机取款时一致。
4、审讯录像及指认现场录像,证实:谢建伟如实自愿供述以及指认作案、购买黄金项链现场的情况。
(六)证人证言
1、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2日21时许,赵某某和何招洪开着何的粤S·4600Q开罗金色大众宝来轿车一起回到东莞市东城区涡岭住处,将车停在住处的楼下。22时许,何要把小车停回涡岭停车场,出去30分钟后还没回来,赵打何的电话,何的电话在通话中,过了十多分钟再打给何,电话打通但没人接。3日零时许,何招洪还没回来,赵某某用手机给何发了短信,何回了一个短信,说没事的等会解决了再给赵电话,赵再发短信问他发生什么事,何说开车碰别人的车,现在等交警过来处理,后来又说谈不合到了交警那里处理,后有一个自称王队长的人用手机发短信给赵,说罚款五百扣二分,下午就可以放出来,叫赵别担心,后赵也没太在意,以为何处理完就回来了,就睡觉了。6时许,赵某某看到自称交警的人用何招洪的手机给赵发的短信,说何态度不好,抓回来教育教育,赵以为是真的,没太在意,就去上班了。后何招洪一直没有给赵某某电话,也没发信息,18时许,赵下班后回住处找何,但人不在,以为何还是被关押着。第二天就报警了。
2、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4日9时许,李发招打电话给甘某某说有事找她哥何招洪,但电话联系不上,甘打电话给何,但电话一直转到秘书台,甘打电话给何的女朋友赵某某,赵说何从9月2日22时18分离开东城区涡岭出租房,说要下楼把车停到停车场,后一直没回来,赵多次打电话给何,但没人接,后何回信息称撞车了,现在处理中,没事,后一名自称交警的人回信息称何出了交通事故,态度不好,要扣留到第二天中午十二点,但何3日还是没回家,甘打电话问何的朋友贺林军,贺也不知何的去向。甘某某叫赵某某报警,后甘打电话给何招洪的前女友王锦秀,王称其于9月2日22时37分与何通过电话,当时何没什么异常。9月5日,甘某某从海南赶回东莞,查了一下甘放在何那里的工商银行卡流水清单,发现何曾于2012年1月给王锦秀转过帐,甘原来给何的约5万元存款在6月25日只剩下31.36元,甘还查到何的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于9月3日2时许跨行取现2000元,于同日9时30分许在寮步镇一家金叶珠宝店刷卡消费4000多元,在金六福珠宝刷卡消费约7000元,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于同日10时许在寮步镇一家金六福珠宝店消费刷卡8次,花费约39000元。甘某某有去东城交警大队查过,何招洪没有被处理记录,也没有被拘留。何招洪开一辆香槟色大众宝来小汽车,车牌为粤S·4600Q。
3、甘某甲的证言证实:甘某甲于2012年9月4日知道何招洪失踪,何与前女友王景秀有感情纠纷,何于9月2日22时37分打过电话给王,没有听说何有经济纠纷。
4、骆某某的证言证实:骆某某与谢建伟从2010年开始恋爱,2012年7月初,二人到深圳市南山区南园村新八坊21号204房居住,住了约10天二人都没有工作,谢自己到广州市钟表市场附近打临时工,期间二人每天通一下电话。9月2日23时许到3日2时许,骆某某打了谢建伟手机十多次都打不通,后谢回信息说很晚,要睡觉了,骆打电话问谢为什么不接电话,谢没有解释,说现在晚了,要睡觉,可能刚才没信号。3日16时许,谢建伟回到深圳市住处,带了现金4000多元和一个小行李箱,箱里装有几件衣服和一些做钟表的小工具。后公安机关在骆某某和谢建伟的住处搜出手枪、子弹、电击棒、金属碎片、黄金项链等物品。
5、龙某某、林某某、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4日16时许到5日12时许,一辆粤S·4600Q大众轿车一直停在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瀚源堂中医馆门口人行道上,左车尾灯一直亮着,前排车窗没有关,车内传出异味,后保安用手电筒照该车,发现后排座位堆放着一些杂物,于是报警,后警察在后排座位发现一具男尸。
6、田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3日9时许,一名戴黄色帽子、有框眼镜、手拿一瓶红牛饮料的男子在金叶珠宝店买了1条黄金项链,消费4368元,他开始使用一张信用卡,但消费受限制了,便换了一张信用卡,输入密码并付款。该男子买完项链后到店门口打电话,然后进入店内,说自己卡里有4万多元,想再次买东西,且要消费8千元以上。田某觉得奇怪,同事也在议论,所以不再卖珠宝给该男子,他就走了。
辨认笔录,证实:田某辨认出谢建伟就是买黄金项链的男子。
7、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3日早上,一名戴帽子和眼镜、手拿一瓶红牛饮料的男子(嘴里含着吸管,挡住脸和嘴)到寮步金叶珠宝店买了一条价值4300多元的黄金项链,他刷卡付款,在小票上的签名为何招洪,字迹较潦草。
辨认笔录,证实:戴某某辨认出谢建伟就是到店内消费的男子。
8、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3日早上,一名戴黄色帽子、黑色框眼镜、拿着一瓶红牛饮料的男子到东莞市寮步镇晏琦珠宝店买了4条黄金项链,用两张信用卡刷卡消费,共消费46382元,该男子在银联签购单上签名比较潦草,只能看出姓“何”。该店刷卡用的POS机是用晏翔饰品经营部的名字登记的。
辨认笔录,证实:唐某某辨认出谢建伟就是到店内消费的男子。
9、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3日10时许,刘某某驾驶出租车在寮步镇红荔路嘉荣购物广场对出路边等客,一名年约30岁的男乘客坐到副驾驶位,说到大岭山汽车站,到达后该乘客付了52元就走了。
辨认笔录,证实:刘某某辨认出谢建伟就是该男乘客。
10、甘某甲的证言,证实:甘某甲儿子何招洪的身份情况,何招洪跟其母亲何某某姓。
(七)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谢建伟的供述,证实:2011年12月,谢建伟由于比较喜欢枪械,就考虑买一支手枪,在中国猎坛网发现有网友留言称可以买卖枪支,经商议在云南省与缅甸边境交界附近交易,以3200元购得手枪和赠送的子弹。2012年1月辞工后没有什么收入,于7月产生了到外面抢劫作案的想法,后还买了一个长约15厘米的消声器套在枪口上。谢建伟骗女朋友说到广州市打散工,于7月16日左右带了手枪来到东莞市找临时房住下来,在万江区和东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和机会。
9月2日23时许,谢建伟到东城市场附近一个网吧旁边,发现在网吧斜对角辅道的停车位上有一辆香槟色大众小轿车,驾驶位车窗打开约10厘米,车内只有一名在讲电话的男子,于是伸手去拉驾驶位后的门,但拉不开,就用手枪放在驾驶位车窗的缝上对着该男子说:“不要动,打劫!”该男子大喊救命,谢向天开了一枪,想吓唬该男子,但该男子继续喊救命,谢就从车窗缝用枪对着该男子,威胁他不要再叫,可能由于紧张且手枪上了膛,手枪走火,该男子没有再叫,估计被打中了。谢建伟伸手进车内打开驾驶位的门,该男子双手拉住谢的手,谢推开该男子,用枪朝该男子耳朵附近开了一枪,该男子松开双手,谢上了后排座位,将该男子拉到后排横着放,该男子说不出声,但脚还在踢。谢建伟打开车内的灯想翻找财物,但发现该男子头部耳朵后面位置在流血,谢在车里找了些纸巾帮该男子按住伤口,又用自己准备的塑料约束带绑住该男子的双手,接着坐上驾驶位将车开出100米在辅道的停车位停好,然后开始翻找财物。谢建伟在手刹位置看到一个黑色挂包,包内有一个钱包,将钱包里的八张100元人民币和几十块零钱放进自己衣袋,再将钱包里六张银行卡(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一张广发银行信用卡、四张中国工商银行卡)拿出来,谢觉得该男子中枪后可能说不了话,故没有问他密码,于是自己拿着六张银行卡和该男子的身份证,戴上一顶自己准备的帽子和一副原来放在车内的墨镜,到马路对面的广发银行柜员机试密码,用该男子的生日“198327”和“000000”、“888888”、“123456”等密码试了五张银行卡都不行,最后一张银行卡没试,就跑回车内。谢建伟看了该男子放在副驾驶位上的手机,“551”的短号来电7、8次,还有信息问:“在哪里?为什么不接电话?”谢给对方回信息:“车子被刮花了,现在处理,不用担心。”还看到有广发行和招商银行的提示信息,都说:“密码不对,请致电XXXXX。”谢试着用该男子的手机打广发行电话转人工服务,称忘记密码了,对方问了一些个人信息,包括卡号、身份证号、EMAIL地址、手机号码等,谢没答对,后发现车内有该男子的名片,写有名字和EMAIL地址,谢又用该男子的手机打10086问了本机号码,于是广发行提示的问题都答对了,更改密码为123456,又用该方法更改了招商银行卡密码为147258。随后,谢建伟到对面广发行提款,用广发行信用卡提现5000元,用招商银行卡提现2000元,提款后已经很晚,当时是3日凌晨2时许。谢建伟继续打刚才两家银行的服务电话,临时提升广发行信用卡额度至20000元,临时提升招商银行信用卡额度至5000元。谢建伟为了干扰公安机关侦查,从路边捡了一个绿茶饮料瓶放到副驾驶座的地板,还用自己带的蓝色圆珠笔在驾驶位遮光板上写下“你欠债还钱 我不想伤害你 有对不起的地方请原谅 小何 对不起 对不起 对不起”,目的是让公安机关认为是熟人作案。谢建伟发现该男子的手脚还可以动,眼睛睁大,就用车上的一个水壶喂了他一点水,接着到士多店买了一瓶绿茶饮料,喝时不让口碰到瓶子,喝完就扔到路边垃圾桶里。谢建伟回到车上用手机查地图,看往那个方向逃跑和购买金器,后选择了寮步镇,因为那里距离不远,且摄像头比市区少。谢建伟翻找车尾箱,发现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只有一个行李包,里面有十多件衣服,为了便于逃跑和伪装,就拿了其中三件长袖衬衣。谢拿旅行包里的衣服铺到他身上,发现该男子手指上戴一只银色戒指,就将该戒指脱下来放进自己裤袋。该男子女朋友发来一条信息问:“事故处理好没有,今天我也没心情上班。”谢回信息:“我是交警的黄队长,因为你老公态度不好,现在要罚款500元和扣2分,下午12点钟才能回来。”谢发完信息发现天已亮了,当时是6时许。临走时,谢建伟用该男子车上布沾了一些水,擦了方向盘和两个前门把手,然后坐出租车到寮步镇嘉荣购物广场附近,并买了两瓶红牛饮料。
9时许,金叶珠宝店开门,谢建伟戴上帽子和眼镜,拿着一瓶红牛饮料空罐子进去购买一条女款黄金项链,用招商银行信用卡消费4300元,接着到对面的金六福珠宝店买了两条女款黄金项链以及两条男款的黄金项链,用广发行信用卡和招商银行信用卡共消费约45000元,然后坐出租车到大岭山汽车站附近,将身上的衣服和帽子换下扔到路边一个垃圾桶,后乘坐公交车到大岭山镇区,又乘出租车到大岭山公园,再乘公交车到另一个车站,将身上的衣服和眼镜换下扔掉,然后乘坐出租车回深圳市的住处。谢建伟给女朋友骆某某4000元,但骆没有要,叫谢拿去还信用卡,谢就到交通银行还信用卡款1500元,到深圳发展银行还信用卡款700元,坐车用掉约500元,买衣服用掉约400多元,剩下4400元被公安机关缴获。
指认笔录,证实:谢建伟指认出其作案所用的手枪、子弹、枪夹及消声器;指认出其作案后购买的黄金项链、单据以及从被害人身上抢来的戒指和玉坠;指认出其从被害人身上抢来的已砸碎的手机;指认出被抢男子所开的大众小汽车。
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谢建伟指认出其持枪杀害并抢劫一名男子的现场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凯德锐宝汽车服务店对出停车位,其弃置小汽车的现场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瀚源堂中医馆对出停车位,其用抢得的银行卡取款的地点位于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中惠大厦一楼广发银行柜员机,其用抢得的银行卡消费的地点位于东莞市寮步镇红荔路金叶珠宝店及金六福珠宝店。
关于上诉人谢建伟及辩护人所提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上诉人谢建伟抢劫的事实有公安机关提取的手机、赃款赃物、痕迹鉴定、笔迹鉴定、监控录像、银行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谢建伟亦有稳定供述,且对事实证据无异议,本案证据确实充分。(2)谢建伟两枪均打中被害人头部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及被告人供述证实,而且谢建伟上诉中亦承认该事实;关于枪支走火的辩解,结合谢建伟的犯罪准备、犯罪后取款的事实,可以认定其具有追求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一审认定准确,谢建伟有谋财的故意,亦有害命的故意。(3)谢建伟明知向被害人头部开枪的后果,而且眼见被害人头部流血,并未实施必要的救助,之后迅速逃离现场,并大额支取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直到被抓获归案,可见谢建伟犯罪意图明显。谢建伟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属实,但不足以减轻其量刑。综上,谢建伟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要求从轻处罚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建伟持枪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严惩。谢建伟直接持枪射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情节特别严重,当处极刑。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谢建伟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出庭意见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维持原判以抢劫罪判处上诉人谢建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胡晓明
代理审判员 段金亮
代理审判员 谷红进
二○一四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江发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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