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廖某某,又名廖广义,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
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于2010年8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09〕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2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伙同李xx以外出游玩为名,将桐柏县黄岗镇黄岗村村民张xx的妻子李xx(又名张十x)及其一周岁左右的儿子张xx拐骗到河南省禹州市,以七千元的价格将李xx卖给河南省中牟县九龙镇后王村村民王xx为妻,廖某某分得赃款三千元,现李xx已被解救回家,被拐的儿童张xx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张xx、王xx、灰x、王xx、张xx等人的笔录,辩认笔录,桐柏县刑警大队证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期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于2010年8月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09〕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2月15日,被告人廖某某伙同李xx以外出游玩为名,将桐柏县黄岗镇黄岗村村民张xx的妻子李xx(又名张十x)及其一周岁左右的儿子张xx拐骗到河南省禹州市,以七千元的价格将李xx卖给河南省中牟县九龙镇后王村村民王xx为妻,廖某某分得赃款三千元,现李xx已被解救回家,被拐的儿童张xx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张xx、王xx、灰x、王xx、张xx等人的笔录,辩认笔录,桐柏县刑警大队证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期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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