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沙坪坝区人刘某,1972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XX区行政中心原部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09年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某分院起诉至重庆市第某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由某中院进行审理,即是因为此案可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本案被告人涉嫌受贿金额111.2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律师承办,辩护律师在大量的调查工作完成后,无数次地会见被告人及听取家属的意见之后,就本案不构成受贿罪的典型构成要件,提出了四点辩护意见:1.XX区支付给两公司9800万元回购款的行为不属于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项;2.被告人刘某收受陈XX的一百余万元不属于受贿,应属一般的民事纠纷,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受贿贿赂没有刑法上的因果联系;3.被告人收受陈XX过节礼金金额为3000元,而不是10000元;4.虽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但被告人能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家属已代为退还部分赃款,也请求对齐也有从宽处罚,辩护律师的辩护是独立行使辩护权,不作为也不影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
法院合议庭经审理,部分采纳了智豪辩护律师的意见,虽然最终认定受贿数额为111.2万元,且赃款未全部退回的情况下,实际在量刑上作出了巨大体现,对减轻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半,在被告人受贿数额巨大的前提下,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使得当事人的刑期极大的低于法定刑,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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