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受贿罪律师无罪辩护成功(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2016-07-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重庆李某,1965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XX仪器厂高级工程师,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受贿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05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受贿金额128935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税额204458.01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律师承办,辩护律师在充分调查案卷材料,无数次的会见了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没有实际受贿所得,辩护律师大量的调查表明,检察院指控的受贿金额客观上是不存在的,所谓的12万元的受贿金额是全部且更多的金额全部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实际的非法占有,也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依法不成立受贿罪;就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言司法机关并没有掌握,而是李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有自首情节、有立功检举的相关行为,说明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受贿罪无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在被告人涉案数额较大,且触犯多个罪名,单独罪名均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不仅使得被告人受贿罪罪名不成立,同时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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