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7月被刑事拘留,指控陈某在2011年—2013年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受贿40余万元,开会讨论中主办律师提出陈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职务上的便利没有实质规定,司法解释也不能套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解释。全体律师也一致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利用职务便利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与理解不能套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认识与理解。而且对陈某收受的酒、皮具等其他物品价值的流失,也存在质疑,应重新鉴定贿赂金额。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