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犯受贿罪经律师辩护成功轻判(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2016-07-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重庆人张某,1969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重庆市某直属局处级干部,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受贿罪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起诉至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院指控本案被告人涉嫌受贿金额60余万元,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于本案由一中院进行审理,即是因为此案面临重大的受贿案件可能遭受较重的刑事判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律师承办,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和实地调查取证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之后,决定做无罪辩护,针对本案的对方行贿的当事人提出行贿一套价值60余万元的房产一说,辩护人深入调查发现有一半金额至少不构成受贿罪的,在被告人提出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是遭受了刑讯逼供的产生的非法取证行为,辩护律师也向有关部门积极调查取证,并将有关刑讯逼供的物证呈交法庭。并针对本案重要证据重庆市不动产专用发票提出了提出了应当作为当事人实际已经付款的唯一客观证据,法庭应当重证据轻信口供应当受到合议庭的重视,庭审活动持续了两天,法院对辩护观点也引起了高度关注。

后法院经审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在没有任何赃款未退回的情况下,最终减少犯罪金额一半以上对被告人从轻判决被告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没能成功辩护无罪,但是在当时的大背景下取得了不错的辩护效果已经难能可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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