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瞿某,男,1972年7月25日生,重庆潼南人,中专文化,民营企业员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7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所接受被告家属委托后,立刻展开行动,多次会见被告了解情况。在法庭辩护时,本所辩护人提出被告枪支属于捡来,只是出于好奇和喜爱带在身上,在酒楼开枪因与女友吵架和酒后失态,主观恶性小;同时被告主动交代了另一支枪,属于坦白;且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请求法院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经过辩护,最终瞿某获得轻判和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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