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经律师辩护成功缓刑(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2016-07-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重庆人李某,1972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重庆市XX公司项目部材料保管员,住重庆市丰都县,因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8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院指控本案被告人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55000元及价值2100元的财物,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律师承办,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在公司欠其一定工资的情况下收的钱,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存在,公司存在一定过错,且有一定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小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予以没收收受的手机一部,违法所得15000元予以追缴。

律师认为在被告人赃款未退回,且无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已为当事人取得了最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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