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的性质和数量是构成涉赃犯罪的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赃物的性质和数量等情节还是要考虑的。笔者认为,对于情节一般的窝赃、销赃犯罪,其赃物数量可参照《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盗窃犯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对那些明知是严重刑事犯罪(如抢劫、走私等)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的,或者是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无论赃物数量多少,都应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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