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茅某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 被告人金某。 因本案于2012年5月6日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30日被本院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辩护
- 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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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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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09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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