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容留卖淫罪 不属情节严重二审改判缓刑

2013-08-27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案情回放   王某,女,1968年11月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08年3月18 日被羁押,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某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上诉人王某利用其余妯娌李某两家人在重庆市某小区共同购置的房屋开设“某洗浴中心”以从事容留、介绍卖淫活动,李某进行具体管理。2008年3月15日20时许,李某在“某洗浴中心”当班时介绍、容留嫖娼者唐某某、蒋某某、黄某某与该中心服务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随即被公安人员现场捉获。案发当日,公安机关捉获,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王某不服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
智豪刑辩团队接受委托集体研究讨论后制定了辩护思路,容留卖淫罪情节严重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故应从有关最新司法解释上入手,从有一对卖淫嫖娼人员的证据不足出发,积极向法院交纳罚金,并向中级法院提出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中院予以采纳。遂撤销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X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改判上诉人王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智豪刑辩团队(2009智豪刑字第150号)
                                                                                                 本案于2009年11月结案归档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王某被控敲诈勒索罪,智豪律师成功辩护缓刑
· 黄某被控组织卖淫罪,智豪律师辩护获不起诉
· 王某某涉嫌诈骗30余万 智豪律师倾力辩护终获不起诉
· 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智豪辩护,获轻缓刑
· 王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智豪律师据理力争获不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