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某医院内科主任,一审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判定刘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107万,被判处11年半,现当事人慕名请我智豪律师团队为其二审辩护,在讨论中主办律师提出了刘某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质疑,二审律师前往医院收集的证据显示刘某没有行政编制,经其他参会律师讨论也认定刘某在药品请购上有请购权,没有决定权,而且在医院不占行政编制,故智豪团队形成辩护方案为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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